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茂生(1887-1947)
台灣第一位哲學博士,致力鑽研台灣教育制度與推廣台灣文化,乃『台灣文化協會』核心人物,創辦『民報』,中立、公正,批評時弊無畏無懼。被陳儀誣控「陰謀叛亂,鼓動該校學生暴亂;強力接收台灣大學;接近美國領事館,企圖由國際干涉,妄想台灣獨立」為由,私刑秘密殺害!!
他要台灣人永遠保存自己的風格與文化─堪稱生命哲學教育家。(by Susan) 詳細介紹
八田與一(1886-1942)
「嘉南大圳之父」。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實踐者,是人道關懷者,把台灣人的生存,當成自己的責任,若非極大的毅力,無法完成此艱苦的工程─烏山頭水庫,賣命也要完成任務,是八田與一的精神。
其全家人生命,與台灣結合為一體的意志,是要建國的台灣人必須學習的地方。
有情有義的台灣人,要追思此位真正利民、福台的台灣神。(by Dr. yang ,Emma整理) 詳細介紹
張七郎(1888-1947)
國大代表、花蓮縣議會議長、花蓮仁壽醫院創辦人。在當時「縣市長民選」的政策下,以高票獲選為花蓮縣縣長候選人,引起官府的注意,成為不幸的禍根。父子三人(張七郎、張宗仁、張果仁)被羅織「背叛黨國、組織暗殺團」等罪名,遭受凌虐酷刑,一家三人不明不白地冤死。
生前濟世助人,卻死於雙手沾滿血腥的國軍…乃228醫界消失的菁英。
其父子博愛濟眾、仁心仁術之大愛醫德,視治病如治理國政般的用心,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Jolen) 詳細介紹
黃 賜(1891-1947)
勞工運動的先驅,他所領導的罷工事件,以1927年高雄淺野水泥廠罷工事件最著名。228事件爆發後,參與「228事件處理委員會」,被以機槍掃射,喪命於亂槍之下!
帶頭為基層弱勢勞工爭取權益,為公義、公理,無私犧牲奉獻的精神,是台灣人要效法傳承的台灣精神。(by Emma) 詳細介紹
陳 炘(1893-1947)
台灣金融界先驅者、「大東信託株式會社」創辦人,留學於日本慶應大學及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主修經濟學。致力於本土金融事業的拓展,為對抗日人消滅民族意識之文化侵略及對台金融經濟壓力,籌組台人資本獨立發展之金融機構。
228大屠殺發生期間,因損及浙江財閥利益,被國府羅織「陰謀叛亂首要」罪名,乃228金融界消失的菁英……
其熱愛鄉土、力圖抵抗的堅持行動力,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Jolen) 詳細介紹
黃媽典(1893-1947)
行醫於嘉義朴子家鄉德壽醫院,懸壺濟世,救人無數,有卓越拔群醫術。28歲時被任命為朴子街的街長,任內他興建自來水廠、街役場、內厝大橋、朴子小學、朴子女子公學校等等,政績遍及衛生、交通、教育、商業、水利、為朴子市奠下了日後發展的宏圖。數年後更赴任檢疫委員;當時台灣發生轟動國際之瘟疫,常不顧生命危險,遏止惡性鼠疫蔓延,犧牲奉獻心力。
228事件後卻以「暴亂首要份子」之罪,遭軍隊毒打遊街示眾後,在新營圓環槍斃。 (by Nathan) 詳細介紹
賴 和(1894-1943)
賴和,台灣新文學先覺者。
初習醫,執業彰化,人稱「彰化媽祖」。後加入台灣文化協會,投入文化抵抗外來殖民與啟蒙台人思想。
第一首白話詩~覺悟下的犧牲,藉詩聲援二林事件蔗農;小說創作「一桿秤仔」道盡台人追求公平正義的抵抗和犧牲。
一生行醫為文,啟迪後進。其詩句「勇士當為義鬥爭」正如斯人的覺悟與反殖民實踐,堪為台灣人建國精神標竿。(by Rainbow) 詳細介紹
徐春卿(1895-1947)
台北市參議員,勇於揭發弊端,保障人權,批評政府,又因反對日產廉售浙江財閥,得罪陳儀當局。
228事件後,擔任台北市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友人勸他暫時躲避,他自認沒作虧心事,想出力維持當時社會秩序,卻被當局列為暴亂首謀,遭到逮捕殺害。(by Nathan) 詳細介紹
陳澄波(1895-1947)
他,是油彩的化身,畫筆似劍,揮灑出氣勢磅礡的繪畫世界。畫作〈嘉義街外〉入選日本「帝國美術展覽會」,是台灣第一人。為台灣美術運動揭開序幕,繪畫燃燒著他高昂的生命。
228事件爆發後,被推為和平使代表之一,卻被綁赴嘉義火車站前,槍斃示眾。
熱心推展台灣美術運動,充滿正義感與理想性、熱心公益的個性,是台灣人要實踐推崇的台灣精神。(by Emma) 詳細介紹
陳 屋(1896-1947)
日治時期台灣工運領袖,戰後高票當選台北市參議員,228事件後,擔任台北市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前往軍法處調查殺害無辜民眾的軍警人員。
