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落實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改革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黃帝穎   
2017-04-15
2013年被「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羅列7大理由建議撤職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在官官相護之下毫髮無傷,如今每月爽領17.6萬元。圖/取自網路
2013年被「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羅列7大理由建議撤職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在官官相護之下毫髮無傷,如今每月爽領17.6萬元。圖/取自網路

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四次會議,對法官、檢察官的多元晉用及評鑑制度做出多項決議,其中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改革尤其重要,筆者亦贊同此次改革方向。

黃世銘月領17.6萬元對司改的警示

媒體報導,此次司改國是會議最大變革是,人民未來不必再透過第三方團體,可以直接請求評鑑司法官,同時強化評鑑委員會的獨立性與權限;未來將可主動發起調查,並直接將重大個案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此次會議針對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獨立性、權限、資訊公開、人民近用性、正當法律程序及程序保障、時效等問題進行討論,最後對評鑑制度做出六項決議。

有關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改革之決議包括:「人民可直接請求評鑑」(即不需透過律師公會或特定民間團體)、「給予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並可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需透過監察院)、「提升評鑑委員會的獨立性」、「評鑑結果適度對外公開」、「評鑑雙方得陳述意見及請求調查證據」與「延長評鑑時效」。此六項改革方向正確,值得肯定,請立法院在修法上也能落實此項改革。

現行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程序繁複,形成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另類保護傘。以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為例,黃世銘與馬前總統共犯洩密,黃世銘雖遭法院判刑、檢評會撤職,但因程序上檢察官究責仍要經過監察院,因此馬總統提名的監委兩度護航黃世銘,讓遭法院判刑的黃世銘得以檢察官身分退休,如今每個月領納稅人血汗錢17.6萬元。

改革務必落實,除去不肖司法官的保護傘

在政治意義上,黃世銘貴為檢察總長,配合馬總統發動政爭,得以全身而退,月領17.6萬元,成為全國檢察官「效忠黨國」的極負面示範效果。然而,九月政爭與特偵組濫權監聽,引發國際媒體關注,不只法新社報導「司法濫權」,《華盛頓郵報》更直指「台灣版水門案」。然國內外法界的關注,都絲毫動搖不了黨國監委的「護黨」決心,二度拒絕彈劾黃世銘,掩護黃世銘順利退休月領全民17.6萬元,這讓奉公守法的多數司法官員情何以堪!

在法律意義上,黃世銘案突顯檢察官評鑑機制的功能不彰,無法確實淘汰不適任(黃世銘甚至是犯罪判刑確定)檢察官,現行法官法(姑且不論檢察官為何準用),檢察官評鑑機制如係應懲戒,程序上由檢評會通過後,由法務部轉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通過彈劾後,才由職務法庭審理,程序冗長而繁複,形成檢察官趁機退休的保護傘,黃世銘案就是明顯案例。

因此,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改革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方向正確,敬請改革務必落實。其中「給予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並可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需透過監察院),即可避免犯罪者黃世銘,得以檢察官身分退休月領全民17.6萬元的荒謬事件再度發生,更可形成監察院與評鑑委員會雙軌監督司法機制,有助於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Source: 民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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