林茂生(1887-1947)
台灣第一位哲學博士,致力鑽研台灣教育制度與推廣台灣文化,乃『台灣文化協會』核心人物,創辦『民報』,中立、公正,批評時弊無畏無懼。被陳儀誣控「陰謀叛亂,鼓動該校學生暴亂;強力接收台灣大學;接近美國領事館,企圖由國際干涉,妄想台灣獨立」為由,私刑秘密殺害!!
他要台灣人永遠保存自己的風格與文化─堪稱生命哲學教育家。(by Susan) 詳細介紹
八田與一(1886-1942)
「嘉南大圳之父」。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實踐者,是人道關懷者,把台灣人的生存,當成自己的責任,若非極大的毅力,無法完成此艱苦的工程─烏山頭水庫,賣命也要完成任務,是八田與一的精神。
其全家人生命,與台灣結合為一體的意志,是要建國的台灣人必須學習的地方。
有情有義的台灣人,要追思此位真正利民、福台的台灣神。(by Dr. yang ,Emma整理) 詳細介紹
張七郎(1888-1947)
國大代表、花蓮縣議會議長、花蓮仁壽醫院創辦人。在當時「縣市長民選」的政策下,以高票獲選為花蓮縣縣長候選人,引起官府的注意,成為不幸的禍根。父子三人(張七郎、張宗仁、張果仁)被羅織「背叛黨國、組織暗殺團」等罪名,遭受凌虐酷刑,一家三人不明不白地冤死。
生前濟世助人,卻死於雙手沾滿血腥的國軍…乃228醫界消失的菁英。
其父子博愛濟眾、仁心仁術之大愛醫德,視治病如治理國政般的用心,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Jolen) 詳細介紹
黃 賜(1891-1947)
勞工運動的先驅,他所領導的罷工事件,以1927年高雄淺野水泥廠罷工事件最著名。228事件爆發後,參與「228事件處理委員會」,被以機槍掃射,喪命於亂槍之下!
帶頭為基層弱勢勞工爭取權益,為公義、公理,無私犧牲奉獻的精神,是台灣人要效法傳承的台灣精神。(by Emma) 詳細介紹
陳 炘(1893-1947)
台灣金融界先驅者、「大東信託株式會社」創辦人,留學於日本慶應大學及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主修經濟學。致力於本土金融事業的拓展,為對抗日人消滅民族意識之文化侵略及對台金融經濟壓力,籌組台人資本獨立發展之金融機構。
228大屠殺發生期間,因損及浙江財閥利益,被國府羅織「陰謀叛亂首要」罪名,乃228金融界消失的菁英……
其熱愛鄉土、力圖抵抗的堅持行動力,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Jolen) 詳細介紹
黃媽典(1893-1947)
行醫於嘉義朴子家鄉德壽醫院,懸壺濟世,救人無數,有卓越拔群醫術。28歲時被任命為朴子街的街長,任內他興建自來水廠、街役場、內厝大橋、朴子小學、朴子女子公學校等等,政績遍及衛生、交通、教育、商業、水利、為朴子市奠下了日後發展的宏圖。數年後更赴任檢疫委員;當時台灣發生轟動國際之瘟疫,常不顧生命危險,遏止惡性鼠疫蔓延,犧牲奉獻心力。
228事件後卻以「暴亂首要份子」之罪,遭軍隊毒打遊街示眾後,在新營圓環槍斃。 (by Nathan) 詳細介紹
賴 和(1894-1943)
賴和,台灣新文學先覺者。
初習醫,執業彰化,人稱「彰化媽祖」。後加入台灣文化協會,投入文化抵抗外來殖民與啟蒙台人思想。
第一首白話詩~覺悟下的犧牲,藉詩聲援二林事件蔗農;小說創作「一桿秤仔」道盡台人追求公平正義的抵抗和犧牲。
一生行醫為文,啟迪後進。其詩句「勇士當為義鬥爭」正如斯人的覺悟與反殖民實踐,堪為台灣人建國精神標竿。(by Rainbow) 詳細介紹
徐春卿(1895-1947)
台北市參議員,勇於揭發弊端,保障人權,批評政府,又因反對日產廉售浙江財閥,得罪陳儀當局。
228事件後,擔任台北市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友人勸他暫時躲避,他自認沒作虧心事,想出力維持當時社會秩序,卻被當局列為暴亂首謀,遭到逮捕殺害。(by Nathan) 詳細介紹
陳澄波(1895-1947)
他,是油彩的化身,畫筆似劍,揮灑出氣勢磅礡的繪畫世界。畫作〈嘉義街外〉入選日本「帝國美術展覽會」,是台灣第一人。為台灣美術運動揭開序幕,繪畫燃燒著他高昂的生命。
228事件爆發後,被推為和平使代表之一,卻被綁赴嘉義火車站前,槍斃示眾。
熱心推展台灣美術運動,充滿正義感與理想性、熱心公益的個性,是台灣人要實踐推崇的台灣精神。(by Emma) 詳細介紹
陳 屋(1896-1947)
日治時期台灣工運領袖,戰後高票當選台北市參議員,228事件後,擔任台北市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前往軍法處調查殺害無辜民眾的軍警人員。
