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比改革「保密分案」更重要的事
不吐不快 - 同修的文章感言
作者 陳前總統水扁先生 | 贊凡   
2012-04-05

由基層法官組成的「法官籲請改革最高法院行動聯盟」,在面見總統時提出廢除最高法院「保密分案」的訴求,獲得馬總統正面的回應。馬英九認為透明化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涵,若能推動終審法院公開分案等透明化的改革,一定可以增加人民對司法改革的信心。最高法院前院長楊仁壽二月十六日在卸任的交接儀式上,嚴詞批評總統順應下級審法官訴求廢除最高法院行之有年的「保密分案」制度,是行政干預審判獨立,引發各界熱烈的討論及無情的撻伐。

特別是楊仁壽,一位從基層法官做起,歷任地院、高分院、高院院長、司法院祕書長、大法官、公懲會委員長、最高法院院長,司法界歷練極為完整,又是國內學富 五車的海商法權威學者,更飽受各界的指責。咸認楊仁壽不應臨去秋波,上轟總統,下打基層法官,還左批司法院長賴浩敏未維護最高法院審判獨立,右批新任最高 法院院長楊鼎章不該被馬摸頭。好像楊仁壽是抗拒改革的石頭,殊不知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能夠圓滿成功,正是時任司法院祕書長的楊仁壽扮演最大推手。

鑑於歷任司法院長林洋港、施啟揚、翁岳生,將近二十年,都不是司法實務界出身,在翁岳生之後,楊仁壽一度是司法院長的考慮人選,最後因故改提賴英照大法官出任,楊仁壽則擔任最高法院院長。對於馬總統的一句話,司法院長與新任最高法院院長,馬上配合要修改「保密分案」制度,是否如楊仁壽所言,是「總統侵犯審判權,無憲政根據」,容有討論空間。但對台北地院周占春合議庭兩度無保將我釋放時,中途硬給換了下來,顯然違反審判獨立最根本的「法官法定原則」;以及周 占春合議庭對「二次金改案」作出無罪判決時,馬英九公然干預個案,認該判決不符合社會期待,他不會坐視不管。如果楊仁壽院長能夠挺身而出,捍衛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勢將贏得更多尊敬,並彰顯他所說的,「做官只是一時的,一個人不管如何要有風骨」。

楊仁壽說明一、二審是事實審,要開言詞辯論公開審判,沒辦法保密,最高法院是法律審、書面審,才可以實施「保密分案」制度。惟查二○○三年民事訴訟法修正,要求「第三審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俾保障當事人於其所爭執的權利義務受審時,在法庭就法律問題有公開辯論之權利,更能發揮法律審的功能,並可提升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至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則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因此最高法院對民事案件應經言詞辯論,對刑事案件於必要時亦得命辯論,如今為了「保密分案」,反而都消極地不行言詞辯論,以避免承審合議庭法官的名字曝光,這是捨本逐末,嚴重剝奪當事人在公開法庭就法律問題辯論之權利。

揆諸「法官籲請改革最高法院行動聯盟」的訴求,除了廢除「保密分案」制度外,聯盟同時建請最高法院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並採強制辯護,及最高法院應取消限量分案,最高法院解釋法律時,應具違憲審查意識。同樣來自基層法官的聲音,應該是比「保密分案」更重要的事,如果馬總統有心推動司改,應受到更多的青睞和重視才對,一旦最高法院多開言詞辯論,所謂「保密分案」自然就廢除了。

記得「國務機要案」在二○○六年底初次開庭時,吳淑珍等的律師團提出總統享有元首祕匿特權的嚴肅憲政議題時,反而被蔡守訓審判長訓斥,說遍查憲法條文沒有元首祕匿特權的字眼,絲毫沒有「憲法意識」,焉來「違憲審查意識」?嗣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六百二十七號解釋,肯認總統確實擁有元首祕匿特權。

此外,檢察官和法院均同意憲法之解釋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職權,普通法院無權解釋憲法。有關總統作為憲法機關的職權,大法官會議釋字六二七號業已解釋,總統職權以憲法及增條文所列舉者為限,和行政權是概括授與行政院不同。檢察官及法院無視釋字六二七號大法官會議解釋,遽認總統職權不以憲法及增修條文所列舉者為限,亦不以法律有無規定為準,只要總統親力親為,只要有影響力都是總統職權,大大違反刑法第一條的「罪刑法定主義」,更屬違憲無效之判決。苟最高法院的法官有「違憲審查意識」,主動依職權,或依被告聲請,針對總統職權的憲政法律問題召開言詞辯論,就不會發生「龍潭案」與「陳敏薰案」,誤將科學園區開發與民營企業人事決定判成總統職權的憾事!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於農曆過年前,做了一項令人喝采的重大決議,《中時》特別以社論譽為最高法院楊仁壽院長在退休前,領導最高法院做出足以光耀司法史乘的決議。在我看來,最高法院為了貫徹「無罪推定原則」,針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之規定,作成最新的決議,對下級法院有拘束力,也是比改革「保密分案」更重要的事,應受到肯定和激賞。

最高法院刑事庭的最新決議揭櫫,基於《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無罪推定原則具有普世價值,且經大法官會議解釋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證明被告有罪為檢察官應負的責任。而作為「公民的法院」,法院沒有義務接續檢察官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責任。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為維護公平正義而依職權調查正義,應被理解為是有利於被告的事項為限,否則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的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

檢察官不相信無罪推定原則,甚至迷信有罪推定而故入人於罪,可以理解。但有些「蔡守訓們」的法官,在私底下或在課堂上不諱言,透露對「扁案」有罪推定的定見,自難期待渠等在審判「扁案」時嚴守「無罪推定原則」,即使在無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下,蔡守訓會去傳訊已罹失智症的八十幾歲老人吳王霞來作證,也就不足為奇了。但周占春合議庭早就恪遵「無罪推定原則」,並具「違憲審查意識」,「二次金改案」首次庭訊就宣示「法官不兼檢察官」。

至盼最高法院爾後,對高院判決悖棄「無罪推定原則」,並主動調查不利被告之事項予以糾正。而一般民眾不再分不清「求刑」與「判刑」的不同。一審有罪不等於有罪定讞,仍應推定為無罪;即令有罪判決,也會有冤假錯案。未審先判的輿論審判更可以休矣!

source: 陳前總統辦公室,原載於:壹週刊567期陳前總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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