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茂生(1887-1947)
台灣第一位哲學博士,致力鑽研台灣教育制度與推廣台灣文化,乃『台灣文化協會』核心人物,創辦『民報』,中立、公正,批評時弊無畏無懼。被陳儀誣控「陰謀叛亂,鼓動該校學生暴亂;強力接收台灣大學;接近美國領事館,企圖由國際干涉,妄想台灣獨立」為由,私刑秘密殺害!!
他要台灣人永遠保存自己的風格與文化─堪稱生命哲學教育家。(by Susan) 詳細介紹
八田與一(1886-1942)
「嘉南大圳之父」。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實踐者,是人道關懷者,把台灣人的生存,當成自己的責任,若非極大的毅力,無法完成此艱苦的工程─烏山頭水庫,賣命也要完成任務,是八田與一的精神。
其全家人生命,與台灣結合為一體的意志,是要建國的台灣人必須學習的地方。
有情有義的台灣人,要追思此位真正利民、福台的台灣神。(by Dr. yang ,Emma整理) 詳細介紹
張七郎(1888-1947)
國大代表、花蓮縣議會議長、花蓮仁壽醫院創辦人。在當時「縣市長民選」的政策下,以高票獲選為花蓮縣縣長候選人,引起官府的注意,成為不幸的禍根。父子三人(張七郎、張宗仁、張果仁)被羅織「背叛黨國、組織暗殺團」等罪名,遭受凌虐酷刑,一家三人不明不白地冤死。
生前濟世助人,卻死於雙手沾滿血腥的國軍…乃228醫界消失的菁英。
其父子博愛濟眾、仁心仁術之大愛醫德,視治病如治理國政般的用心,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Jolen) 詳細介紹
黃 賜(1891-1947)
勞工運動的先驅,他所領導的罷工事件,以1927年高雄淺野水泥廠罷工事件最著名。228事件爆發後,參與「228事件處理委員會」,被以機槍掃射,喪命於亂槍之下!
帶頭為基層弱勢勞工爭取權益,為公義、公理,無私犧牲奉獻的精神,是台灣人要效法傳承的台灣精神。(by Emma) 詳細介紹
陳 炘(1893-1947)
台灣金融界先驅者、「大東信託株式會社」創辦人,留學於日本慶應大學及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主修經濟學。致力於本土金融事業的拓展,為對抗日人消滅民族意識之文化侵略及對台金融經濟壓力,籌組台人資本獨立發展之金融機構。
228大屠殺發生期間,因損及浙江財閥利益,被國府羅織「陰謀叛亂首要」罪名,乃228金融界消失的菁英……
其熱愛鄉土、力圖抵抗的堅持行動力,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Jolen) 詳細介紹
黃媽典(1893-1947)
行醫於嘉義朴子家鄉德壽醫院,懸壺濟世,救人無數,有卓越拔群醫術。28歲時被任命為朴子街的街長,任內他興建自來水廠、街役場、內厝大橋、朴子小學、朴子女子公學校等等,政績遍及衛生、交通、教育、商業、水利、為朴子市奠下了日後發展的宏圖。數年後更赴任檢疫委員;當時台灣發生轟動國際之瘟疫,常不顧生命危險,遏止惡性鼠疫蔓延,犧牲奉獻心力。
228事件後卻以「暴亂首要份子」之罪,遭軍隊毒打遊街示眾後,在新營圓環槍斃。 (by Nathan) 詳細介紹
賴 和(1894-1943)
賴和,台灣新文學先覺者。
初習醫,執業彰化,人稱「彰化媽祖」。後加入台灣文化協會,投入文化抵抗外來殖民與啟蒙台人思想。
第一首白話詩~覺悟下的犧牲,藉詩聲援二林事件蔗農;小說創作「一桿秤仔」道盡台人追求公平正義的抵抗和犧牲。
一生行醫為文,啟迪後進。其詩句「勇士當為義鬥爭」正如斯人的覺悟與反殖民實踐,堪為台灣人建國精神標竿。(by Rainbow) 詳細介紹
徐春卿(1895-1947)
台北市參議員,勇於揭發弊端,保障人權,批評政府,又因反對日產廉售浙江財閥,得罪陳儀當局。
228事件後,擔任台北市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友人勸他暫時躲避,他自認沒作虧心事,想出力維持當時社會秩序,卻被當局列為暴亂首謀,遭到逮捕殺害。(by Nathan) 詳細介紹
陳澄波(1895-1947)
他,是油彩的化身,畫筆似劍,揮灑出氣勢磅礡的繪畫世界。畫作〈嘉義街外〉入選日本「帝國美術展覽會」,是台灣第一人。為台灣美術運動揭開序幕,繪畫燃燒著他高昂的生命。
228事件爆發後,被推為和平使代表之一,卻被綁赴嘉義火車站前,槍斃示眾。
熱心推展台灣美術運動,充滿正義感與理想性、熱心公益的個性,是台灣人要實踐推崇的台灣精神。(by Emma) 詳細介紹
陳 屋(1896-1947)
日治時期台灣工運領袖,戰後高票當選台北市參議員,228事件後,擔任台北市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前往軍法處調查殺害無辜民眾的軍警人員。