228事件期間,始終站在台灣民眾的立場著想,被當局列為暴亂首謀殺害。(by Nathan) 詳細介紹
雷 震(1897-1979)
蔣介石時期敢於犀利批判國民黨,發文鼓吹民主自由人權,要求蔣介石不要尋求連任成為獨裁者,並提出反攻大陸無望論,結合台灣本土菁英籌組反對勢力,因而被軍事法庭以「包庇匪諜、煽動叛亂」的罪名判處十年徒刑。
出獄後撰寫回憶錄,保存了台灣言論自由的重要紀錄,並啟蒙了新一代的台灣民主運動。(by Nathan) 詳細介紹
楊元丁(1898-1947)
日治時期,國際聯盟拒毒會,議決禁吸鴉片,日本為保持自身利益,對台灣人仍發紅牌准吸終身。楊元丁反對此種鴉片制度;為此,日本嚴究持反對印刷傳單者,楊元丁一人擔下重責,被判囚284日。
在228事件中,由於基隆地區鬧米荒,副議長楊元丁出面交涉,卻得罪當時執政的國民黨官員,橫死於基隆「田寮港」。
其一生熱心助人、不畏強權、捍衛正義,堪為台灣人民建國的表率。(by Cathy) 詳細介紹
陳能通(1899-1947)
淡江中學校長,將信仰貫徹於『言教、身教、心教』,於淡江中學正處228事變動盪時局,毅然負起校長重擔,因日治時期遺留之教練槍與拒建中國式涼亭得罪柯遠芬;被國府流亡政權羅織誣陷為「匪首」並「發表荒謬言論煽動學生招致流氓及青年在校舉辦軍事訓練班……。」為由逮捕失蹤至今。
男女均教權理念,一生為推廣教育無私奉獻。是教育界的牧人!(by Susan) 詳細介紹
李仁貴(1900-1947)
台北電器商人,熱心地方事務,經商成功後投入政治,高票當選台北市參議員,非常關心台灣社會民生問題,曾要求國民政府改革弊端及經濟改善。
然而在228事件後,因參與「228事件處理委員會」擔任調查組長,調查六名殺人兇手,要求國民政府軍警停止濫殺無辜,卻遭羅織「陰謀叛亂首要」罪名,於家中被抓走遇害。(by Nathan) 詳細介紹
阮朝日(1900-1947)
為《台灣新生報》總經理,乃為民喉舌並批判時事的第一大報業;因應能源拮据創辦「日の丸式木炭瓦斯發生爐自動車株式會社」;於戰後組織「台灣海外青年復員促進委員會」,幫助台籍日本兵返台。上述事跡,被國府羅織「228叛亂首謀」罪名,成為228媒體界消失的菁英……
其大愛、心無疑懼、尊重女權的真民主,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ries) 詳細介紹
王添灯(1901-1947)
228的悲劇英雄,一生貫徹理念-「為最大多數,謀最大幸福」。
日治時期已組成「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推動台灣地方自治的實現。戰後初期對於新時代充滿希望,希望貢獻一己之力來建設新台灣。積極活躍於政壇和新聞界,除辦報廣聽人民心聲外,問政努力。
為求得人民的民主、正義,寧可得罪官員,也不得放過貪污公帑之官吏。(by Stella)詳細介紹
吳鴻麒(1901-1947)
曾任律師、法院推事,為人公正剛直、嫉惡如仇,對於官吏貪污馬虎的作風十分不以為然,因此對於貪污暴亂案件的處理十分嚴格,從不加以寬待。
公正剛直、嫉惡如仇、為公義公理的精神,是台灣人要學習傳承的精神。(by Emma) 詳細介紹
施江南(1902-1947)
京都大學醫學院博士,是日治時代第二位獲得醫學博士的台灣人。致力為台籍日本兵回台而奔走。曾擔任台北州會議員、「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228事件時,從病榻前被捉走,生死不明。
其熱愛台灣,為台灣社會盡心盡力,為公義公理犧牲奉獻的精神,值得台灣人學習敬仰。(by Emma)詳細介紹
潘木枝(1902-1947)
任嘉義市參議員兼副議長,嘉義228事件爆發後,明知去機場很危險仍義無反顧前往談判議和,過程中勇敢直言,平時問政處事富正義感;最後卻命喪於3/25嘉義驛前。
在兒女心中是位疼惜子女、溫柔、偉大的好父親;在病患心中是位侍病如親、敬業、仁慈,甚至被當成神拜的好醫生;在市民心中是位深受市民愛戴、景仰,為民喉舌的好代表;面對暴政強權的脅迫下依然不畏懼、不妥協。
他留給妻子的遺書裡寫著,為市民而亡,身雖死猶榮…… (by Jade) 詳細介紹
宋斐如(1903-1947)
創立「人民導報」直言揭發當時陳儀政府弊端,堅持「人民第一」,倡導「台灣新文化運動」。
228事件期間,未激烈抗爭,但「人民導報」卻遭查封,宋斐如則被列為叛亂首要人犯,在家中遭憲兵強行帶走,一去不回。(by Nathan) 詳細介紹
林旭屏(1904-1947)
