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責機制能究責誰?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吳景欽   
2017-07-14
為了防止經費遭浮濫使用,在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裡雖設有究責條款,卻又不切實際。圖/取材自pixabay
為了防止經費遭浮濫使用,在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裡雖設有究責條款,卻又不切實際。圖/取材自pixabay

立法院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下稱前瞻條例),期能藉由公共建設的投資,以振興經濟。此等基礎建設計畫,能帶來多少實質的經濟動能,不得而知,卻定得大幅舉債,致給已經困窘的國家財政,帶來更沈重的負擔。而為了防止經費遭浮濫使用,在前瞻條例裡,雖設有究責條款,卻又顯得不切實際。

關於前瞻計畫的執行,若有公務員涉及貪瀆犯罪,自可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處理,故要在前瞻條例為究責規定,所針對者,必然是無涉刑罰確有明顯怠惰之情況。而根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10條第3項,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80%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此即成為前瞻計畫,最重要且唯一的究責依據。

究責條款比公懲法寬鬆 侵害監察權又喪嚇阻目的

惟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只要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違法失職,甚或非職務的違法行為而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就應被彈劾與懲戒。如今,於前瞻條例裡,卻於違法失職外,附加必須工程進度未達80%的要件,也就是說,就算公務員已經查有嚴重的缺失與瑕疵,但只要進度達成法定要求,就可免於一切責難。如此的限縮,反比公務員懲戒法寬鬆,既侵害監察權,亦使規範與嚇阻公務員瀆職的目的喪失。其次,以工程進度為衡量基準,就易造成只求進度、品質其次的心態與結果,經費遭濫用的可能性也必然升高,因此所出現的工程品質,就更令人憂心。

再來,對於究責對象,法條明文為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但眾多的前瞻計畫,由於多屬重大的公共建設,不僅得跨越行政院各部會,更有中央與地方政府相互配合的事宜,所涉及的公務員必然眾多。甚且,在前瞻計畫時間長達8年的情況下,公務員必然有所更替,若計畫進展不順利,到底要如何判斷公務員責任歸屬,實有很大的問題存在。

尤其依據審計部組織法第5條,審計機關只有監督、審核與審定預算執行,而無調查公務員違法失職之權力。則在其僅能盯緊預算執行進度下,根本無從、也無權對於公務員有無違法失職為判斷。

究責限事務官 計畫決策者無從歸責 究責機制虛幻

事實上,不管是陳水扁總統時代所通過的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還是馬英九總統時代所通過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皆有與前瞻條例一模一樣的究責條文。惟至今,從未有公務員因此被彈劾或懲戒。更重要的是,條文所究責者,僅限於執行計畫的公務員,即一般所稱之事務官,但關於計畫的決策者,卻未列入,畢竟,政務官來來去去,恐也無從歸責。從此就暴露出,這些由目前的決策者所推動,長期且金額龐大的計畫,在現任者無從擔保未來、繼任者不可能承擔前人的風險下,若執行的最終結果是失敗的,就必陷入相互推諉責任的情境。

也因此,前瞻條例的究責機制,或許不能稱為虛假,卻注定是種虛幻。而從此更突顯出,台灣的主事者,在無力大刀闊斧為真正的經濟結構改革下,就只能進行舉目可見且能立即吸引選票,卻必債留子孫的大型工程。這於過去、現在是如此,恐也會因此成為慣例,甚至是惡習,而為後繼者所效法。

Source: 民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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