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與授權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雲程   
2019-01-26

近日台灣制憲基金會成立,這是幾十年來熱心人士努力的最新一個。二○○○年以來,各團體至少提過七種憲法版本,若回溯一九八○年代,數量還要加倍。旋即,陸委會說中國備妥「台灣基本法」,表達大敵當前同胞要團結的氛圍。更早一些,有團體研擬「台灣治理基本法2.0」。這些不約而同的動作,顯示台灣憲政窒礙難行。但幾種主張,意涵略有不同。

主張制憲者認為制憲是天賦權利,制憲可彰顯獨立建國意志。但一步到位的靜態觀看似有力,卻顛倒了輕重。憲法與台灣地位都一樣,若要從上一階段(未獨立),變成下一階段(獨立),合法性關鍵在於「授權」。必須有上一階段的管理當局或法律授權不可。實務上,台灣雖已取得如同「國協」的「王權自治領」般地位,但只要未取得國格,仍會有個(外部)管理當局在監護。缺少此管理當局授權,內部如何努力都無法制憲,更不可能改變領土地位。

陸委會稱中國的「台灣基本法」,意指若中國取得台灣主權,將頒行「向共產制度邁進」的暫時性綱要。讓台灣以五十年為期,從可「大鳴大放」的民主,鎖進「全民監控」的社會。

港澳是北京從倫敦、里斯本等原合法管理當局依條約而取得主權,但一九七八年ROC與美國達成的協議指出:台灣當局擁有合法統治權,卻非主權。但台灣主權何在?誰又有權轉台灣主權?

至於「治理基本法2.0」,乃取法德國基本法、日本國憲法、伊拉克、阿富汗等政治重建經驗。無論稱為organic law、basic law、臨時憲法、過渡憲法都是名相枝節,其本質是主權回復過程中所需要的階段性治理綱要法律。

德國以一九四五年八月二日〈波茨坦協定〉、一九四八年「倫敦會議」與一系列〈法蘭克福文件〉,授權軍事總督制訂基本法;日本則由盟軍佔領總部授權,透過「帝國憲法改正案」形式擬出新憲法。嚴格說,德日至今都還沒走完政治重建歷程。而伊拉克、阿富汗等相對單純,政治重建速度快很多。這些過程都必須在管理當局授權與監督下為之。

從戰後政治重建架構可知:所謂中華民國憲法與七次修憲,應被理解為「治理基本法1.0與1.5」,它們因窒礙難行,所以我們亟須管理當局授權的大幅改正案「治理基本法2.0」。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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