228事件期間,始終站在台灣民眾的立場著想,被當局列為暴亂首謀殺害。(by Nathan) 詳細介紹
雷 震(1897-1979)
蔣介石時期敢於犀利批判國民黨,發文鼓吹民主自由人權,要求蔣介石不要尋求連任成為獨裁者,並提出反攻大陸無望論,結合台灣本土菁英籌組反對勢力,因而被軍事法庭以「包庇匪諜、煽動叛亂」的罪名判處十年徒刑。
出獄後撰寫回憶錄,保存了台灣言論自由的重要紀錄,並啟蒙了新一代的台灣民主運動。(by Nathan) 詳細介紹
楊元丁(1898-1947)
日治時期,國際聯盟拒毒會,議決禁吸鴉片,日本為保持自身利益,對台灣人仍發紅牌准吸終身。楊元丁反對此種鴉片制度;為此,日本嚴究持反對印刷傳單者,楊元丁一人擔下重責,被判囚284日。
在228事件中,由於基隆地區鬧米荒,副議長楊元丁出面交涉,卻得罪當時執政的國民黨官員,橫死於基隆「田寮港」。
其一生熱心助人、不畏強權、捍衛正義,堪為台灣人民建國的表率。(by Cathy) 詳細介紹
陳能通(1899-1947)
淡江中學校長,將信仰貫徹於『言教、身教、心教』,於淡江中學正處228事變動盪時局,毅然負起校長重擔,因日治時期遺留之教練槍與拒建中國式涼亭得罪柯遠芬;被國府流亡政權羅織誣陷為「匪首」並「發表荒謬言論煽動學生招致流氓及青年在校舉辦軍事訓練班……。」為由逮捕失蹤至今。
男女均教權理念,一生為推廣教育無私奉獻。是教育界的牧人!(by Susan) 詳細介紹
李仁貴(1900-1947)
台北電器商人,熱心地方事務,經商成功後投入政治,高票當選台北市參議員,非常關心台灣社會民生問題,曾要求國民政府改革弊端及經濟改善。
然而在228事件後,因參與「228事件處理委員會」擔任調查組長,調查六名殺人兇手,要求國民政府軍警停止濫殺無辜,卻遭羅織「陰謀叛亂首要」罪名,於家中被抓走遇害。(by Nathan) 詳細介紹
阮朝日(1900-1947)
為《台灣新生報》總經理,乃為民喉舌並批判時事的第一大報業;因應能源拮据創辦「日の丸式木炭瓦斯發生爐自動車株式會社」;於戰後組織「台灣海外青年復員促進委員會」,幫助台籍日本兵返台。上述事跡,被國府羅織「228叛亂首謀」罪名,成為228媒體界消失的菁英……
其大愛、心無疑懼、尊重女權的真民主,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ries) 詳細介紹
王添灯(1901-1947)
228的悲劇英雄,一生貫徹理念-「為最大多數,謀最大幸福」。
日治時期已組成「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推動台灣地方自治的實現。戰後初期對於新時代充滿希望,希望貢獻一己之力來建設新台灣。積極活躍於政壇和新聞界,除辦報廣聽人民心聲外,問政努力。
為求得人民的民主、正義,寧可得罪官員,也不得放過貪污公帑之官吏。(by Stella)詳細介紹
吳鴻麒(1901-1947)
曾任律師、法院推事,為人公正剛直、嫉惡如仇,對於官吏貪污馬虎的作風十分不以為然,因此對於貪污暴亂案件的處理十分嚴格,從不加以寬待。
公正剛直、嫉惡如仇、為公義公理的精神,是台灣人要學習傳承的精神。(by Emma) 詳細介紹
施江南(1902-1947)
京都大學醫學院博士,是日治時代第二位獲得醫學博士的台灣人。致力為台籍日本兵回台而奔走。曾擔任台北州會議員、「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228事件時,從病榻前被捉走,生死不明。
其熱愛台灣,為台灣社會盡心盡力,為公義公理犧牲奉獻的精神,值得台灣人學習敬仰。(by Emma)詳細介紹
潘木枝(1902-1947)
任嘉義市參議員兼副議長,嘉義228事件爆發後,明知去機場很危險仍義無反顧前往談判議和,過程中勇敢直言,平時問政處事富正義感;最後卻命喪於3/25嘉義驛前。
在兒女心中是位疼惜子女、溫柔、偉大的好父親;在病患心中是位侍病如親、敬業、仁慈,甚至被當成神拜的好醫生;在市民心中是位深受市民愛戴、景仰,為民喉舌的好代表;面對暴政強權的脅迫下依然不畏懼、不妥協。
他留給妻子的遺書裡寫著,為市民而亡,身雖死猶榮…… (by Jade) 詳細介紹
宋斐如(1903-1947)
創立「人民導報」直言揭發當時陳儀政府弊端,堅持「人民第一」,倡導「台灣新文化運動」。
228事件期間,未激烈抗爭,但「人民導報」卻遭查封,宋斐如則被列為叛亂首要人犯,在家中遭憲兵強行帶走,一去不回。(by Nathan) 詳細介紹
林旭屏(1904-1947)
曾說:讀法律才能幫助台灣人。熱心推動農業,致力推展新品種。官職不低,為官清廉,堅決不接受餽贈。任專賣局課長時,發生228事件,他認為責任加劇,照常上班,卻被匿名投書說企圖占有公賣局,被以「田經理設宴在大上海酒家,擬請同往」為由騙出家門,被發現陳屍南港橋下,頭蓋骨骨折而死。
