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偵查檢察官變成刑事程序的「影武者」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蔡正皓   
2017-10-31

根據司法院日前發布的新聞稿,司法院正研議要在刑事判決中載明公訴檢察官的姓名。這則研議的出發點立意良善,但筆者認為只載明公訴檢察官姓名,尚嫌為德不卒。

公民政治與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f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簡稱ICCPR)第十四條第一項明定除了少數例外狀況,民、刑事判決應該一律公開宣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也規定判決應該記載檢察官之姓名。其規範目的,就是透過最基本的判決書公開,讓人民有機會監督檢察官;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也會因為自己的名字將被寫在判決書上公開,而更加謹慎。

但我國長年以來的刑事判決,對檢察官往往只會記載「某某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頂多在判決末尾附帶一句「本案經檢察官某某某到庭執行職務」,使得人們很難從刑事判決書上看出,到底提起公訴的是哪位檢察官。所以前面提到的司法院決議,當然有其重要意義。

但是,只公開提起公訴的檢察官姓名是不夠的。因為在整個犯罪偵查過程中,檢察官是區分為「偵查檢察官」與「公訴檢察官」的,偵查檢察官負責訊問嫌疑人和證人、蒐集證據和指揮偵查,公訴檢察官則依據偵查檢察官所做的卷證資料提起公訴、蒞庭陳述。

這種切割分工,或許是檢察實務上不得不然的作法,但不應該因為這種分工模式,就讓偵查檢察官自外於公眾監督。尤其在司法實務上人盡皆知:第一步的偵查是決定整個案件走向的最關鍵。偵查階段的偵查方向、蒐證內容,都會對整個案件造成深遠的影響。公訴檢察官也只是根據偵查檢察官的調查,而在法庭上陳述。如果公民監督僅止於公訴檢察官和法官,反而忽略最一開始實行偵查的偵查檢察官,那將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

因此筆者認為,司法院可以同時研議在刑事判決書中,以適當方式公開偵查檢察官的姓名。一方面,因為只在終局判決中公開偵查檢察官姓名,不會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或影響檢察官公正性的疑慮。另一方面也能督促偵查檢察官依法、謹慎地執行職務,以免偵查檢察官成為主導刑事程序、卻又不受監督的「影武者」。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準律師)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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