228事件期間,始終站在台灣民眾的立場著想,被當局列為暴亂首謀殺害。(by Nathan) 詳細介紹
雷 震(1897-1979)
蔣介石時期敢於犀利批判國民黨,發文鼓吹民主自由人權,要求蔣介石不要尋求連任成為獨裁者,並提出反攻大陸無望論,結合台灣本土菁英籌組反對勢力,因而被軍事法庭以「包庇匪諜、煽動叛亂」的罪名判處十年徒刑。
出獄後撰寫回憶錄,保存了台灣言論自由的重要紀錄,並啟蒙了新一代的台灣民主運動。(by Nathan) 詳細介紹
楊元丁(1898-1947)
日治時期,國際聯盟拒毒會,議決禁吸鴉片,日本為保持自身利益,對台灣人仍發紅牌准吸終身。楊元丁反對此種鴉片制度;為此,日本嚴究持反對印刷傳單者,楊元丁一人擔下重責,被判囚284日。
在228事件中,由於基隆地區鬧米荒,副議長楊元丁出面交涉,卻得罪當時執政的國民黨官員,橫死於基隆「田寮港」。
其一生熱心助人、不畏強權、捍衛正義,堪為台灣人民建國的表率。(by Cathy) 詳細介紹
陳能通(1899-1947)
淡江中學校長,將信仰貫徹於『言教、身教、心教』,於淡江中學正處228事變動盪時局,毅然負起校長重擔,因日治時期遺留之教練槍與拒建中國式涼亭得罪柯遠芬;被國府流亡政權羅織誣陷為「匪首」並「發表荒謬言論煽動學生招致流氓及青年在校舉辦軍事訓練班……。」為由逮捕失蹤至今。
男女均教權理念,一生為推廣教育無私奉獻。是教育界的牧人!(by Susan) 詳細介紹
李仁貴(1900-1947)
台北電器商人,熱心地方事務,經商成功後投入政治,高票當選台北市參議員,非常關心台灣社會民生問題,曾要求國民政府改革弊端及經濟改善。
然而在228事件後,因參與「228事件處理委員會」擔任調查組長,調查六名殺人兇手,要求國民政府軍警停止濫殺無辜,卻遭羅織「陰謀叛亂首要」罪名,於家中被抓走遇害。(by Nathan) 詳細介紹
阮朝日(1900-1947)
為《台灣新生報》總經理,乃為民喉舌並批判時事的第一大報業;因應能源拮据創辦「日の丸式木炭瓦斯發生爐自動車株式會社」;於戰後組織「台灣海外青年復員促進委員會」,幫助台籍日本兵返台。上述事跡,被國府羅織「228叛亂首謀」罪名,成為228媒體界消失的菁英……
其大愛、心無疑懼、尊重女權的真民主,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ries) 詳細介紹
王添灯(1901-1947)
228的悲劇英雄,一生貫徹理念-「為最大多數,謀最大幸福」。
日治時期已組成「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推動台灣地方自治的實現。戰後初期對於新時代充滿希望,希望貢獻一己之力來建設新台灣。積極活躍於政壇和新聞界,除辦報廣聽人民心聲外,問政努力。
為求得人民的民主、正義,寧可得罪官員,也不得放過貪污公帑之官吏。(by Stella)詳細介紹
吳鴻麒(1901-1947)
曾任律師、法院推事,為人公正剛直、嫉惡如仇,對於官吏貪污馬虎的作風十分不以為然,因此對於貪污暴亂案件的處理十分嚴格,從不加以寬待。
公正剛直、嫉惡如仇、為公義公理的精神,是台灣人要學習傳承的精神。(by Emma) 詳細介紹
施江南(1902-1947)
京都大學醫學院博士,是日治時代第二位獲得醫學博士的台灣人。致力為台籍日本兵回台而奔走。曾擔任台北州會議員、「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228事件時,從病榻前被捉走,生死不明。
其熱愛台灣,為台灣社會盡心盡力,為公義公理犧牲奉獻的精神,值得台灣人學習敬仰。(by Emma)詳細介紹
潘木枝(1902-1947)
任嘉義市參議員兼副議長,嘉義228事件爆發後,明知去機場很危險仍義無反顧前往談判議和,過程中勇敢直言,平時問政處事富正義感;最後卻命喪於3/25嘉義驛前。
在兒女心中是位疼惜子女、溫柔、偉大的好父親;在病患心中是位侍病如親、敬業、仁慈,甚至被當成神拜的好醫生;在市民心中是位深受市民愛戴、景仰,為民喉舌的好代表;面對暴政強權的脅迫下依然不畏懼、不妥協。
他留給妻子的遺書裡寫著,為市民而亡,身雖死猶榮…… (by Jade) 詳細介紹
宋斐如(1903-1947)
創立「人民導報」直言揭發當時陳儀政府弊端,堅持「人民第一」,倡導「台灣新文化運動」。
228事件期間,未激烈抗爭,但「人民導報」卻遭查封,宋斐如則被列為叛亂首要人犯,在家中遭憲兵強行帶走,一去不回。(by Nathan) 詳細介紹
林旭屏(1904-1947)
曾說:讀法律才能幫助台灣人。熱心推動農業,致力推展新品種。官職不低,為官清廉,堅決不接受餽贈。任專賣局課長時,發生228事件,他認為責任加劇,照常上班,卻被匿名投書說企圖占有公賣局,被以「田經理設宴在大上海酒家,擬請同往」為由騙出家門,被發現陳屍南港橋下,頭蓋骨骨折而死。
清廉正直、為公忘私負責的言行,為公義公理犧牲的精神值得台灣人學習敬仰。(by Emma) 詳細介紹
