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選舉 管案教育部不敢不管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郭維雄   
2018-06-05

台大校長人選案之所以延燒至今,主因之一是:遴選與選舉往往被混為一談。

在民主體制中,每個適格的團體成員皆有選舉權,而且其他人無此權利,選舉贏家即取得任職資格。在這兩點上,遴選與選舉之間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

我國有許多法規將遴選的權責授予主管機關,甚或其首長,且常將遴選與聘任併為「遴聘」,例如農委會委員「由行政院遴聘」,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董事「由行政院院長遴聘」。在這類程序中,雀屏中選就像擊出全壘打。不過,獲選者若突然醜聞上身,就難回本壘(受聘)了。倘若事實證據俱在,跑壘者必遭封殺:通過「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若在提解前被發現持有毒品,法務部矯正署應「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

三壘本壘有時就是相距甚遠。公文旅程越長,變卦機率越大。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由文化部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誰能保證行政院長與文化部必然意見一致?

有時,通過遴選只算是一壘安打:「經遴選為法官者,應經研習」,其中由執業未滿六年的律師轉任者尚須通過候補、試署兩階段才得以「修成正果」。有時,通過遴選者必有人回不到本壘:中研院院長遴選結果是一份交給總統圈選的三人名單;台大各學院院長亦循此模式由校長「擇聘」。

我國法規中的「聘任」絕非只是製寫一紙聘書。大學行政主管皆知,「助教及行政主管之聘任(兼),係屬校長權責」(教育部於二○一一年之函釋)。另根據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董監事之聘任屬於「監督機關的權限」。法人如此,遑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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