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案 二審逆轉判有罪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自由時報   
2018-05-16

〔記者楊國文、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二○一三年任內,將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他報告的立法院長王金平涉關說案偵查機密,洩漏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涉及洩密等罪;台北地院一審認為,馬當時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雖有洩密行為,但符合「阻卻違法事由」,判馬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院二審昨逆轉改判有期徒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十二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高等法院昨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逆轉改判馬英九4個月徒刑,高院發言人吳維雅說明判決結果。(記者方賓照攝)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高等法院昨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逆轉改判馬英九4個月徒刑,高院發言人吳維雅說明判決結果。(記者方賓照攝)

馬判刑4個月 可易科罰金12萬元

本案源於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已修法裁廢)於二○一三年間偵辦前高院法官陳榮和涉貪案時,經監聽意外發現立委柯建銘涉及全民電通案更一審被判無罪後,涉請王金平向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關說,後該案因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未上訴而無罪定讞。

黃世銘認為林應是受到陳守煌關說才放棄上訴,當年八月卅一日夜奔官邸向馬提出此關說案專案報告,馬聽完報告後,先將此偵查內容洩漏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之後又指示黃於同年九月四日向江宜樺報告此事;黃則趁王金平九月六日出國時,召開記者會公布監聽內容,並傳訊提醒記者「切勿錯過」,當時被稱為「九月政爭」。

台北地檢署去年依洩密及教唆洩密等罪將馬起訴,台北地院法官唐玥認為,馬是依據憲法賦予總統「院際調解權」,處理因應可能爆發的「院與院之間爭執」,雖有洩密行為,但有「阻卻違法事由」,判馬無罪。

高院:總統屬廣義公務員 有保密義務

高院審理認為,馬雖自稱本案是行政而非刑事不法,但從馬、江、羅的說詞來看,三人曾達成「不下指示、不指導、不給意見」的共識,顯見馬知道該案為偵查中刑案,而總統屬廣義公務員,對偵查資訊也負保密義務,不能例外。

高院也認為,若當時真有關說不法,可透過彈劾、評鑑或「立法委員行為法」究責、規範,五院間並無職權糾紛需調解,何況馬也無召集相關院調解之事實,足認馬洩密犯行明確,但教唆洩密部份仍判無罪。

黃世銘因此案也被告發洩密等罪,成為史上首位被判刑的檢察總長,高院於二○一五年二月判黃一年三個月,得易科罰金四十五萬元定讞。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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