黃朝生(1904-1947)
醫界的菁英,平時關心時政、熱心公益,時常參與義診,228事件擔任「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在大逮捕中失蹤,下落不明,連屍首也找不到。
他熱心服務,無私犧牲奉獻的精神,是我們要追隨傳承的台灣精神。(by Emma) 詳細介紹
林連宗(1905-1947)
日治時期,就讀中央大學二年級時,就通過行政科及司法科「雙料」高等考試。返台開業,當執業律師,為人權、公理、正義而辯。終戰後,當選第一屆參議員,對國民黨政權之貪污腐敗及壟斷操控提出強烈質詢。當選國大制憲代表時,以「制定憲法乃一國之歷史上重大之事,參加制憲代表亦是歷史上留有重大意義之人物,國大代表當要自重。」來自我期許。
豈料「憲法」卻不能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卻在野蠻的國民黨政權羅織罪名下把人帶走,從此消失一去不回。(by Stella) 詳細介紹
李瑞漢(1906-1947)
台北市律師公會會長,對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提出司法獨立、起用本省人等改革意見;得罪當時執政的國民黨官員,被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以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邀請開會為由,從宮前町家中,將李瑞漢兄弟及友人台灣省參議員林連宗一同帶走,竟一去不回。
其捍衛正義、仗義執言的道德勇氣,堪為台灣人民建國的表率。(by Cathy) 詳細介紹
林桂端(1907-1947)
林桂端律師是留日回台的台籍法學菁英,在近代法律思潮的洗禮下,剛正不阿;在戰後漫無法紀的社會中,保護民權、伸張正義。
在國民黨政權使用特務和司法的手段干預新聞言論自由的《人民導報》筆禍事件中,挺身而出為辯護人,正義─就是伊e名。(by Susan) 詳細介紹
湯德章(1907-1947)
台日混血,一生以身為台灣人為榮,並充滿正義感,維護台灣人的權益,是台南地區相當受人敬重的律師,曾拒絕陳儀的邀情,不當貪污的中國官。
228事件後,負責維持台南地區治安,3/11,二、三十名憲警特務闖進他的住所,湯德章為保護台南菁英,一面徒手力抗拒捕,一面爭取時間將住所有關名單資料燒毀,挽救了當時許多台南的社會人士及成大學生倖免於難。
死前遭刑求遊街仍毫不畏懼微笑面對民眾。(by Nathan) 詳細介紹
Uyongu Yatauyanguna(高一生 1908-1954)
台灣鄒族音樂家,人道主義者。
以其鄒族傳統和日本師範教育接觸的西方哲學思想為背景,創作屬於台灣山林土地之歌。儘管因主張「高山自治」而遭中國殖民政權構陷貪污而被誘捕、入獄,仍寫出『春之佐保姬』來勉勵妻兒族人─不要放棄希望。
一生關心原住民經濟與前途,並在遺書中寫道:田地和山野,隨時都有我的魂守護著。而台灣山林仍幻化著Uyongu Yatauyanguna的歌曲,迴盪台灣人的心中傳唱。(by Rainbow) 詳細介紹
張榮宗(1908-1947)
嘉義朴子人,雖出生為富農子弟,卻相當關心勞工與農民,出任《和平日報》東石分局長,經常表現出敢於揭露社會黑暗面的報導。
228事件爆發,張榮宗在地方上糾集青年抗爭,率領三輛滿載民軍及裝備的車隊,由新營市出發,途中遇國府軍伏擊,當場身亡。(by Nathan) 詳細介紹
葉秋木(1908-1947)
於日本留學時期成立「台灣文化同好會」為左翼運動的健將,回台後當選屏東市參議會參議員,並被推為副議長。
228事件後擔任「228處理委員會屏東分會」主席,負責屏東地區的治安,為了民眾安全,親自率領群眾前往機場要求軍隊交出槍械,8日中午,屏東市實施戒嚴,進行大捕殺,葉秋木身為屏東市之意見領袖,被逮捕後,國府軍以「暴亂首謀」的罪名,割掉鼻耳及生殖器,拖出去遊街示眾,最後再予以槍殺。(by Nathan) 詳細介紹
林 界(1910-1947)
《台灣新生報》印報廠廠長、高雄苓雅區長,生性勤學,公學校畢業後不斷自我進修;本於區長的使命,於高雄壽山要塞司令部巡邏隊無故射擊、濫殺民眾時,前往與要塞司令彭孟緝談判要求停火不成,反遭槍殺,乃228政治界消失的菁英……
其無私奉獻、犧牲生命的「母雞護小雞」行為,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ries) 詳細介紹
蕭朝金(1910-1947)
是一位虔誠基督徒,第二任高雄岡山教會牧師,本著強烈的愛鄉土、愛人的精神來牧會。三青團岡山地區負責人,228事件時,曾勸阻平息反政府行動,但仍被羅織罪名。死前拒絕下跪,堅持只跪拜上帝。鼻、耳、生殖器都被割掉,悲壯慘烈犧牲。
上帝的試煉,證道前的考驗。依靠信念、活出信念。以實踐上帝公義的道,追求自由、民主、人權的普世價值。(by Stella) 詳細介紹
陳復志(1893-1947)
