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法初審通過 許可制改登記制 人團法將走入歷史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民報   
2017-11-30
立法院今(29)日初審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將社團的設立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在管理面則予鬆綁採低度規範,尊重團體自治。圖/民報資料照
立法院今(29)日初審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將社團的設立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在管理面則予鬆綁採低度規範,尊重團體自治。圖/民報資料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9)日初審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將社會團體的設立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在管理面則予鬆綁採低度規範,尊重團體自治,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表示,該法朝野共識高,盼能盡快完成三讀,讓「人團法」走入歷史。

現行「人民團體法」將「政黨」、「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一併納管,內政部考量三者差異大、管理困難,決定各自立法,分別擬定「政黨法」(日前已三讀)、「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研擬中)。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社會團體法」草案,內政部提案說明,現行社會團體的組織及運作受「人民團體法」規範,該法雖歷經多次修正,但其內容仍以高度管制思維管理社會團體,經司法院解釋認為,相關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意旨不符。

內政部表示,考量蓬勃發展的社會團體為台灣社會的重要資產,政府應給予相關培力措施,另鑑於「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的屬性不同,因此單獨立法,除將社會團體的設立由原「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外,在管理面則予鬆綁採低度規範,尊重團體自治,給予相關促進發展措施,同時強化公共監督,以期提供人民更寬廣的自由結社環境。

賴瑞隆會後受訪時指出,過去社會團體都是由「人團法」規範,但因牽涉到政黨、政治團體、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故新政府上任後將此分為3部分處理,政治團體由「政黨法」規範,社會團體由「社會團體法」規範,職業團體則依「職業團體法」。

賴瑞隆說明,「政黨法」具高度政治性,因涉及政黨運作、可募集政治獻金,因此規範較嚴謹,而「社團法」則對社團較寬鬆,若登記可享有許多優惠,但不登記也符合規定,盼藉由更多鬆綁,讓全台灣5萬多個社會團體蓬勃發展,給社會團體更多支持,包括租稅優惠、公家場地借用,以及人才培養的措施等,以符合國際趨勢。

Source: 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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