曾說:讀法律才能幫助台灣人。熱心推動農業,致力推展新品種。官職不低,為官清廉,堅決不接受餽贈。任專賣局課長時,發生228事件,他認為責任加劇,照常上班,卻被匿名投書說企圖占有公賣局,被以「田經理設宴在大上海酒家,擬請同往」為由騙出家門,被發現陳屍南港橋下,頭蓋骨骨折而死。
清廉正直、為公忘私負責的言行,為公義公理犧牲的精神值得台灣人學習敬仰。(by Emma) 詳細介紹
黃朝生(1904-1947)
醫界的菁英,平時關心時政、熱心公益,時常參與義診,228事件擔任「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在大逮捕中失蹤,下落不明,連屍首也找不到。
他熱心服務,無私犧牲奉獻的精神,是我們要追隨傳承的台灣精神。(by Emma) 詳細介紹
林連宗(1905-1947)
日治時期,就讀中央大學二年級時,就通過行政科及司法科「雙料」高等考試。返台開業,當執業律師,為人權、公理、正義而辯。終戰後,當選第一屆參議員,對國民黨政權之貪污腐敗及壟斷操控提出強烈質詢。當選國大制憲代表時,以「制定憲法乃一國之歷史上重大之事,參加制憲代表亦是歷史上留有重大意義之人物,國大代表當要自重。」來自我期許。
豈料「憲法」卻不能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卻在野蠻的國民黨政權羅織罪名下把人帶走,從此消失一去不回。(by Stella) 詳細介紹
李瑞漢(1906-1947)
台北市律師公會會長,對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提出司法獨立、起用本省人等改革意見;得罪當時執政的國民黨官員,被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以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邀請開會為由,從宮前町家中,將李瑞漢兄弟及友人台灣省參議員林連宗一同帶走,竟一去不回。
其捍衛正義、仗義執言的道德勇氣,堪為台灣人民建國的表率。(by Cathy) 詳細介紹
林桂端(1907-1947)
林桂端律師是留日回台的台籍法學菁英,在近代法律思潮的洗禮下,剛正不阿;在戰後漫無法紀的社會中,保護民權、伸張正義。
在國民黨政權使用特務和司法的手段干預新聞言論自由的《人民導報》筆禍事件中,挺身而出為辯護人,正義─就是伊e名。(by Susan) 詳細介紹
湯德章(1907-1947)
台日混血,一生以身為台灣人為榮,並充滿正義感,維護台灣人的權益,是台南地區相當受人敬重的律師,曾拒絕陳儀的邀情,不當貪污的中國官。
228事件後,負責維持台南地區治安,3/11,二、三十名憲警特務闖進他的住所,湯德章為保護台南菁英,一面徒手力抗拒捕,一面爭取時間將住所有關名單資料燒毀,挽救了當時許多台南的社會人士及成大學生倖免於難。
死前遭刑求遊街仍毫不畏懼微笑面對民眾。(by Nathan) 詳細介紹
Uyongu Yatauyanguna(高一生 1908-1954)
台灣鄒族音樂家,人道主義者。
以其鄒族傳統和日本師範教育接觸的西方哲學思想為背景,創作屬於台灣山林土地之歌。儘管因主張「高山自治」而遭中國殖民政權構陷貪污而被誘捕、入獄,仍寫出『春之佐保姬』來勉勵妻兒族人─不要放棄希望。
一生關心原住民經濟與前途,並在遺書中寫道:田地和山野,隨時都有我的魂守護著。而台灣山林仍幻化著Uyongu Yatauyanguna的歌曲,迴盪台灣人的心中傳唱。(by Rainbow) 詳細介紹
張榮宗(1908-1947)
嘉義朴子人,雖出生為富農子弟,卻相當關心勞工與農民,出任《和平日報》東石分局長,經常表現出敢於揭露社會黑暗面的報導。
228事件爆發,張榮宗在地方上糾集青年抗爭,率領三輛滿載民軍及裝備的車隊,由新營市出發,途中遇國府軍伏擊,當場身亡。(by Nathan) 詳細介紹
葉秋木(1908-1947)
於日本留學時期成立「台灣文化同好會」為左翼運動的健將,回台後當選屏東市參議會參議員,並被推為副議長。
228事件後擔任「228處理委員會屏東分會」主席,負責屏東地區的治安,為了民眾安全,親自率領群眾前往機場要求軍隊交出槍械,8日中午,屏東市實施戒嚴,進行大捕殺,葉秋木身為屏東市之意見領袖,被逮捕後,國府軍以「暴亂首謀」的罪名,割掉鼻耳及生殖器,拖出去遊街示眾,最後再予以槍殺。(by Nathan) 詳細介紹
林 界(1910-1947)
《台灣新生報》印報廠廠長、高雄苓雅區長,生性勤學,公學校畢業後不斷自我進修;本於區長的使命,於高雄壽山要塞司令部巡邏隊無故射擊、濫殺民眾時,前往與要塞司令彭孟緝談判要求停火不成,反遭槍殺,乃228政治界消失的菁英……