在台灣當時的官僚體制中,不巴結也不奉承,也因此得罪了憲兵隊,嘉義民兵在228事件之後,死傷慘重,老婆要他逃到阿里山上,他說:「我如果不管,會死很多人。」,「我只是要出來講和的,不要擔心。」,為了嘉義民眾的安全,陳復志擔任和平使親赴水上機場談判,卻因此遭到扣押,並在七天後被綑綁遊街。
成為嘉義228事件爆發後,第一位在火車站前被公開槍決,禁止收屍的代表人物。 (by Nathan) 詳細介紹
王石定(1912-1947)
南台灣漁業鉅子,常樂善好施,為人親切,只要是慈善事業,都樂於贊助,1946年高票當選高雄市參議員。
228事件後為了阻止軍隊任意屠殺市民,參與高雄228事件處理委員會,然卻於開會時,遭闖入之部隊殺害,身上總共有十二個傷口,有彈孔、刺刀傷口等。(by Nathan) 詳細介紹
盧鈵欽(1912-1947)
228事件後,出面擔任處理委員收拾殘局,欲解救正被扣押的幾位和平代表團的議會同儕,最後卻讓自己成為被國民政府扣押的藉口,因為早在議會中專打擊政府不法弊案的他,早已被國民政府視為「眼中釘、肉中刺」。
他的大姊原本已為他準備逃亡的行李叫他快逃不要被抓,但他選擇不逃亡,也自認無錯,堅持留下對抗惡政。只因:「自己身為參議員,不出面解決不行。」
3/25在嘉義驛前成為他人生最後旅程、也成為暴政槍口下的冤魂。 (by Jade) 詳細介紹
吳金鍊(1913-1947)
《台灣新生報》日文版總編輯,對時政及社會不公現象,敢於批評、揭露,228事變時,每日大篇幅漢、日文對照,報導各地228事件消息,一生服務於報業。參與組織『台灣海外青年復員促進委員會』,照顧遭政府遺棄台籍日兵之善舉,遭國府流亡殖民政權羅織「陰謀叛亂首要」罪名,予以逮捕殺害。
伐暴揚善的精神……應復刻台灣人心中,矢志追隨。(by Susan) 詳細介紹
郭章垣(1914-1947)
宜蘭醫院院長。希望貢獻所學,為自己的同胞服務,面對醫院窘境,努力克服,霍亂流行時,不眠不休地工作,把病患的性命當親人看待,用同理心來尊重。228事件爆發後,從家裡被強行帶走,就地活埋,發現陳屍頭城媽祖宮前。生前留下「生離祖國 死歸祖國 生死天命 無念無想」16個字。
為人正直,重責任感,其從容就義,乃願意為台灣人民犧牲的台灣神。(by Emma) 詳細介紹
李鎮源(1915-2001)
國際蛇毒權威。早年貢獻所學於醫界、學界,晚年投身反對運動,創立「100行動聯盟」、「醫界聯盟」與「建國黨」,積極參與公投、反核四與反對中國併吞各種活動。
生前名言:「我想以有生之年貢獻給台灣這片土地,希望眼睛尚未闔上之前能夠見到台灣獨立建國成功,這是我的夢!」……
是台灣建國的精神,生命科學的實踐家。(by Susan) 詳細介紹
許錫謙(1915-1947)
《青年報》及《青年週刊》編輯、組織「台灣經濟外交會」花蓮港支部、「228大屠殺」爆發後擔任「青年大同盟」總指揮,召集民眾大會,並決議定調「打倒貪官污吏,台灣自治萬歲!」為口號。而後走避台北,然經遊說返回花蓮途中於南方澳附近遭埋伏的軍憲人員就地捕殺,享年僅32歲。
其熱心籌組公共事務、捍衛社會和平公義不屈服的大無畏精神,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Jolen) 詳細介紹
張雲昌(1916-1947)
228事件發生時,為遲滯未歸的廠長,一肩擔起蘇澳台灣水泥廠重務及228處理委員會委員兼任秘書,遭人密告,他認為無不法行為,做事心安理得為由,拒絕走避,而慘遭殺害。
『不知道,知道也不會講!』以生命守護廣納台灣菁英的『三民主義青年團名單』,拒絕出賣同胞的張雲昌,情、義、理的表現,正是台灣硬骨精神的實踐者。(by Susan) 詳細介紹
陳智雄(1916-1963)
早年協助印尼獨立建國經驗,戰後立志於台灣獨立建國運動。
被廣為認定是最純粹殉於信念的「台灣獨立運動第一位烈士」。堅決主張「台灣話就是我的國語」「生是台灣人,死是台灣魂」。
就義前,拒不下跪,刑前,仍高喊:「台灣獨立萬歲!台獨萬歲!台灣獨立萬歲!」(by Stella) 詳細介紹
王育霖(1919-1947)
一位打擊魔鬼的檢察官,於日本京都地方裁判所,任日本第一位台灣人檢事;終戰後回台擔任新竹地檢處檢察官,因不同流合污,在「祕密囤積糧食事件」中,捲進政治角力的濁流漩渦,成為國府的眼中釘,乃228司法界消失的菁英……
其生性耿介、公正不阿的法律人生觀,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ries) 詳細介紹
簡錦文(1924-1947)
基隆要塞司令部任職軍醫。在動亂的年代時常行醫幫助貧苦百姓,很多人受過他的照顧。後來被國民黨以莫須有罪名:「煽動故鄉暴動,主謀叛亂。」槍斃。家屬遍尋不到屍體,一年後曾受過幫忙的民眾不忍心才偷偷告訴家屬埋屍的地方,得以安葬。遇害時才23歲。
其熱心助人、關懷弱勢的道德勇氣,堪為台灣人精神表率。(by Cathy) 詳細介紹
黃信介(1928-1999)
