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鷹派獲勝,符合國家利益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王伯仁   
2018-02-02
婦聯會昨(31)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就是否和內政部丶黨產會簽三方行政契約,由婦聯會捐出343億元給國庫指定給榮民安養丶長照丶反毒……等使用,其餘轉型成立婦聯社福基金會一事,進行表決,結果反對派以3票之差勝出,即不簽署此行政契約。(圖/張家銘)
婦聯會昨(31)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就是否和內政部丶黨產會簽三方行政契約,由婦聯會捐出343億元給國庫指定給榮民安養丶長照丶反毒……等使用,其餘轉型成立婦聯社福基金會一事,進行表決,結果反對派以3票之差勝出,即不簽署此行政契約。(圖/張家銘)

婦聯會昨(31)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就是否和內政部丶黨產會簽三方行政契約,由婦聯會捐出343億元給國庫指定給榮民安養丶長照丶反毒……等使用,其餘轉型成立婦聯社福基金會一事,進行表決,結果反對派以3票之差勝出,即不簽署此行政契約。而黨產會今天則召開臨時委員會,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婦聯會名下385億元資產,自此,婦聯會問題即進入「深水區」,行政訴訟等法律對決勢在必行,吾人深深贊同循法律解決此一甲子的「歹戲」,一切攤在陽光下「轉型正義」。

之前,內政部丶黨產會和婦聯會簽了「行政契約備忘錄」,由婦聯會捐343億元「和解」,吾人等即深不以為然。因為,內政部和黨產會此舉是標準的「行不由徑」,所依據法律是《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由上述法條來看,黨產會和內政部是以將對婦聯會之行政處分,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所以才能引用此條文來締結「行政契約」,和婦聯會和解。但此與事實並不相符,筆者雖不是合議制黨產會委員之一,但曾受邀參加婦聯會是否不當黨產聽證,深知黨產會其實掌握了婦聯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的相當證據,只差委員會「正式認定」決議而已。

在此狀況下,筆者認為內政部和黨產會之所以會與婦聯會簽「行政契約備忘錄」,是犯了「急功近利」的毛病,也聽信婦聯會主委雷倩所説婦聯會總資產為385億,扣除離退等費用捐9成343億,當為行政契約和解條件,但黨產會若隱匿財產的責任歸屬或處罰呢?這一條是黨產會當初堅持負責人要負刑責丶再退讓為罰款2倍,但到了簽備忘錄卻隻字未提!不但如此,還加附註了一條前所未有的「不再對婦聯會調查處分」,意思是説,正式簽約後,過去一甲子婦聯會的一切一切都「抹平乾凈」,甚至在上位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都被下位的行政契約所卡住而排除,這樣的行政契約可以簽嗎?

而兩機關要簽行政契約的法律依據,並不存在。從31日婦聯會表決破局,黨產會今天(1日)就立馬決議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財產為不當黨財產,並凍結之,反推而言,黨產會的證據資料及法律關係的認定,不都是「成竹在胸」嗎?否則怎麼可以一天前還不能「確定」,一覺醒來,立馬可以「確定」了?

幸好,陰錯陽差,婦聯會的反對派,主動擋下了此不當行政契約的簽署,讓本案回歸到正常的途徑來。以開大門走大路的立場,來清理婦聯會這一甲子的功過,給予清楚的定位,而非含糊闇黑的「私了」。把這個當初以「反共抗俄」起家,以「勞軍」為幌子,靠特權搜刮民間(包括女工扣薪)近千億的「官夫人俱樂部」,真正的真相攤在陽光下,讓全國軍民一起檢視吧!「勞軍」?筆者四十多年前在金門當過淒寒的預官兵役,請不要告訴我吃了幾塊勞軍豬肉,看了幾場勞軍演出,沒有,一塊一場都沒有,勞軍勞到那裡去了?連禦寒風的草綠大外套,都是聯勤被服廠用公款做的,可不是婦聯會「送征衣」。

或許,國家政府以正式的法律途徑來處理婦聯會案,時間會遲延,金額也不見得多出多少,但這都不是重點,重點在於「轉型正義」,事實真相要釐清,記載青史,而非拿了錢就認為「大功告成」,然後把歷史包捆丟進焚化爐,這絕對不是轉型正義正確的方向。謝謝辜嚴倬雲和潘維剛等反對派,把差點走進岐路拉回正軌,就讓婦聯會案做為轉型正義的第一砲吧!

Source: 民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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