其無私奉獻、犧牲生命的「母雞護小雞」行為,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ries) 詳細介紹
蕭朝金(1910-1947)
是一位虔誠基督徒,第二任高雄岡山教會牧師,本著強烈的愛鄉土、愛人的精神來牧會。三青團岡山地區負責人,228事件時,曾勸阻平息反政府行動,但仍被羅織罪名。死前拒絕下跪,堅持只跪拜上帝。鼻、耳、生殖器都被割掉,悲壯慘烈犧牲。
上帝的試煉,證道前的考驗。依靠信念、活出信念。以實踐上帝公義的道,追求自由、民主、人權的普世價值。(by Stella) 詳細介紹
陳復志(1893-1947)
在台灣當時的官僚體制中,不巴結也不奉承,也因此得罪了憲兵隊,嘉義民兵在228事件之後,死傷慘重,老婆要他逃到阿里山上,他說:「我如果不管,會死很多人。」,「我只是要出來講和的,不要擔心。」,為了嘉義民眾的安全,陳復志擔任和平使親赴水上機場談判,卻因此遭到扣押,並在七天後被綑綁遊街。
成為嘉義228事件爆發後,第一位在火車站前被公開槍決,禁止收屍的代表人物。 (by Nathan) 詳細介紹
王石定(1912-1947)
南台灣漁業鉅子,常樂善好施,為人親切,只要是慈善事業,都樂於贊助,1946年高票當選高雄市參議員。
228事件後為了阻止軍隊任意屠殺市民,參與高雄228事件處理委員會,然卻於開會時,遭闖入之部隊殺害,身上總共有十二個傷口,有彈孔、刺刀傷口等。(by Nathan) 詳細介紹
盧鈵欽(1912-1947)
228事件後,出面擔任處理委員收拾殘局,欲解救正被扣押的幾位和平代表團的議會同儕,最後卻讓自己成為被國民政府扣押的藉口,因為早在議會中專打擊政府不法弊案的他,早已被國民政府視為「眼中釘、肉中刺」。
他的大姊原本已為他準備逃亡的行李叫他快逃不要被抓,但他選擇不逃亡,也自認無錯,堅持留下對抗惡政。只因:「自己身為參議員,不出面解決不行。」
3/25在嘉義驛前成為他人生最後旅程、也成為暴政槍口下的冤魂。 (by Jade) 詳細介紹
吳金鍊(1913-1947)
《台灣新生報》日文版總編輯,對時政及社會不公現象,敢於批評、揭露,228事變時,每日大篇幅漢、日文對照,報導各地228事件消息,一生服務於報業。參與組織『台灣海外青年復員促進委員會』,照顧遭政府遺棄台籍日兵之善舉,遭國府流亡殖民政權羅織「陰謀叛亂首要」罪名,予以逮捕殺害。
伐暴揚善的精神……應復刻台灣人心中,矢志追隨。(by Susan) 詳細介紹
郭章垣(1914-1947)
宜蘭醫院院長。希望貢獻所學,為自己的同胞服務,面對醫院窘境,努力克服,霍亂流行時,不眠不休地工作,把病患的性命當親人看待,用同理心來尊重。228事件爆發後,從家裡被強行帶走,就地活埋,發現陳屍頭城媽祖宮前。生前留下「生離祖國 死歸祖國 生死天命 無念無想」16個字。
為人正直,重責任感,其從容就義,乃願意為台灣人民犧牲的台灣神。(by Emma) 詳細介紹
李鎮源(1915-2001)
國際蛇毒權威。早年貢獻所學於醫界、學界,晚年投身反對運動,創立「100行動聯盟」、「醫界聯盟」與「建國黨」,積極參與公投、反核四與反對中國併吞各種活動。
生前名言:「我想以有生之年貢獻給台灣這片土地,希望眼睛尚未闔上之前能夠見到台灣獨立建國成功,這是我的夢!」……
是台灣建國的精神,生命科學的實踐家。(by Susan) 詳細介紹
許錫謙(1915-1947)
《青年報》及《青年週刊》編輯、組織「台灣經濟外交會」花蓮港支部、「228大屠殺」爆發後擔任「青年大同盟」總指揮,召集民眾大會,並決議定調「打倒貪官污吏,台灣自治萬歲!」為口號。而後走避台北,然經遊說返回花蓮途中於南方澳附近遭埋伏的軍憲人員就地捕殺,享年僅32歲。
其熱心籌組公共事務、捍衛社會和平公義不屈服的大無畏精神,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Jolen) 詳細介紹
張雲昌(1916-1947)
228事件發生時,為遲滯未歸的廠長,一肩擔起蘇澳台灣水泥廠重務及228處理委員會委員兼任秘書,遭人密告,他認為無不法行為,做事心安理得為由,拒絕走避,而慘遭殺害。
『不知道,知道也不會講!』以生命守護廣納台灣菁英的『三民主義青年團名單』,拒絕出賣同胞的張雲昌,情、義、理的表現,正是台灣硬骨精神的實踐者。(by Susan) 詳細介紹
陳智雄(1916-1963)
早年協助印尼獨立建國經驗,戰後立志於台灣獨立建國運動。
被廣為認定是最純粹殉於信念的「台灣獨立運動第一位烈士」。堅決主張「台灣話就是我的國語」「生是台灣人,死是台灣魂」。
就義前,拒不下跪,刑前,仍高喊:「台灣獨立萬歲!台獨萬歲!台灣獨立萬歲!」(by Stella) 詳細介紹
王育霖(1919-1947)