清廉正直、為公忘私負責的言行,為公義公理犧牲的精神值得台灣人學習敬仰。(by Emma) 詳細介紹
黃朝生(1904-1947)
醫界的菁英,平時關心時政、熱心公益,時常參與義診,228事件擔任「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在大逮捕中失蹤,下落不明,連屍首也找不到。
他熱心服務,無私犧牲奉獻的精神,是我們要追隨傳承的台灣精神。(by Emma) 詳細介紹
林連宗(1905-1947)
日治時期,就讀中央大學二年級時,就通過行政科及司法科「雙料」高等考試。返台開業,當執業律師,為人權、公理、正義而辯。終戰後,當選第一屆參議員,對國民黨政權之貪污腐敗及壟斷操控提出強烈質詢。當選國大制憲代表時,以「制定憲法乃一國之歷史上重大之事,參加制憲代表亦是歷史上留有重大意義之人物,國大代表當要自重。」來自我期許。
豈料「憲法」卻不能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卻在野蠻的國民黨政權羅織罪名下把人帶走,從此消失一去不回。(by Stella) 詳細介紹
李瑞漢(1906-1947)
台北市律師公會會長,對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提出司法獨立、起用本省人等改革意見;得罪當時執政的國民黨官員,被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以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邀請開會為由,從宮前町家中,將李瑞漢兄弟及友人台灣省參議員林連宗一同帶走,竟一去不回。
其捍衛正義、仗義執言的道德勇氣,堪為台灣人民建國的表率。(by Cathy) 詳細介紹
林桂端(1907-1947)
林桂端律師是留日回台的台籍法學菁英,在近代法律思潮的洗禮下,剛正不阿;在戰後漫無法紀的社會中,保護民權、伸張正義。
在國民黨政權使用特務和司法的手段干預新聞言論自由的《人民導報》筆禍事件中,挺身而出為辯護人,正義─就是伊e名。(by Susan) 詳細介紹
湯德章(1907-1947)
台日混血,一生以身為台灣人為榮,並充滿正義感,維護台灣人的權益,是台南地區相當受人敬重的律師,曾拒絕陳儀的邀情,不當貪污的中國官。
228事件後,負責維持台南地區治安,3/11,二、三十名憲警特務闖進他的住所,湯德章為保護台南菁英,一面徒手力抗拒捕,一面爭取時間將住所有關名單資料燒毀,挽救了當時許多台南的社會人士及成大學生倖免於難。
死前遭刑求遊街仍毫不畏懼微笑面對民眾。(by Nathan) 詳細介紹
Uyongu Yatauyanguna(高一生 1908-1954)
台灣鄒族音樂家,人道主義者。
以其鄒族傳統和日本師範教育接觸的西方哲學思想為背景,創作屬於台灣山林土地之歌。儘管因主張「高山自治」而遭中國殖民政權構陷貪污而被誘捕、入獄,仍寫出『春之佐保姬』來勉勵妻兒族人─不要放棄希望。
一生關心原住民經濟與前途,並在遺書中寫道:田地和山野,隨時都有我的魂守護著。而台灣山林仍幻化著Uyongu Yatauyanguna的歌曲,迴盪台灣人的心中傳唱。(by Rainbow) 詳細介紹
張榮宗(1908-1947)
嘉義朴子人,雖出生為富農子弟,卻相當關心勞工與農民,出任《和平日報》東石分局長,經常表現出敢於揭露社會黑暗面的報導。
228事件爆發,張榮宗在地方上糾集青年抗爭,率領三輛滿載民軍及裝備的車隊,由新營市出發,途中遇國府軍伏擊,當場身亡。(by Nathan) 詳細介紹
葉秋木(1908-1947)
於日本留學時期成立「台灣文化同好會」為左翼運動的健將,回台後當選屏東市參議會參議員,並被推為副議長。
228事件後擔任「228處理委員會屏東分會」主席,負責屏東地區的治安,為了民眾安全,親自率領群眾前往機場要求軍隊交出槍械,8日中午,屏東市實施戒嚴,進行大捕殺,葉秋木身為屏東市之意見領袖,被逮捕後,國府軍以「暴亂首謀」的罪名,割掉鼻耳及生殖器,拖出去遊街示眾,最後再予以槍殺。(by Nathan) 詳細介紹
林 界(1910-1947)
《台灣新生報》印報廠廠長、高雄苓雅區長,生性勤學,公學校畢業後不斷自我進修;本於區長的使命,於高雄壽山要塞司令部巡邏隊無故射擊、濫殺民眾時,前往與要塞司令彭孟緝談判要求停火不成,反遭槍殺,乃228政治界消失的菁英……
其無私奉獻、犧牲生命的「母雞護小雞」行為,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ries) 詳細介紹
蕭朝金(1910-1947)
