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修中國憲法?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雲程   
2017-10-06

蔡英文在黨慶呼籲啟動憲政改革,台灣的確需要更大幅度的憲政改革。弔詭的是,啟動憲政改革要靠政黨的私心對衝,而非學者的理論評比。

縱使明瞭這部憲法大缺失,也喊得震天響,其實執政與在野雙方都老大不願意啟動憲改。理由很簡單,政治人物不是吃素長大:執政者正享受著有權無責的執政優勢,豈會甘心放棄;在野者限於實力不足,改以高喊憲改騙選票。雙方取得權力之後立場互換,都是半斤八兩。

程序上,憲改要「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障礙很高。最好的機會有兩次:一是真實的,二○○八年藍營佔立院四分之三席次,具有修憲實力,馬已經證明其天下為私;二是理論的,執政者自願削權留名青史。這次,小英可要拿出手段來。

這部憲法已死,先死在中共提出臨時憲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後亡於中國人民五度行使制憲權的事實上。中共既主動作廢中華民國憲法,對我們憲改即無權指三道四。

但這部中國憲法如何可能規範台灣人?台灣人直到一九五二年依據〈台北和約〉,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所謂一九四六年的制憲,當時(一九四七至一九五二年間的日本國民)台灣人既無中國籍身分、無權參與制憲,也事實上從未行使過表決權。無權制訂,豈有權修憲?

台灣人修中國憲法,難不成是靠「你丟我撿」?

只有一種解釋能說明「你丟我撿」:蔣介石軍事佔領台澎,卻苦無一部〈台澎基本法〉。已死憲法的集權特性正好派上用場。在此,中華民國憲法是否已被撤銷毫不重要,它以〈基本法〉的身分在台澎獲得重生,成為舊金山和約體制下的佔領區基礎法律。

自一九四九年十月起,所謂中華民國憲法僅能被視為〈基本法〉。台灣從一九七九年啟動自治程序,並於一九九六年政府全面直選完成,修訂這部〈基本法〉的權威,從軍事總督一人轉為台澎領土與人民,已無需受制外部權力。現在,只看政治人物如何善用其私心,讓自己留名青史而已。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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