一位打擊魔鬼的檢察官,於日本京都地方裁判所,任日本第一位台灣人檢事;終戰後回台擔任新竹地檢處檢察官,因不同流合污,在「祕密囤積糧食事件」中,捲進政治角力的濁流漩渦,成為國府的眼中釘,乃228司法界消失的菁英……
其生性耿介、公正不阿的法律人生觀,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ries) 詳細介紹
簡錦文(1924-1947)
基隆要塞司令部任職軍醫。在動亂的年代時常行醫幫助貧苦百姓,很多人受過他的照顧。後來被國民黨以莫須有罪名:「煽動故鄉暴動,主謀叛亂。」槍斃。家屬遍尋不到屍體,一年後曾受過幫忙的民眾不忍心才偷偷告訴家屬埋屍的地方,得以安葬。遇害時才23歲。
其熱心助人、關懷弱勢的道德勇氣,堪為台灣人精神表率。(by Cathy) 詳細介紹
黃信介(1928-1999)
信介仙,台灣人的歐吉桑。黨外到民進黨的桶箍。台灣民主運動、反對運動的領導者,萬年國會的增額立委;美麗島事件特赦恢復公職;國會全面改選後元帥東征再度當選,三進三出,是立法院的第一人。向強人蔣經國的嚴厲質詢,驚動政壇,終因美麗島事件被羅織成獄。
主張自由民主是台灣走向獨立的路線,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Bian) 詳細介紹
廖中山(1934-1999)
以外省人第一代的中國人身分懺悔,提出「在台灣獨立建國的行列上,『外省人』不該缺席」的論點,發表「認同台灣,別無祖國」的宣言;並發起穿著書有「台灣國民」衣服的運動,帶給後輩無限的震撼教育,是教育界消失的菁英……
其堅持對海洋台灣的認同與愛,是台灣建國的實踐家與先行者,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ries) 詳細介紹
林山田(1938-2007)
台灣台南市人,致力建造台灣為民主法治和社會公義的國家而奉獻。為爭取言論自由,組「100行動聯盟」,廢除「刑法100條」;退報(聯合報)運動。為台灣建國大業,籌組建國廣場和建國黨,並任副主席。撰寫「建造自己的國家」手冊並自費發行。
一生黑白分明淡泊名利,以行動和熱情為台灣建國奠基。(by Rainbow) 詳細介紹
盧修一(1941-1998)
他說:「天下沒有什麼好事會平白掉下來,權利是爭取來的。」自小與寡母相依,不畏環境艱困奮鬥完成政治學博士。
他進入立法院後,參與多項重要法案改革,面對惡政惡法,不惜勇敢衝撞,即使生命遭受迫害、威脅,仍不改其從政的初衷。
1997年蘇貞昌參選台北縣長時,更因為他的「驚天一跪」而逆轉勝。
為完成民主建國的大志,點燃生命最後的火花,其無私奉獻的精神是後人追隨的人性價值。(by Jade) 詳細介紹
陳定南(1943-2006)
曾任宜蘭縣縣長、立法委員、法務部長。在宜蘭縣用心建設令人感懷,注重生態保育與環境保護的永續發展,冬山河的建設更顯現他對保有大自然風貌的用心與期待,對各項公共設施建設完工時的檢驗極其嚴謹,要求盡善盡美,人稱「陳青天Mr. Clean」。曾說:如果討人喜歡與受人尊敬不能兩全,我寧願受人尊敬。
一生清白、公私分明、一介不取、以國為家,堪為全台灣國人民所崇敬之台灣神。(by Emma) 詳細介紹
鄭南榕(1947-1989)
在戒嚴時期,勇敢的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鼓吹民主自由在台灣的開展、抗議國民黨政府在台灣實行戒嚴38年。公開主張台灣獨立,大聲說出「我叫做鄭南榕,我主張台灣獨立。」。
1987年2月成立「228和平日促進會」,要求公佈歷史真相、平反冤屈、訂定228為和平日,是台灣建國的先驅先行者。(by Cathy) 詳細介紹
陳文成(1950-1981)
在美國求學、任教於卡內基美隆大學,關心台灣政治發展、研究政治理論,積極參加同鄉會、人權會,推動民主基金會,在財力上支援本土的《美麗島雜誌》,也埋下日後殉難之因。1981年7月2日上午,三名警總人員持約談傳票,從家裡把他帶走。這件事,使國際社會正式凝視國民黨的胡作非為,使美國政府果決處理校園特務的告密習性。
其為台灣人民爭取民主不畏強權的精神,是台灣建國的先行者。(by Cathy) 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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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真相》(19)打斷手骨顛倒勇 列印 E-mail
不吐不快 - 同修的文章感言
作者 陳前總統水扁先生 | 贊凡   
2011-08-30