是一位虔誠基督徒,第二任高雄岡山教會牧師,本著強烈的愛鄉土、愛人的精神來牧會。三青團岡山地區負責人,228事件時,曾勸阻平息反政府行動,但仍被羅織罪名。死前拒絕下跪,堅持只跪拜上帝。鼻、耳、生殖器都被割掉,悲壯慘烈犧牲。
上帝的試煉,證道前的考驗。依靠信念、活出信念。以實踐上帝公義的道,追求自由、民主、人權的普世價值。(by Stella) 詳細介紹
陳復志(1893-1947)
在台灣當時的官僚體制中,不巴結也不奉承,也因此得罪了憲兵隊,嘉義民兵在228事件之後,死傷慘重,老婆要他逃到阿里山上,他說:「我如果不管,會死很多人。」,「我只是要出來講和的,不要擔心。」,為了嘉義民眾的安全,陳復志擔任和平使親赴水上機場談判,卻因此遭到扣押,並在七天後被綑綁遊街。
成為嘉義228事件爆發後,第一位在火車站前被公開槍決,禁止收屍的代表人物。 (by Nathan) 詳細介紹
王石定(1912-1947)
南台灣漁業鉅子,常樂善好施,為人親切,只要是慈善事業,都樂於贊助,1946年高票當選高雄市參議員。
228事件後為了阻止軍隊任意屠殺市民,參與高雄228事件處理委員會,然卻於開會時,遭闖入之部隊殺害,身上總共有十二個傷口,有彈孔、刺刀傷口等。(by Nathan) 詳細介紹
盧鈵欽(1912-1947)
228事件後,出面擔任處理委員收拾殘局,欲解救正被扣押的幾位和平代表團的議會同儕,最後卻讓自己成為被國民政府扣押的藉口,因為早在議會中專打擊政府不法弊案的他,早已被國民政府視為「眼中釘、肉中刺」。
他的大姊原本已為他準備逃亡的行李叫他快逃不要被抓,但他選擇不逃亡,也自認無錯,堅持留下對抗惡政。只因:「自己身為參議員,不出面解決不行。」
3/25在嘉義驛前成為他人生最後旅程、也成為暴政槍口下的冤魂。 (by Jade) 詳細介紹
吳金鍊(1913-1947)
《台灣新生報》日文版總編輯,對時政及社會不公現象,敢於批評、揭露,228事變時,每日大篇幅漢、日文對照,報導各地228事件消息,一生服務於報業。參與組織『台灣海外青年復員促進委員會』,照顧遭政府遺棄台籍日兵之善舉,遭國府流亡殖民政權羅織「陰謀叛亂首要」罪名,予以逮捕殺害。
伐暴揚善的精神……應復刻台灣人心中,矢志追隨。(by Susan) 詳細介紹
郭章垣(1914-1947)
宜蘭醫院院長。希望貢獻所學,為自己的同胞服務,面對醫院窘境,努力克服,霍亂流行時,不眠不休地工作,把病患的性命當親人看待,用同理心來尊重。228事件爆發後,從家裡被強行帶走,就地活埋,發現陳屍頭城媽祖宮前。生前留下「生離祖國 死歸祖國 生死天命 無念無想」16個字。
為人正直,重責任感,其從容就義,乃願意為台灣人民犧牲的台灣神。(by Emma) 詳細介紹
李鎮源(1915-2001)
國際蛇毒權威。早年貢獻所學於醫界、學界,晚年投身反對運動,創立「100行動聯盟」、「醫界聯盟」與「建國黨」,積極參與公投、反核四與反對中國併吞各種活動。
生前名言:「我想以有生之年貢獻給台灣這片土地,希望眼睛尚未闔上之前能夠見到台灣獨立建國成功,這是我的夢!」……
是台灣建國的精神,生命科學的實踐家。(by Susan) 詳細介紹
許錫謙(1915-1947)
《青年報》及《青年週刊》編輯、組織「台灣經濟外交會」花蓮港支部、「228大屠殺」爆發後擔任「青年大同盟」總指揮,召集民眾大會,並決議定調「打倒貪官污吏,台灣自治萬歲!」為口號。而後走避台北,然經遊說返回花蓮途中於南方澳附近遭埋伏的軍憲人員就地捕殺,享年僅32歲。
其熱心籌組公共事務、捍衛社會和平公義不屈服的大無畏精神,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Jolen) 詳細介紹
張雲昌(1916-1947)
228事件發生時,為遲滯未歸的廠長,一肩擔起蘇澳台灣水泥廠重務及228處理委員會委員兼任秘書,遭人密告,他認為無不法行為,做事心安理得為由,拒絕走避,而慘遭殺害。
『不知道,知道也不會講!』以生命守護廣納台灣菁英的『三民主義青年團名單』,拒絕出賣同胞的張雲昌,情、義、理的表現,正是台灣硬骨精神的實踐者。(by Susan) 詳細介紹
陳智雄(1916-1963)
早年協助印尼獨立建國經驗,戰後立志於台灣獨立建國運動。
被廣為認定是最純粹殉於信念的「台灣獨立運動第一位烈士」。堅決主張「台灣話就是我的國語」「生是台灣人,死是台灣魂」。
就義前,拒不下跪,刑前,仍高喊:「台灣獨立萬歲!台獨萬歲!台灣獨立萬歲!」(by Stella) 詳細介紹
王育霖(1919-1947)
一位打擊魔鬼的檢察官,於日本京都地方裁判所,任日本第一位台灣人檢事;終戰後回台擔任新竹地檢處檢察官,因不同流合污,在「祕密囤積糧食事件」中,捲進政治角力的濁流漩渦,成為國府的眼中釘,乃228司法界消失的菁英……
其生性耿介、公正不阿的法律人生觀,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ries) 詳細介紹