信介仙,台灣人的歐吉桑。黨外到民進黨的桶箍。台灣民主運動、反對運動的領導者,萬年國會的增額立委;美麗島事件特赦恢復公職;國會全面改選後元帥東征再度當選,三進三出,是立法院的第一人。向強人蔣經國的嚴厲質詢,驚動政壇,終因美麗島事件被羅織成獄。
主張自由民主是台灣走向獨立的路線,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Bian) 詳細介紹
廖中山(1934-1999)
以外省人第一代的中國人身分懺悔,提出「在台灣獨立建國的行列上,『外省人』不該缺席」的論點,發表「認同台灣,別無祖國」的宣言;並發起穿著書有「台灣國民」衣服的運動,帶給後輩無限的震撼教育,是教育界消失的菁英……
其堅持對海洋台灣的認同與愛,是台灣建國的實踐家與先行者,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ries) 詳細介紹
林山田(1938-2007)
台灣台南市人,致力建造台灣為民主法治和社會公義的國家而奉獻。為爭取言論自由,組「100行動聯盟」,廢除「刑法100條」;退報(聯合報)運動。為台灣建國大業,籌組建國廣場和建國黨,並任副主席。撰寫「建造自己的國家」手冊並自費發行。
一生黑白分明淡泊名利,以行動和熱情為台灣建國奠基。(by Rainbow) 詳細介紹
盧修一(1941-1998)
他說:「天下沒有什麼好事會平白掉下來,權利是爭取來的。」自小與寡母相依,不畏環境艱困奮鬥完成政治學博士。
他進入立法院後,參與多項重要法案改革,面對惡政惡法,不惜勇敢衝撞,即使生命遭受迫害、威脅,仍不改其從政的初衷。
1997年蘇貞昌參選台北縣長時,更因為他的「驚天一跪」而逆轉勝。
為完成民主建國的大志,點燃生命最後的火花,其無私奉獻的精神是後人追隨的人性價值。(by Jade) 詳細介紹
陳定南(1943-2006)
曾任宜蘭縣縣長、立法委員、法務部長。在宜蘭縣用心建設令人感懷,注重生態保育與環境保護的永續發展,冬山河的建設更顯現他對保有大自然風貌的用心與期待,對各項公共設施建設完工時的檢驗極其嚴謹,要求盡善盡美,人稱「陳青天Mr. Clean」。曾說:如果討人喜歡與受人尊敬不能兩全,我寧願受人尊敬。
一生清白、公私分明、一介不取、以國為家,堪為全台灣國人民所崇敬之台灣神。(by Emma) 詳細介紹
鄭南榕(1947-1989)
在戒嚴時期,勇敢的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鼓吹民主自由在台灣的開展、抗議國民黨政府在台灣實行戒嚴38年。公開主張台灣獨立,大聲說出「我叫做鄭南榕,我主張台灣獨立。」。
1987年2月成立「228和平日促進會」,要求公佈歷史真相、平反冤屈、訂定228為和平日,是台灣建國的先驅先行者。(by Cathy) 詳細介紹
陳文成(1950-1981)
在美國求學、任教於卡內基美隆大學,關心台灣政治發展、研究政治理論,積極參加同鄉會、人權會,推動民主基金會,在財力上支援本土的《美麗島雜誌》,也埋下日後殉難之因。1981年7月2日上午,三名警總人員持約談傳票,從家裡把他帶走。這件事,使國際社會正式凝視國民黨的胡作非為,使美國政府果決處理校園特務的告密習性。
其為台灣人民爭取民主不畏強權的精神,是台灣建國的先行者。(by Cathy) 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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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當然不屬於中華民國 列印 E-mail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謝鎮寬(加州、海沃)   
2019-08-11
1949年蔣介石斥責陳誠電文,已明確告知世人,台灣領土不屬於中華民國,1950年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正式告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不屬於中國;中華民國目前寄生於台灣,是台灣邁入國際社會的拖油瓶。圖/Courtesy Photo of Ketagalan Media /By Calin Brown
1949年蔣介石斥責陳誠電文,已明確告知世人,台灣領土不屬於中華民國,1950年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正式告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不屬於中國;中華民國目前寄生於台灣,是台灣邁入國際社會的拖油瓶。圖/Courtesy Photo of Ketagalan Media /By Calin Brown