你不知道的真相(19)
打斷手骨顛倒勇
陳水扁2011.08.20

2010年11月27日,我的兒子陳致中以3萬2千947票當選縣市合併後的第一屆高雄市議會議員,不僅是中南部三都議員的最高票,更締造高雄市議會有史以來最高票當選的紀錄。但在去年12月25日宣誓就職,今年8月17日連夜被行政院解職,陳致中也創造了高雄市議員任期最短的紀錄。陳致中因為偽證案被判刑3個月定讞,遭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職,絕對也是台灣地方自治史上的首例,陳致中無疑地又是民選公職人員的第一人。

內政部民政司黃麗馨司長於8月18日上午10點半的記者會指出,和陳致中一樣被判刑定讞且無緩刑宣告及不得易科罰金,判決之日即遭解職的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大有人在,「陳致中非特例」。黃麗馨舉例,台南市議員吳健保因竊盜罪判刑3年,今年5月被解職;苗栗縣議員謝文俊,因強制罪判刑7個月、新竹市議員王明魁因貪污罪判刑1年、苗栗縣議員呂明亮因詐欺取財罪判刑2年、台南市議員曾順良因違反期貨交易罪判刑7個月、台中縣議員姚應龍因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也都被解職。她表示,這些遭判刑解職的縣市議員,以賄選案最多,其次是盜採沙石。但卻看不到有那一個議員被判刑定讞因而遭解職是為了3個月的刑期?沒有,一件也沒有。黃司長所舉之例,刑期都超過6個月以上,從7個月、1年、2年到3年不等。不要說沒有一件是判3個月的,連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前提必須是6個月以下徒刑的也沒有。陳致中判3個月被解職是「特例」至為灼然,黃麗馨還說「並非特例」,顯非事實。

黃麗馨在記者會又說,立委是中央民意代表,由《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約束,除非被判當選無效、褫奪公權、雙重國籍,才會喪失服公職的權利。當時立委邱毅(因衝撞法院違反集遊法判14個月),顏清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3年6個月),被抓去關的原因,都和上述原因無關,兩人也沒被褫奪公權,所以服刑完畢後,依法仍舊可以立即恢復立委身分。經查陳致中被判3個月定讞既非暴力犯,刑期又比兩位立委的14個月及3年6個月還短。尤其重要的是,陳致中的案子也與當選無效、雙重國籍無涉,更和邱毅、顏清標的案子一樣都沒被褫奪公權,為何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員正式入獄後可以不取消立委職務?甚至還能「帶職服刑」,受刑人兼立委身分,立委薪水照領,立委助理照聘,立委待遇權益一樣不少?同為民選的公職人員,都是民意代表,為何「中央」與 「地方」不同?「立委、議員大小眼、大小漢」?