簡錦文(1924-1947)
基隆要塞司令部任職軍醫。在動亂的年代時常行醫幫助貧苦百姓,很多人受過他的照顧。後來被國民黨以莫須有罪名:「煽動故鄉暴動,主謀叛亂。」槍斃。家屬遍尋不到屍體,一年後曾受過幫忙的民眾不忍心才偷偷告訴家屬埋屍的地方,得以安葬。遇害時才23歲。
其熱心助人、關懷弱勢的道德勇氣,堪為台灣人精神表率。(by Cathy) 詳細介紹
黃信介(1928-1999)
信介仙,台灣人的歐吉桑。黨外到民進黨的桶箍。台灣民主運動、反對運動的領導者,萬年國會的增額立委;美麗島事件特赦恢復公職;國會全面改選後元帥東征再度當選,三進三出,是立法院的第一人。向強人蔣經國的嚴厲質詢,驚動政壇,終因美麗島事件被羅織成獄。
主張自由民主是台灣走向獨立的路線,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Bian) 詳細介紹
廖中山(1934-1999)
以外省人第一代的中國人身分懺悔,提出「在台灣獨立建國的行列上,『外省人』不該缺席」的論點,發表「認同台灣,別無祖國」的宣言;並發起穿著書有「台灣國民」衣服的運動,帶給後輩無限的震撼教育,是教育界消失的菁英……
其堅持對海洋台灣的認同與愛,是台灣建國的實踐家與先行者,乃台灣人應追隨的建國精神。(by Aries) 詳細介紹
林山田(1938-2007)
台灣台南市人,致力建造台灣為民主法治和社會公義的國家而奉獻。為爭取言論自由,組「100行動聯盟」,廢除「刑法100條」;退報(聯合報)運動。為台灣建國大業,籌組建國廣場和建國黨,並任副主席。撰寫「建造自己的國家」手冊並自費發行。
一生黑白分明淡泊名利,以行動和熱情為台灣建國奠基。(by Rainbow) 詳細介紹
盧修一(1941-1998)
他說:「天下沒有什麼好事會平白掉下來,權利是爭取來的。」自小與寡母相依,不畏環境艱困奮鬥完成政治學博士。
他進入立法院後,參與多項重要法案改革,面對惡政惡法,不惜勇敢衝撞,即使生命遭受迫害、威脅,仍不改其從政的初衷。
1997年蘇貞昌參選台北縣長時,更因為他的「驚天一跪」而逆轉勝。
為完成民主建國的大志,點燃生命最後的火花,其無私奉獻的精神是後人追隨的人性價值。(by Jade) 詳細介紹
陳定南(1943-2006)
曾任宜蘭縣縣長、立法委員、法務部長。在宜蘭縣用心建設令人感懷,注重生態保育與環境保護的永續發展,冬山河的建設更顯現他對保有大自然風貌的用心與期待,對各項公共設施建設完工時的檢驗極其嚴謹,要求盡善盡美,人稱「陳青天Mr. Clean」。曾說:如果討人喜歡與受人尊敬不能兩全,我寧願受人尊敬。
一生清白、公私分明、一介不取、以國為家,堪為全台灣國人民所崇敬之台灣神。(by Emma) 詳細介紹
鄭南榕(1947-1989)
在戒嚴時期,勇敢的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鼓吹民主自由在台灣的開展、抗議國民黨政府在台灣實行戒嚴38年。公開主張台灣獨立,大聲說出「我叫做鄭南榕,我主張台灣獨立。」。
1987年2月成立「228和平日促進會」,要求公佈歷史真相、平反冤屈、訂定228為和平日,是台灣建國的先驅先行者。(by Cathy) 詳細介紹
陳文成(1950-1981)
在美國求學、任教於卡內基美隆大學,關心台灣政治發展、研究政治理論,積極參加同鄉會、人權會,推動民主基金會,在財力上支援本土的《美麗島雜誌》,也埋下日後殉難之因。1981年7月2日上午,三名警總人員持約談傳票,從家裡把他帶走。這件事,使國際社會正式凝視國民黨的胡作非為,使美國政府果決處理校園特務的告密習性。
其為台灣人民爭取民主不畏強權的精神,是台灣建國的先行者。(by Cathy) 詳細介紹
228Net 信仰建國228 追思感恩台灣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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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台灣神太上真經
「台灣人民自救宣言」
  信仰建國228‧追思感恩臺灣神
誰說台灣屬於中國?讓國際文獻告訴你台灣地位真相! 列印 E-mail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許銘洲/編譯   
2018-11-23
中國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期間的中國地圖,並不包括台灣。圖片取自/美臺會網站
中國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期間的中國地圖,並不包括台灣。圖片取自/美臺會網站

