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和侯友宜, 你們只保障在台中國人的言論自由嗎?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oneformosa   
2007-06-10
2000年政黨輪替,陳水扁總統代表台灣人執政,本以為台灣人的人權和言論自由可以更加改善,沒想到結果適得其反,阿扁執政以後,台灣人的言論自由,遠不如在台中國人!在台中國人可以公然號召動亂無法無天,台灣人只要大聲質疑就會出事。


泛藍媒體為首的在台中國人言論,逾越法律明文規定者多如牛毛,民進黨政府卻龜縮不前,從不依法主動偵辦。其中TVBS多次違法,政府卻置若罔聞,甚至以政治力為在台中國人護航,以政治強加於司法之上。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陳水扁宣示「任內絕對不會關閉任何一家電視台」。而台灣人的言論自由呢?最近2007非常報導遭受的打壓就是最有力的反證!


2007年6月7日,以調查「妨害名譽」罪案件的名義,刑事警察局偵七隊派出數名偵查員連續搜索「台灣媒體革命工作室」、「台灣意象傳播有限公司」以及非常報導製作人陳亮光戶籍所在地。妨害名譽罪嫌可以大舉動員搜索,已經相當離譜,有濫權之嫌,更離譜的是三名偵查員還兼任郵差,專程送達傳票,而傳票上的傳喚時間,竟是當天下午五點!當事人因為不在台北,接獲家人通知以後隔天主動與書記官連絡,並詢問自訴該妨害名譽案件的原告是誰,以便準備相關答辯資料,書記官卻說「不能告訴你,你來了就知道」等語,最後在當事人抗議傳喚程序失當之後,才勉強答以「下次會依程序提前書面通知」。


事後當事人透過管道得知,該案乃是警政署長侯友宜指示以刑事移送而成,控告侯友宜的原告竟然變成被搜索與不當傳喚的對象,這個社會還有公理嗎?侯友宜在非常報導尚未發行之前就指控其為非法,表示一定查辦到底,彷彿回到戒嚴時期警總大過天的白色恐怖時代,當事人當然有權提出告訴以保護自身權益,只是萬萬沒想到,這樣的法律訴訟,竟然會被強力搜索。


以「妨害名譽」這樣的告訴乃論輕罪為由大舉搜索,這算什麼?傳票不依正常程序送達,反而藉搜索之便告知,這算什麼?傳喚時間和通知時間相差只有幾小時,這又算什麼?難道檢察官和刑事警察局也變成政治恐嚇的工具了嗎?


2007非常報導,是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合法出版品,為了避免影響民進黨初選選情,當事人也選擇只限量發行試看片,和常常大肆謾罵的TVBS等泛藍大眾媒體相比,遠不能相提並論。和泛藍媒體所受的超寬鬆待遇相比,非常報導所受的迫害,令人不禁懷疑,究竟司法是保障社會整體公平正義,還是只保護在台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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