孫揚明一路錯到底、令人遺憾

雅虎論壇於八月六日刊登一篇,由孫揚明署名的文章「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洋洋灑灑、縱橫論述,雖然筆墨橫飛、大言不慚,高聲吶喊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但可惜其錯引法律條文、立論誤謬、斷章取義事小,但危言聳聽、誤導視聽、誤人子弟事大。正如該文自己所言,曲解舊金山和約內容,一錯再錯、實在不敢恭維,真是服了他、竟能一路錯到底、令人遺憾。現在就讓我們依法論法,來撥亂反正,檢視該文之不實,以正視聽。

舊金山和約沒授權ROC擁有台灣主權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第一款:日本承認韓國的獨立,並放棄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治權、產權與債權。

第二款: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治權、產權與債權。

第三款: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部分庫頁島及鄰近各島嶼,依據1905年9月5日樸茨茅斯條約獲得之所有治權、產權與債權。

上述三款雖然遣詞用字完全相同,但從第一款明文指出,日本承認韓國獨立;第三款標明依據1905年9月5日樸茨茅斯條約,獲得之所有治權、產權與債權;而第二款僅只提放棄治產債三權,並無明文授權將台澎主權轉交給中華民國。

台北條約是舊金山和約衍生的子約

第二十六條,授權日本得以依據舊金山和約為主的實質相同條件,與中華民國簽訂子和約、雙邊和平條約,就是台北條約,即所謂中日和約的法源。切記,子和約當然無法自走砲,超越母和約的授權。

舊金山和約是於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署,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生效,而台北條約是在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簽署,於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生效。試想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即已喪失對台澎治產債三權,那裡還有權力再把台澎主權授予中華民國?真是天才、異想天開。

台北條約效力只回溯到辛丑條約

台北條約旨在結束日本於中國戰場的戰爭(第一條),沒有將台澎主權授予中華民國(第二條),日本放棄在中國的所有特權及所謂不平等條約,只回溯到一九零一年到辛丑條約,根本沒有碰觸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第五條),況且該約已於一九七二年九月廿九日作廢。台北條約:

第一條: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治權、產權與債權。

第五條:茲承認依照金山和約第十條之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包括由於中華民國紀元前十一年即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簽 訂之最後議定書與一切附件及補充之各換文暨文件所產生之一切利益與特權;並已同意就關於日本國方面廢除該議定書、附件、換文及文件。

台北條約換文自己承認流亡現況

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早已淪為流亡政府,其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之換文旨在遵守國際法則,自我證實並不代表全中國,行政範圍僅限於當初由麥克阿瑟將軍、第一號軍令所授權的軍事佔領地台澎,金馬不在授權範圍內。

(一) 照會 第一號全文如下:

關於本日簽訂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和平條約,本代表謹代表本國政府提及貴我雙方所成立之了解,即: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上述了解,如荷

貴代表惠予證實,本代表當深感紉。

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葉公超閣下

河田烈 (簽字)

昭和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臺北

軍事佔領不構成主權自動擁有

國際社會自一六二五年荷蘭法學家、雨果葛魯秀斯發佈戰爭與和平法後,即遵循軍事佔領並不構成主權直接擁有,必須等到和平條約明文授權。只是中國仍然停留在古老斬草除根、佔地為王的封建思維,這當然不被國際社會接受。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二日蔣介石就曾,針對陳誠在記者會中說『台灣為剿共堡壘』的不當發言,發電文斥責:「台灣陳主席(誠)。昨電諒達。刻閱報并承重要同志來談,對弟在記者席上談話皆多責難,實令中無言以對,且聞弟對何浩若許多主張屬其轉達在京同志,此種作風仍是過去一套,毫未有自反改過之意,殊為弟危也。若經過已往重大教訓而竟對如此之大失敗猶不反省,對於本身之處境亦不顧及,此不僅不能成為政治家,而且令人徒增悲歎與絕望也。須知此時何時,台灣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無忌,大言不慚乎。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今後切勿自作主張,多出風頭,最要當以中央之主張為主張,如對記者所言則與中元文告完全背反,使中外人士對弟有莫名其妙之感,務望埋頭苦幹,思過自責,再不受人嫉忌,力避為人指摘,則公私幸甚。中O手起 子侵府机」