英文網站《媒體》(medium)11月11日,刊登美臺會(American Citizens for Taiwan)的一篇詳實剖析專文名為,「實事求是: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領土聲索」(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Challenging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 Territorial Claims over Taiwan),作者是曾在台灣居住數年的學者布萊恩.班奈迪德斯(Brian Benedictus)。他指出,關於台灣之歸屬,中國最常使用的語彙大概就是:「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這是中共1949年建國之後,一直將其視為擁有台灣主權的「歷史根據」。

台灣自古屬於中國?

中國隋帝國(581–615 CE)的官方文獻,首度提到台灣,數百年之後,直到宋王朝(1127–1279)才在澎湖群島出現派兵駐防事宜;當時的澎湖兵防隸屬福建省;其後,元、明王朝延續在澎湖的巡防。實則,從西元585,一直到荷蘭東印度公司在1624年佔領台灣西岸長達38年以來,期間台灣1千多年來始終並非中國領土,而且每每成為海盜盤據場所,中國從未據有,或實質管理台灣。縱使到了1885年清光緒帝期間,台灣正式建省,然其統治權也僅止於台灣西半部。所以不能說中國曾在台灣收稅,受到進貢,並曾派兵巡邏,就說台灣屬於中國;難道17世紀荷蘭人在台灣收稅,駐軍,就說荷人擁有台灣嗎?(頂多只是佔領吧)

