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高高掛,還在!蔡政府轉型正義?轉到黨國幽靈不復辟,都難!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陳俊廷   
2019-01-03
高雄市著名的南華商圈中山一路、大同一路口鄰近美麗島捷運站「高醫大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牙科門診部」。(圖/陳俊廷)
高雄市著名的南華商圈中山一路、大同一路口鄰近美麗島捷運站「高醫大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牙科門診部」。(圖/陳俊廷)

高雄市美麗島捷運站著名的南華商圈中山一路、大同一路口趕工的一座商場,近日掛起「高醫大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牙科門診部」的布條,歇業已久的商場銳變牙科吸引過往路人側目,惟「中和」高高掛!讓不少高醫人咬牙切齒,原早該下架的黨國啟川家族還盤旋在21世紀掌控高醫董事會,高醫校友諷,民進黨轉型正義,不知轉到哪裡去?難怪此次選舉輸到灰頭土臉,黨國幽靈完全復辟。

高醫校友說:教育部長潘文忠時期已發公文證實高醫創辦人只有杜聰明,沒有陳啟川,杜聰明創設高醫附設醫院,陳家掌控高醫董事會捏造為紀念創辦人陳啟川之父陳中和而更名「中和紀念醫院」已被證實為偽。監察院並已糾正教育部要「去中和」教育部長吳茂昆時期也已發出公文要求「去中和」,怎麼葉俊榮部長又放水?高醫校友不滿的說,也曾二次在總統出訪將資料親給總統或在府秘陳菊會台僑時陳情說明,蔡政府「高層」怎麼視而不見?

陳啟川家族掌控高醫董事會一甲子,陳家宣稱捐地的神話,已在近兩三年被高醫校友數度踢爆捐的是三七五減租地,高醫大醫學系友總會會刊冬季號,有關高醫大轉型正義的議題,在該期杏林隨筆李世雄醫師撰文「高醫大董事會的違法亂紀-捐地記實」以淺顯易懂的時間序,將陳啟川有無”捐”地 ? 捐的又是什麼地 ?完整說明。

結論:陳家捐的地是三七五減租地。文末則諷說,但是如此也算捐地 ? 因為陳啟川從頭至尾未花費一毛錢全部是從高醫的收支項支出陳家出的只是口頭捐贈簡單說,就是出一張嘴,而未花半毛錢,掌控高醫董事會一甲子至今。

※高醫大董事會的違法亂紀-捐地記實 文/李世雄醫師(高醫大醫學系友總會會刊冬季號)

陳啟川有無”捐”地 ? 捐的是什麼地 ?

** 我們由歷史來回顧 : 1954 年 , 只能給予一張贈予證呈教育部方能設校。教育部竟信以為真。

為什麼不能過戶登記呢 ?

1955年 3 月 ,( 第一次回收 ) 杜聰明因為急於興建校舍,多次與佃農談判,費盡心力,終收回校地4.2甲。

1955年11月杜聰明嘗試將剩餘之土地收回 , 但因周邊道路 , 水電等生活 機能改善 , 佃農悍然拒絕。埋下此後 20 年回收的辛苦歷程。

1960年5月陳啟川首度選上高雄市長。1960 年 12 月 30 日 , 其母再度出具贈予證明才可以過。

1961年9月辦理過戶才正式登載為高醫土地。

1961年~1966年高醫就土地問題與佃農進行訴訟。佃農因有「耕作權」 與「優先承購權」, 以此頑抗。

1966年終判高醫訴訟勝利 , 高醫再度與佃農談判土地回收事宜。

1968 年( 第二次回收 ) 楊振忠院長任內收回 2 甲多 , 給予補償金 73 萬元。

1974 年( 第三次回收 ) 謝獻臣院長任內收回 4 甲多 , 給予補償金 219 萬元。

歷經 20 年 , 終於完成校地回收。

** 在第三次回收地時有記載 : 乙方書具「土地耕作放棄書」交由甲方保管 , 乙方並交還三七五租約。

** 63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 :

本學院面積共 :11.5123 甲

其中陳捐 :11.4637 甲。

第一次回收 :4.1046 甲。9.1 萬

第二次回收 :24888 甲。73 萬

第三次回收 :4.7387 甲。219 萬

《高醫校地回收歷程》

陳家捐的是什麼地 ?

 1953年 陳啟川口頭應允捐地 11.4 甲 , 當時該地目只有三種可能 :

* 私有地。

* 三七五減租地。

* 耕者有其田放領地。 那到底是那一種呢 ?

* 如果是私有地 : 應該很好解決 , 只要陳家出面就很容易回收。 也不需要付出那麼多的錢。

陳家為何自始至終均不出面 ?

* 三七五減租地 : 自家無法耕作 , 請佃農耕作。

租約 : 六年一期。

如有土地轉移 : 相同條件 , 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租約到期 , 要收回。只需賠償地上物。

如果是三七五減租地 , 六年到期 , 高醫最多只需賠償地上物 , 為何還要付出如此高昂的代價 ? 為何在第三期回收時 , 還有一個交還三七五承租約 ?

最有可能的解釋 : 佃農已知該地已捐給高醫 , 佃農強力主張個農因有 「耕作權」與「優先承購權」。所以不肯罷休 , 進行長期訴訟。然終因 當時市長為陳啟川 , 高醫董事長 亦為陳啟川 , 以當年的時空背景 , 結 果不問可知。

* 耕者有其田放領地 : 政策實施一年後 , 但農開放承購登記。 佃農即為地主 , 高醫如需土地是向新地主購買。與陳家無關。

如果是耕者有其田的地 , 在土地轉移時 , 賣方即為佃農 , 在土地轉移記 錄時即可查知。

 ** 綜合上述判斷 , 陳家捐的地應是三七五減租地。但是如此也算捐地 ? 陳家從頭至尾未花費一毛錢。 全部是從高醫的收支項支出。 出的只是口頭捐贈。

Source: 民報/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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