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桑惡法的前世今生】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政治受難者帶著罪名無法安息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民報   
2017-07-16
1987年6月12日群眾在立法院前抗議,高舉「反對國安法」字牌。圖/邱萬興提供
1987年6月12日群眾在立法院前抗議,高舉「反對國安法」字牌。圖/邱萬興提供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已確定者,於解嚴後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於2013年8月修正為「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仍維持「判決確定者,不得上訴或抗告」。此一修正案,看在戒嚴時期的政治受難者眼裡,有如又受到一次政治迫害!

「戒嚴時期台灣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秘書長蔡寬裕表示,戒嚴時期受到軍法審判的政治受難者,應恢復其與一般公民的所有權利,包括司法權。就算如此,推動《國安法》修正能讓當時受到軍法審判的政治受難者可以突破《戒嚴法》而得以重獲上訴權(依照當時受軍法審判案件,現在都納為刑法),而「刑事訴訟法」中的「上訴權」乃依照「當事人主義」,上訴需由當事人提出。當時的受難者如遭「槍決可也」、「死刑可也」或「極刑可也」的判定,如何親自上訴?就算非遭死刑判決,時日已久,當時因非軍人受軍法審判的受難者多已老故,又何能上訴?或者仍在世者年事已高,記憶與健康已不復當年,如何為自己辯護?且,當時無需證據就能判決有罪,現在如何再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清白?

今(15)日正值解嚴30週年,蔡寬裕理事長仍為《國安法》九條二在奔走。自上一屆立委會期中,便尋求民進黨籍立委鄭麗君、顧立雄與尤美女等人的支持,希望能解決戒嚴時期受到軍事政治審判的受難者身上所背負的「罪名」。蔡秘書長提出,與其將不得上訴修正為不實際的上訴辦法,為何不提請總統特赦?更何況,在2000年頒布的《戒嚴時期人民權利受損回復條例》中,須經「無罪」認定才可行,然而現在所有的受難者仍是有罪之身,這有如是開了一張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

結合三個戒嚴時期受難者組織(「戒嚴時期台灣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台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受難者要求三個重點:一、清除戒嚴時期判決至今,法律上仍為有罪之罪名;二、將「補償」改為「賠償」,與「二二八賠償條例」共同具備相等的法律位階;三、發還沒收的所有財產:依照國防部當年的沒收清冊,被沒收財產目前公告現值,總計有340億,除處分了45億外,其餘仍歸屬國產局;如能發還,不僅不會影響任何國家財務負擔,受處分部分以公債代償,也可保障受難者本該擁有的財產所有權利。

針對提請總統為政治受難者頒布「特赦令」,司法院回應,用行政權推翻司法權,這樣會違反三權分立。然而當時的時空背景,皆為政治審判,幾乎不是單純的「司法案件」。對於這樣的爭議,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政治案件應由政治解決。對於提請總統頒布特赦,法務部態度樂觀。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蔡秘書長在爭取政治犯的司法權過程中,對於當事人取得政治檔案同時,遭受到《檔案法》的阻擋相當感嘆。另外,台灣民主化多年,政權轉移成為常態,但卻無法將過去迫害的威權象徵移除,對於親歷迫害的受難者而言,情何以堪?更說到當年不公的審判無法平復,轉型正義的路仍長。目前值得安慰的是,當初曾關心受難者司法權益的文化部長鄭麗君研議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計畫,以及目前也積極處理「不當黨產」的顧立雄主委,蔡寬裕秘書長對此仍懷抱期待與寄望。

現值立法院臨時會期,蔡理事長從本屆立委上任後,不時期待立法院能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案排入議程。如能順利通過,未來有關於「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以及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剝奪問題,才能一一獲得平復與解決。

Source: 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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