「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自始無效?

第一次中日戰爭(1894–1895)清國戰敗,導致1895年簽訂馬關條約(The Treaty of Shinmoneseki),將澎湖、台灣讓渡給日本。中國學者認為,馬關條約在脅迫之下簽訂,專為「帝國主義利益」服務,而非互利,因此是無效條約。中共的說法,礙難自圓其說的理據如下:

其一、中國認為當時清帝國跟日本所簽署的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試問為何俄國沙皇發兵攻擊,導致清國於1884年簽訂的「中俄喀什邊界條約」(Sino-Russian Kashgar Boundary Treaty,該條約重新調整中俄於帕米爾高原的邊境界線),仍然有效,也從未聽聞中共表達無效異議。另外,1842年清國與大英所簽署的「南京條約」,將香港讓渡英國,並直到1997年才依據條約內容還給中國,為何這2項不平等條約,中共卻從未表達無效之議?

其二、1945年二戰結束之際,當時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ROC)政府,宣佈片面廢除早年(清國時期)與日本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共1949年取得中國政權之後,對於國民黨當年主張,照單全部接收。對此,紐約福坦莫大學(Fordham University)法學院教授 江永芳(Y. Frank Chiang),曾在2005年發文指出:「單邊主張廢除指稱的『不平等』(條約),以及後續指控其伴隨而來的『侵略』,皆不符合國際法原理。」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PRC)與中華民國(ROC),一概片面主張廢除「馬關條約」,也違反國際法的「禁止翻供原則」(Principle of Estoppel);用白話文來說,就是不能出爾反爾,要「說話算話」。所以,馬關條約一直具有國際法效力,日本從1895年開始合法擁有台灣,直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放棄台灣主權為止。

大中華文化圈主權觀

中共除了透過不平等條約無效控訴,意圖獲取台灣主權;另外也透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大中華文化圈主權觀,認為台灣位於中國文化圈的影響範圍。所以基於「社會組織」、「歷史」,以及向大國主人「效忠」、「納貢」等屬性,台灣無疑早就是中國的附庸。這種看法相當迂腐可笑,豈不知1885年台灣才成為清國一省,不到10年台灣就因馬關條約淪為日本領土。從現代觀點而言,將台灣視為「歷史上中國領土」,以及受到中華文化影響,所以台灣屬於中國,無疑是漢人沙文主義的大頭病。以現代土耳其為例,難道該國可以根據1299年創設的鄂圖曼帝國領土範圍,要求一些鄰近獨立國家,交還土地主權,讓土耳其統治?另外,早年的越南、朝鮮半島,也都受到中華文化圈影響,並曾淪為納貢的附庸國,難道這些國家也都成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現代中國創建時期/支持台灣獨立

1912年中華民國創建時期,其領土主權並不包括台灣。1912年1月12日,孫逸仙被各省臨時代表,推選為過渡時期總統,從而宣佈中華民國(ROC)誕生;1936年的憲法草案,基於台灣屬於日本主權所有,台灣同樣並非中國一省。1926年國民黨第二屆黨員代表大會期間,該黨宣佈支持台灣民族革命(獨立),同時也支持鄰近國家韓國、越南,以及菲律賓的民族解放尋求獨立運動。

到了1938年國民黨臨時黨代表大會期間,蔣介石重述孫逸仙的先前主張,支持台灣獨立運動,並認為支持韓國、台灣獨立,將有助於鞏固中華民國在中國內部地位,也有助於打造東亞和平根基。從中華民國肇建的1912年到1943年,ROC一直表達支持「台灣獨立」意願;換言之,ROC承認日本對台灣主權的有效性;根據國際法「禁止翻供」原理,ROC後來不能(單方)否決日本對台擁有主權的條約(即馬關條約)。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

《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s, 1943)、《波茨坦公告》(Potsdam Declarations, 1945),經常被中台統合的倡議者提起。首先,開羅宣言是在ROC統治中國期間,與美英兩國,在1943年12月1日共同發布,其有關日台關係摘要內容指出:「日本應歸還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佔有的一切島嶼;日本自中國人得到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2年後發布的波茨坦公告,再度強調開羅宣言主張應予實現,而且日本主權範圍,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其它經由確認的島嶼。

上述兩項宣言,當然表達了當時列強,意圖重新建構二戰之後的國際秩序。然而,國際法委員會(為聯合國轄屬組織),於1969年5月22日通過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將國際政策聲明,以及相關政策意圖排除於國際條約的適用範圍,並認為必須符合、透過「國際法」形式,才能成為國際條約;上述兩項宣言之所以不符合國際條約在於,當時列強的主觀意圖,會隨著未來形勢條件產生變化,無法保證其可行性。

退一步而言,縱使上述兩項宣言,容或在國際法之下有其拘束力,然而日本並非上述宣言的簽署國之一,依照國際法日本當然並無履行義務。換言之,說台灣要歸還中華民國ROC,但日本沒有簽字,顯然無從歸還。

另外,讀者如對開羅宣言的起源、意圖與影響餘波有所興趣,可參閱加州大學歷史學者密催(James I. Matray)的專文Casualty of the Cold War: The Cairo Declaration and its Historical Legacy in Northeast Asia