立法委員發監執刑,立委資格不受影響,立法者及內政部一定認為立委職權之行使不致因入監服刑而中斷。陳致中被判3個月為何就會影響議員職權行使而必須解職?這在比例原則、衡平原則及公平法理上是說不通的。黃麗馨的解釋是,縣市議員是受《地方制度法》規範,立法委員是由《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約束,「兩者不能比較」。國家法律的制定不管是立法者的主動立法,或者由行政部門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有關法律的公平適用,特別是同樣的民選公職人員,同樣都是民意代表,具有同質性,何況又是相同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管轄,兩者為何不能比較?《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不限於直轄市(指五都)議員,也包括直轄市長,17個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代表,村里長等在內。立法委員再大,也不可能比五都市長大,立委入監服刑可以不必解職,究係內政部的「行政怠惰」?還是立法院的「立委自肥」?無不引發重大爭議。難道行政部門在立委諸公面前矮了一截?民進黨主席,也是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就說,3個月刑期是輕罪,有很多法規在政治考量下改變,導致法規結構不合理,甚至矛盾,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前庭長洪英花法官在其《不完全之立法文字》乙文明確指出問題的癥結所在。

第一、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直轄市議員遭法院判刑定讞,「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由各權責機關解除其公職職務,其立法目的在避免因議員等公職人員涉案入監服刑,其行使職權、職務陷於中斷,致影響人民付託,陳(致中)案依照刑法第41條第3項仍可易服社會勞動,其行使職權不致中斷。

第二、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規定先後於98年1月21日,12月30日為修正,該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申請易科罰金者得易服社會勞動。」第3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得易服社會勞動。」可知被告所犯之罪縱使不得易科罰金,其經判決確定之刑罰如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執行時猶有易服社會勞動之可能性。…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其立法目的具同質性,適用法律,應作成符合法規範目的之決定,陳(致中)案不應解職乃當然解釋。行政院連夜解職,其適用法律顯不符妥當性,更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去甚遠。
   
洪英花法官大作之論述點出以下幾點:

1.邱毅、顏清標兩立委入獄服刑,代表兩位分別被判14個月及3年6個月徒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也沒有執行易科罰金。如果服刑14個月及3年6個月都不影響立委職權行使,更短的3個月刑期,陳致中的議員職權行使更不致中斷,而沒有解職的理由。

2.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都是短期自由刑的代替刑。代替短期自由刑的易科罰金可以不解議員之職,為何代替短期自由刑的易服社會勞動反而必須解議員之職?新修正的刑法第41條第2項說明了無能力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代表著「易服社會勞動」是「易科罰金」的代替刑,而且易服社會勞動更加輕微。舉重以明輕,易科罰金可以免除解職,易服社會勞動更不應解職。

3.《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88年1月25日所制定公布從未修正過。但98年1月及12月兩次修改刑法第41條增訂「易服社會勞動」也是短期自由刑的代替刑。《地方制度法》仍停留在「易科罰金」的代替刑,而忽略10年後刑法第41條已有修正的刑事政策新思潮。內政部、法務部及立法院在這 兩年未能配合修法,才造成這麼大的「立法漏洞」,這也是洪英花法官所說,《地方制度法》漏未為完全之規範,行政院卻藉「不完全之立法文字」侵奪人權,豈可容認?
   
陳致中偽證案的確定判決,最高法院尚未正式送達前,行政部門憑何令急如焚地連夜解除議員職務?依照媒體披露,同為偽證案的另一被告陳敏薰被高院判處8個月徒刑,最高法院並未同時確定,而是找個不是事實的藉口,為發回而發回。理由竟然是特偵組並未對系爭的1千萬元給款起訴,是否構成偽證尚有疑義。事實真相是特偵組早已提起公訴,並經法院三審定讞,我人才會在這邊。最高法院為了切割處理,陳敏薰部分發回更審,扁家四人則全部確定。最高法院未將陳致中比照陳幸妤同時宣告緩刑,理由說陳致中尚涉有洗錢案,前科素行不良。但基於無罪推定的基本法理,洗錢案8月26日才要宣判,除非最高法院預知另案會作出有罪判決?就算有罪判決亦未定讞,仍應推定無罪,不得列為「前科素行」。唯一可以解釋的是最高法院故意不宣告緩刑,目的在解除陳致中議員職務,並企圖對8月26日的高院判決施加壓力,公然干預另案,讓高院判決 無法對陳致中為緩刑之宣告。誠如陳致中在記者會所稱,這是經過精心設計,早已寫好的劇本,不得不懷疑內情不單純,是否有一隻看不到的黑手介入操控?
   
