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權惡棍」進入台灣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蘇友辰   
2017-12-30

今年五月間,為了救援NGO工作者李明哲,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政府應拒絕中國高官來台。當時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即在記者會上表示,過去由民間團體提供迫害人權的名單,政府會進行檢視,研議限制所謂的「人權惡棍」進入台灣,做出反制措施。

據媒體報導,由移民署、陸委會等機關組成的聯審會,近期已拒絕了三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官員入境台灣。台灣除法輪功已送出「人權惡棍」名單給聯審會外,NGO團體也陸續提出迫害人權的「黑名單」,惟有關禁止入境的法律依據似仍付之闕如,不無缺憾。

就在今年十二月廿一日,美國總統川普簽發行政令,宣布對全球十四名嚴重侵害人權與貪瀆之外籍人士進行制裁。包括涉嫌迫害維權人士致死的中國前執法人員高岩,及被控血腥鎮壓少數民族羅興亞穆斯林的緬甸若開邦軍事將領蒙穆梭(Maung Maung Soe)等都被列為制裁對象。這也是美國實施《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The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的第一份制裁名單。根據法律,這些人將被終身禁止進入美國,在美國境內的財產也將被凍結。此人權法案是紀念二○○九年遭關押致死的俄羅斯維權律師「馬格尼茨基」,他因指控政府稅務詐欺遭監禁,最後病死獄中。美國國會因此於二○一二年通過針對違反人權、腐敗的俄羅斯官員的《馬格尼茨基法》(Magnitsky Act),《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是將對象從俄羅斯擴大到全球範圍。

目前,已有英國、加拿大、愛沙尼亞、立陶宛四個國家跟進制訂類似法律,歐洲議會也正在審議制裁國際侵犯人權的法案,可以預期的是,未來會有更多國家跟進立法。筆者認為美國模式值得台灣借鏡,為賦予法源,可以透過修法方式,使移民署、陸委會有能力對任何參與侵犯人權的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禁止核發入境台灣的簽證,宣示台灣堅持捍衛人權價值。

民間團體曾呼籲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設置「人權法治」專章或訂立「中國人權法」專法。但筆者認為,這樣適用對象恐怕太侷限於對岸,應仿照美國將全球都納入,故建議直接修訂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該條第一項列舉十五款禁止外國人入國的情形,包括: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者、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等。因此,可以新增第十六款規定:「有重大侵害人權之行為」情形者禁止入國;同時在該條新增第四項:「前三項禁止入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以求周延。而與本條相關之行政規則如《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關於禁止期間等規定,也應一併進行研討配合修正。

未來除了由民間團體、民意代表、舉發者提出事證,送交主管機關專案小組審查外,也可以參考其他國家所公布的名單,於審查完成後對外公布「人權惡棍」黑名單,期待能有效促進各國政府尊重人權,防止重大侵害人權事件的發生,讓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普世價值全球奉行不渝。

(作者為律師)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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