聯合國否決中國對美指控

國共內戰後中國總理周恩來曾指派伍修權為全權代表到聯合國指控「美國武裝入侵台灣」該案於1950年11月30日經第530次安全理事會會議表決以9比1駁回給予中國及國際社會一個非常明確的答覆。當天時任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大使蔣廷黻,亦對伍修權指控案投下反對票。這是聯合國的正式判決,台灣不屬於中國,是經過國際社會公開討論,結案的官方記錄,只可惜孫先生在研讀史料時給遺漏了。

台灣未列入ROC 憲法版圖

孫說中華民國在制定現行憲法時,台灣也有制憲國代,在法理上,台灣是這部憲法所規範的一部份;這是沒有疑義的。那麼我們就來看看中華民國憲法,究竟是什麼碗糕?台灣有被列入中華民國的版圖嗎?根本沒有。其憲法上的版圖,倒是列有包括業已獨立建國的蒙古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台灣則從未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專題討論列入憲法版圖。在這個世界上,除了一些台灣政客外,沒人承認它,中國十三億人都拒絕它,他們有自己的憲法。它是於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告,同年12月25日生效,蔣介石於1948年4月19日當選為首任總統,他於1948年5月20日宣誓就任,但於1949年1月21日下野,5月19日宣佈台灣戒嚴,5月26日坐船抵達高雄,12月10日蔣介石與蔣經國正式搭機逃亡台灣,台灣戒嚴已於1987年7月15日解除。中華民國憲法不在中國施行,卻擺在台灣被捧得像聖經一樣,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總統杜魯門於6月27日發表宣言「攻打朝鮮毫無疑問地表明共產主義已超越了使用顛覆來征服獨立國家,現在他們使用武裝入侵和戰爭。這違背了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而發布的聯合國安理會的命令。在這種情況下,台灣若遭共產勢力占領,將會對太平洋區域及美國於此區之維和勢力造成直接威脅。因此,我已經命令第七艦隊防止對台灣的任何攻擊。作為這一行動的必然結果,我呼籲台灣的中國政府停止對大陸的所有空中和海上行動。第七艦隊將看到這已經完成。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以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經過聯合國討論後,再作決定。」這就是台灣地位未定的源點。

杜勒斯詮釋舊金山和約

1951年9月5日杜勒斯在舊金山,向參與和平會議的各國代表發表演講,對於太平洋戰爭和平會議之所以拖延六年才召開提出說明:「不幸地,盟國政府對中國内战的態度,無法凝聚普遍國際共識,誰有權利和能力,代表單一中國聲音來切結和平條件。有些認為這個政府適合,有些認為另者合適,有些懷疑兩個無一符合。當前沒有任何有關中國的作為可獲多數,因此盟國面臨了困難選擇。他們可以延緩與日本的任何和平,一直等到他們能同意,在中國有一個,具備合法與威信的政府。然而,就因中國內戰和國際對中國意見分歧來處罰日本,它是錯誤,殘忍和愚蠢。另一種方法是,每一個盟國可以拒绝與日本簽定和平條約,除非它所選擇的中國政府也共同簽署。那我們確定,在眾多與日本開戰的盟國,日本僅只獲得小規模的和平。的確,沒有理由相信,作為重要一方的日本,會願意合作將計畫徹底執行。對這事施壓,將在日本造成怨恨,而在全世界遭受嚴重威脅,在最需要大團結當前,它將刺激並加重盟國的分裂。剩下的選擇就是,在沒有任何中國的共同簽署下,盟國廣泛地締結和平,讓日本與中國去締造他們的和平,當然,在條件上將會完全保障中國的權利和利益。」

美國被和約授權為二戰後台灣主要佔領權國

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國際社會共同決議台灣在二次大戰後應有的法理定位與走向和約第23條授權美國為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第4條a款:依據本條 b 款之規定,處理日本與在第 2 條所列舉區域內日本國民之財產,及他們向目前在該地區管理當局與其住民 (包含法人) 包括債務的索賠;和在日本處理該當局與住民的財產,及該當局與其住民向日本和日本國民要求包括債務的索賠,應依據日本與該當局之特別協議為之。同盟國與其國民在第 2 條所列舉區域內之財產且目前尚未歸還者,應由管理當局依現狀歸還 (在本條約中所指之國民皆包括法人) 。

第4條b款:日本承認美國軍政府或依循其指令,在第2和第3條中所提的任何領域,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依據1952年舊金山和約授權,美國政府制定諸多法案:1954共同協防條約、1979台灣關係法、1982六大保證、2018台灣旅行法、亞洲再保證倡議法、台灣安全加強法、台灣國際參與法、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案,來保障台灣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國防安全、生活自由與政治民主,美國捍衛台灣的立場與行動,前後一致、從沒改變。