蔡英文主席8月18日強調(陳致中案),「該判決的問題,很大的部分是現行法規的不合理,因此陳致中可研議法定程序是否還有其他救濟途徑」。釋憲及訴願均非最妥適的管道。據了解立法院修法增列「易服社會勞動」的代替刑之後,法務部曾在98年12月22日函覆(法律字第0980051988號)內政部法律意見,即已提醒「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均屬對短期自由刑之易刑處分,《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相關民選公職人員得免解職之規定是否應為相同處置,為求明確,以杜爭議,宜儘速修法明訂之,惟未獲內政部重視,故迄未付諸行動修法。也許內政部並不認為會發生判3個月而得以易服社會勞動卻因法規漏洞遭到不合理解職的情事。從陳致中的案例,民選公職人員被判6個月以下,如今3個月徒刑已屬可能,則更輕的2個月或2月未滿徒刑判決,誰敢說絕對不可能發生?如果「輕刑重罰」 可以成立,今後將鼓勵比照「陳致中模式」,透過司法手段達成政治鬥爭目的,這比提當選無效或推動罷免容易多了。今後五都市長、議員,17個縣市長、議員, 鄉鎮市長、代表及村里長恐將人人自危。陳致中個人事小,但無視基層選民的民主選票,動輒以司法手段剝奪選民的權益,只會造成社會更加撕裂、益形動盪不安而已。
   
本案的補救之道,自應由立法院朝野黨團進行政治協商修法解決,正如7,500位公務員的特別費除罪化一樣。這不是陳致中個人的權益問題,而是選民權益被踐踏問題,民主價值受到侵害斲傷的嚴肅課題,包括直轄市、縣市首長、議員,鄉鎮市長、代表,村里長等民選公職人員,將不少於特別費除罪化的7500人。建議修正條文如下:

(一)《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應修正為
     「四、犯前二項以外之罪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
(二)《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應修正為
     「一、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無罪確定,或因法律修正致其喪失之公職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
   
倘若陳致中的案例確係政治追殺、政治整肅的結果,馬政府及國民黨立院黨團自不可能同意政治協商修法解決,以資補救。只能靜待2012民進黨重回執政,總統當選、立委過半以後再行修法救濟。
   
陳致中在去年6月12日發表參選高雄市議員聲明指出,參選高雄市議員原本不是他人生的規劃,他本來只想做個平凡人,像大家一樣過正常生活。可是自從父親卸任的那一刻起,這樣的政治之路就成為全家人的原罪,政治獻金成了罪無可赦的貪污贓款,台灣人總統變成國共兩黨聯手砍殺的階下囚,司法成為執政者親中賣台、無能統治、掩飾卸責的政治工具。他知道自己必須從逆境出發、勇敢站起來,以最謙卑的心承擔一切的責難與批評,義無反顧地扛下父親一直以來所堅持的本土使命與一邊一國政治理念,用參選從政的決心與行動來保衛大台灣,來接受「全民審判」,討回台灣人的公道正義。
   
陳致中和我差不多的年紀首度參選直轄市議員,都獲全市的最高票,卻都無法做滿任期,父子二人的從政之路一樣坎坷難行。1981年我在台北市松山、信義、內湖、南港選區以2萬4千多票當選議員,只做了3年1個月又3天,就因蓬萊島案判刑1年,後來改為8個月確定,並入獄服刑,以致1986年的立委選舉無緣參加,出獄後擔任了3年的立委助理,才有機會進軍國會。靠著第一名立委的問政表現,方能在1994年台北市長黨內初選出線並當選第一位民選首都市長。市長4年施政滿意度平均高達8成,卻連任失利。2000年在普遍不看好的大環境下,仍勇往直前,永不放棄,終於逆轉勝,完成史上第一次的政黨輪替。陳致中首度參選,沒有黨的奧援,甚至在地方受到孤立排擠,黨還祭出「陳致中條款」,禁止黨公職為陳致中站台輔選,選的比我辛苦。拿到3萬3千票的最高票,卻只當了 218天,還要面臨牢獄之災。
   
我特別勉勵陳致中面對無情的打擊,要更勇敢、更堅強,千萬不要被擊倒,「打斷手骨顛倒勇」,把不公不義的這一切都當作磨練與淬礪,不必放在心上。當務之急就是全力支持蔡英文成為台灣首位女總統,讓民進黨成為國會過半的最大黨,再大的委屈都沒什麼。天無絕人之路,再難走也要走出一條活路,對選民的付託有所交代,為改革再盡一分心力。下一步怎麼走,自有安排。自信很重要,但人民最大,人民才是最有力的靠山。

source: 陳前總統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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