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內政部和婦聯會簽「賣身契」?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王伯仁(黨產會關於婦聯會案聽證人之一)   
2017-12-31
婦聯會長期在協商中,最顧忌的就是「隱匿財產」罰責這一塊,最先草案訂為課婦聯會負責人要負刑責,婦聯會當然拒絕,黨產會退讓為「罰鍰」兩倍,也不肯,其中關鍵何在,難道看不出來嗎?但如今備忘錄為何完全沒提到,是放水或勾結?圖/郭文宏攝
婦聯會長期在協商中,最顧忌的就是「隱匿財產」罰責這一塊,最先草案訂為課婦聯會負責人要負刑責,婦聯會當然拒絕,黨產會退讓為「罰鍰」兩倍,也不肯,其中關鍵何在,難道看不出來嗎?但如今備忘錄為何完全沒提到,是放水或勾結?圖/郭文宏攝

婦聯會與內政部、黨產會日昨簽三方合作契約備忘錄,雖還不是正式契約,且備忘錄本身乍看「合理」,卻漏了一個大黑洞,竟然沒有提到「隱匿財產」之罰責,也明文訂定(黨產會)放棄了以後調查處分權,果如此,那就是黨產會和內政部全面棄守,等於簽了悲慘的「賣身契」,千億以上不當黨產,只拿回343億就「完全和解」,還放棄法律調查處分權,林峯正和葉俊榮嚴重失職,如正式簽此行政契約,非下台以謝國人不可。

婦聯會長期在協商中,最顧忌的就是「隱匿財產」罰責這一塊,最先草案訂為課婦聯會負責人要負刑責,婦聯會當然拒絕,黨產會退讓為「罰鍰」兩倍,也不肯,其中關鍵何在,難道看不出來嗎?但如今備忘錄為何完全沒提到,是放水或勾結?

婦聯會旗下機構(包括海內外分會)資產絕對超過一千億元,如黨產會依法將之認定為「國民黨附屬組織」,則可全部收歸國有,或許一時沒有辦法全部拿回,假以時日,一定逐步可以完成。如今以捐出343億元來「和解」,其他扣除一些資遣費用後,成立社福基金會,並依行政程序法136條「和解」規定,擅加「不再調查與處分」,也沒有藏匿財產的罰責,那豈不是「雷聲大,雨點小」,更是「捉小放大」,縱使以後發現婦聯會有故意藏匿千億以上財產,或違法挪為私人之用等不法,國家法律都不能追究了,全部一筆勾銷?或可歸給私人「既成事實」?

葉俊榮和林峯正目前在本案犯了一個「急功近利」的大毛病,以為目前的處理方式是「最佳方式」,就好像被倒會了,急著和「會頭」協商和解,拿回債權的二成,「少倒為贏」。在一般的債務方案中,也許事出無奈,不得已的方式,但在婦聯會案卻完全不對,簡直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為何如此説?因為婦聯會是「金山銀山」,並非倒會,要倒也倒不了,內政部和黨產會著急什麼勁兒?怕她脫產?只要黨產會一認定為不當黨產,就可申請法院一天之內全部凍結,還能脫到那𥚃去?然後繼續調查,有新發現就再凍結處分,這才是「轉型正義」的正辦!

但內政部和黨產會「路不由徑」,急著在「轉型正義委員會」成立前,就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和婦聯會「和解」,並附贈「以後不再調查處分」的「後謝」。須知,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此規定乃針對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才能和解訂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但在本案,事實調查和證據證明婦聯會乃國民黨附隨組織,彰彰甚明,只差黨產會開個會正式認定而已。在此關鍵時刻,葉俊榮一手主導要和婦聯會和解,並要締約之一方黨產會,放棄以後的調查處分權,不但是「喪權辱國」,也令人懷疑所為何來?本案譬如貸款案有百分之五百的擔保,但債權人卻甘願打二折去和解,天下的算盤有這樣打的?要乾坤大挪移嗎?

日昨三方合作備忘錄簽署後,媒體針對「以後不再進行調查處分」是否及於以後成立的促轉會?根據林峯正說法,因促轉會並非三方簽約當事人,所以不受其約束,促轉會可依其法定職權處理;但婦聯會律師徐履冰和理事長雷倩看法迥異,認為不當黨產的認定,職權在於黨產會,黨產會既簽約和解,且明訂不再進行調查和處分,那麼以後就要依契約而行,不能再對原婦聯會進行調查和處分。雷倩並強調「相信政府的誠意,否則以後人民團誰敢相信政府?」

至此,婦聯會從寧可被撤換理事長辜嚴倬雲,也不肯簽三方合作契約,辜嚴甚至在被撤換後,向法院提出確認撤職無效之訴,但突然峰迴路轉,不但由雷倩簽備忘錄,辜嚴一通電話,也撤銷了正在法院進行程序的撤職無效案,其中大大透露蹊蹺,癥結在那理?因為備忘錄理沒有談到「隠匿財產,」的罰責,而有關促轉會以後能不能再處理婦聯會的事,現在變成「各説各話」的灰色議題,即「一話各表」。這正是雷倩所說,在各種法律不利情況下,「選擇一個最不壞」的。

在此要敬吿內政部和黨產會,三方的正式行政契約可以簽,但一定要有罰責和「保留調查處分權」,至少要明訂不關及不妨害促轉會的運作,否則就是侵犯促轉會職權,甚至出賣轉型正義!況且本案昭昭甚明,也不是行政程序法所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有必要很委屈的去求婦聯會和解嗎?目的在那𥚃?而如依此備忘錄所訂,以後婦聯會解散了,但如有鉅大隱匿財產,都不能再調查處理,那要歸誰?而婦聯會解散轉型為所謂「社福基金會」,仍握有三分之二絕對多數的理監事遴派權,主管機關只有三分之一,那還不是「換湯不換藥」,而且,婦聯會最重要的帳冊,能不能完完整整交出,供主管機關派有公信力會計師查核公佈以昭大信?如果做不到,那內政部和金管會會淪為「橡皮圖章」或「遮羞布」,轉型正義第一砲卻是「炸膛砲」!

Source: 民報/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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