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道德要求低於小黃司機?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愚工   
2018-03-1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涉入性騷擾女助理案,原被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免職並轉任其他職務,他不服提起再審,結果翻盤,五位合議庭法官中有四位認他不用免職,但應罰一年薪俸約二百餘萬元,另一位法官謝靜慧質疑判決結果,於八日宣判後辭任職務法庭法官。謝靜慧表示,本案事關婦女在職場上的安全,判決結果卻與過去受的教育有很大的落差,她在判決前一小時還試圖與其他法官交流,無奈盡了力還是這個結果,才會選擇下班時一併遞交辭任職務法庭法官書。

的確,這樣的結果對法官群體形象是一大斲喪,它告訴社會大眾,法官這項職業的道德要求很低,比小黃司機差一大截。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二一條至第二二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曾有人認為這項資格限制違憲。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八四號的解釋,這項規定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

儘管「妨害性自主罪」與「性騷擾女助理」在法律上或有差異,但對社會大眾而言,都是一種對女性安全的侵犯。法律是社會道德的底線,法官就是防衛這條底線的人,這是人民對法官的「職業信賴」,如今法官可以有性侵害的案底,但小黃司機不可以,顯然法官這項工作的道德要求比小黃司機差一大截。

(作者從商)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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