美國詮釋台灣現況

2004年10月25日美國前國務卿鮑爾說:「世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沒有獨立,她此刻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這依然是我們的政策我,們堅定的政策。」2007年8月30日美國前白宮國家安全會議亞洲事務資深主任韋德寧說:「當前台灣或者中華民國並非國際社會的一個國家,美國政府的態度是,ROC、中華民國是一個未定的議題,而且正如您所知很多、很多年來,這個議題都是未定」。

潘基文誤解2758號決議

2007年7月27日聯合國前秘書長在面對媒體詢問「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案」時說:「聯合國會員資格要由聯合國會員國決定,聯合國的立場依據,聯合國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文確認,中國政府是唯一且合法代表全中國的政府,聯合國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潘言隨即遭受美國、日本、加拿大、歐盟等國際社會的抗議。2007年8月16日美國代表處發出電文證實,潘基文經與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哈里札德討論,有關台灣地位的聯合國措辭等議題後,潘基文說,他最近的公開談話言過其實,並允諾聯合國將不再使用「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措辭。

美國聯邦法院判決

2008年3月18日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法官蘿絲美麗柯祐,在林訴美案的判決書上說:原告 (台灣人) 基本上在過去近六十年來是沒有國家的人民。1945年麥克阿瑟將軍所頒布第一號軍令,竟是最後一次對台完整清晰的權威聲明,人們可以理解並同情原告,渴望他們在世界上的地位能夠正常化。然而原告仍處於國際邊緣,不是因為他們被美國或世界其他國家所忽視。

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哥倫比亞區巡迴法庭巡迴法官布朗,在林訴美上訴案判決書說:美國與中國在過去六十年的喧囂動盪,徒陷台灣住民於政治煉獄,此期間台灣人民一直生活在,毫無一致認知的政府。務實言之,這意味著他們在國際社會中,沒有確定的地位,而這已影響到人民的日常生活。

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判決

1980 年6月12日東京高等法院吉田法官,在林金彬訴日案判決書說:在世界人權宣言有一個條款,即「任何人不任意被剝奪他的國籍,和拒絕其改變國籍的權利」〈第15條 (2)〉。「任何人不任意被剝奪他的籍」,恰當的解釋為「沒有正當理由和正當程序,任何人不應任意被剝奪他的國籍」。將「任意」解釋成片面的國家,這是過於嚴重和窄化。如上所述,台灣人喪失日本國籍,是因戰後割讓領土,伴隨著國籍改變。而國籍改變,導致領土割讓,通常是明顯或含蓄地由條約提供。所以應該把世界人權的旨意,不禁止全面性地變更國籍,解釋為任意地剝奪國籍。因此,台灣人在日本與中華民國和平條約,依正當程序和正當理由而喪失日本國籍,並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有關日本高等法院判決台灣居民喪失日本國籍案例詳情請參閱日本國際法年鑑1982年第25冊第177頁(6)〉。

1972年9月29日台北條約終止,台灣居民依附中華民國的國籍也頓失法源。日本轉身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日本高等法院指稱,『因此從領土的考量,那些未曾取得日本國籍的居民,在日本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聯合公報的範疇,應被視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Therefore, in consideration of domain, those inhabitants never regained Japanese nationality shall be deemed to acquire national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ground of the Joint Communique of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參閱1982年日本國際法年鑑第25冊第176 頁最後一段Page 176 THE JAPANESE ANNUAL OF INTERNATIONAL LAW [No. 25, 1982] 〉。                                                                                               

聯合國2758號決議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所以自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通過後,任何打著中華民國旗號的人事務,都自動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但,不管是日本與中華民國的台北條約,或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聯合公報,其涉及台灣領土部分,都是遵照舊金山和約第26條的授權,它並沒有把台灣的領土主權,授予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台灣根本就不是中國或日本不可分割的固有領土,日本高等法院法官說台澎非其固有,而是日本得自馬關條約的領土,但是在舊金山和約與台北條約中已經放棄。其實,自1662年起,台灣已經被荷、鄭、清、日多次轉手割讓了,現在該是台灣正視歷史的時刻。

ROC寄生於台灣

1945年中國內戰,國民黨失利,美國伸張人道主義,收留蔣介石及其黨羽,讓其逃難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寄生台灣,開始其流亡歲月。1949年蔣介石斥責陳誠電文,已明確告知世人,台灣領土不屬於中華民國。1950年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530次會議,已正式告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不屬於中國。七十四年的歲月已經過去了,現在該是台灣人民覺醒,去正式面對歷史,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台灣。中華民國不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主權獨立國家,目前寄生於台灣,是台灣邁入國際社會的拖油瓶。台灣如果不想淪落成今日香港的悲慘困境,請勇敢地站起來,甩掉拖油瓶,來擁抱愛好和平、民主、自由、人權和尊嚴的台灣。

Source: 民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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