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提陪審公投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吳景欽   
2019-05-07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引入,是為了實現司法民主化,則其制度決定的過程應是訴諸所有國民來決定的大事。示意圖/取自Pixabay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引入,是為了實現司法民主化,則其制度決定的過程應是訴諸所有國民來決定的大事。示意圖/取自Pixabay

由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為領銜人,提出陪審公投,由於事涉我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未來走向,就不能再如過往般,由少數人來決定,而應是由全民來決定這個百年大計。

關於刑事陪審於英美,雖可分大陪審團小陪審團制度,前者在決定案件是否該起訴、後者則在判決被告有罪、無罪,雖然兩者皆是由人民所組成,但因前者的人數遠比後者多出許多,組成自然不易,就有逐漸縮小的趨勢。故目前國內所討論的陪審,自然是由九至十二位平民所選出所組成的小陪審團制度,即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有罪、無罪,於有罪評議後,再由法官單獨進行量刑程序,也是陪審公投提出的主軸。

而將判斷犯罪有無的工作交由不具法律專業的平民來判斷,是否是外行領導內行呢?由於判斷犯罪有無必須依憑的是事實與證據,故仰賴經驗法則遠比任何法律條文重要,也是有罪、無罪可以交由平民判斷的重要基礎。只是一般人所擔心者,即陪審員是否會受到輿論氣氛的影響呢?

排除偏見保證陪審團公正性

在陪審制度下,於隨機抽出候選的陪審員後,還會有一個相當重要的篩選程序。即由法官主持,而由檢察官、被告律師針對這些候選者進行提問,以來決定剔除或保留。故藉由法文稱為Voire Dire的程序,就可去除掉可能存有偏見者,以來保證陪審團的公正性。此外,於陪審團組成後,法官還得在正式審判前教示(instruction)陪審員,必須遵守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罪刑法定等等原則,更不得與外界,尤其是記者接觸。而在進入評議前,除了再次提醒這些原則外,亦會要求陪審團,必須對構成犯罪的事實,一一進行討論與評決。凡此種種,都是以去除陪審員的先入為主為目的。反倒是現行以法官為主角的審判模式,到底是否受到輿論影響,就完全無法得知,更遑論可以此為理由來要求法官迴避。

而於評議時,雖無法官在場,但由於成員來自各領域,自可經由理性討論與辯論,來相互消除各自的偏見。同時,對於有罪、無罪,就以一致決為原則,以防止僅有投票而無實質討論的評決結果。

相對於此,司法院正推動的國民法官制度,乃是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平民組成,並一同為犯罪有無與量刑多寡的評議與評決。只是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就是在防止法官專斷,則採合審合判的方式,就無法排除法官動輒影響平民的可能,致與現制無太大差異。甚且於近來,為了平息採陪審、採參審之爭,司法院還考慮由被告來選擇陪審型評議或參審型評議,就算先不論此種併行模式是否為急就章式的拼裝車,卻已使被告必須承擔不確定制度所必然帶來的風險,更使人對司法制度更加不信任。

故藉由陪審公投之提出,既可與司法院所推行的國民法官或者併行制,有一個可以相互比對與競爭的對象,且藉由公開辯論,亦能讓所有公民對未來採擇的司法制度進行比較與理解,並因此進行全民公投。而由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引入,必然翻轉現有的刑事司法制度,故藉由陪審公投,也必須因此建立重要的立法原則,這無形中,就會帶動整體的司法改革。

總之,既然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引入,是為了實現司法民主化,則其制度決定的過程,就不應是司法菁英關起門來討論的小事,而應是訴諸所有國民來決定的大事。

Source: 民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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