1941年大西洋憲章

1941年由ROC、英國,以及美國等多個國家簽定的《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of 1941),僅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不予承認。該憲章倡議,「領土變更」必須符合人民的需求與願望(即不希望看到任何與人民意志不符合的領土變更,如強迫統一)。換言之,人民有權選擇他們要生活在什麼政權底下。這份自決意涵明確的憲章,標示:「對於受到強制逼迫者,他們擁有決定主權(自決),以及自我管理的權利(自治)。」

1945年克里米亞(雅爾達)會議

克里米亞雅爾達會議(Crimea (Yalta) Conference of 1945),其會議內容,關於台灣部份如下陳述:「台灣與澎湖群島在二戰之後,將置於託管統治(trusteeship)」;託管統治在後來的《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有較為明確定義。由美、英與蘇聯三國領袖參與的該項會議,並無國際法拘束力,因為該會議簽署日期為1945年6月26日,而日本正式放棄對台灣主權,是在6年多以後,1952年《舊金山和約》。

美國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

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在美國戰艦密蘇里號簽署《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正式結束二戰。依據國際法,美國成為日本帝國,以及日本所屬的其它各別領土的佔領者。

9月2日當天,盟軍最高統帥道格拉斯·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 General Order №1),該命令指派ROC元帥蔣介石,進入台灣,接受日本在台部隊的投降。隨後,蔣介石所率領的軍事部隊,以管理當局身份,於10月25日開始對台實施軍事佔領,隨後並持續取得台灣領土的控制權。不過,許多國際法專家認為,「ROC並無法定權利獲取台灣」,基於並無任何正式國際文件,提到台灣主權轉移給ROC;換言之,ROC頂多是股佔領勢力,美國則位居台灣佔領權的最高地位,是台灣問題的終極決策勢力。

舊金山和約

1951年9月8日的《舊金山和約》(Treaty of San Francisco, TOSF))共有48國簽署,日本正式宣佈放棄台灣以及澎湖群島主權。該和約遠比其它國際文獻,在國際法上面擁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其中關於台灣問題,簽署國家眾多,更是其它國際文獻之最。

於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正式打臉了中共PRC,以及中華民國ROC片面宣佈「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自始無效的說法。換言之,依據國際法上,台灣與澎湖群島主權,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台灣主權一直都歸屬日本。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該和約內容,完全未提到「台灣主權(地位)」歸屬,或讓渡給哪個國家。

參與舊金山和約草擬者之一的美國官員約翰·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於1955年曾明確表示:「台灣主權並未讓渡予任何人」;「日本只是提到放棄對台主權」。ROC當時並非該和約的簽署國,因此,根據和約第21條、25條內容:「無法透過該條約主張任何關於台灣,以及澎湖群島的任何特別利益」。根據和約內容,ROC也不能宣稱自己為聯盟國勢力(Allied Power)。

中日和約

1952年4月28日簽訂的《中日和約》(Treaty of Taipei),正式結束ROC與日本的敵對關係。僅管中共跟ROC這2個政權,同聲一氣相繼主張,中日和約(譯註:事實上只是台北和約),讓這2個中國政權擁有對台灣主權。依照國際法,事實並非如此。《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載明,美國為台灣的受託管理人(trustee),依據美國授權,讓台灣放置在ROC政權的「軍事佔領」底下,這跟中共PRC政權毫無任何關係。後來因為ROC在中國失去政權,美國就允許ROC持續軍事佔領台灣,其後才在1987年解除軍事戒嚴統治。

另外,中共在1949建國期間,宣稱擁有台灣,也不符事實。一則、台灣早就置於ROC政權軍事佔領底下;其二、依照1952年的《中日和約》第4條內容;「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換言之,「馬關條約」是在1952年才正式「失效」,中共憑什麼在1949年建國之際,就宣稱代表中國全境主權(譯註:即認為台灣屬於中國);實則台灣當時早已成為ROC政權的軍事佔領地,怎麼可能同時又屬於中共領土?

二戰之後的英、美兩國均不承認,台灣主權已轉移給「中國」。政治與歷史學者,台獨聯盟主席黃昭堂(Yuzin Chiautong),1972年曾就中日和約第10條內容:「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被)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提出他的見解指出,中日和約第10條,並非申言「台灣人屬中國國籍」;之所以當時台灣人被賦予中華民國國籍,只是為了方便台灣人尋求前往日本發展(或前往其它國家);否則台灣人將被視為「無國籍者」,根本無法出境,哪裡都去不了。

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

1971年聯合國大會((UN-1971),通過2758號決議案(United Nations Resolution 2758),讓中共PRC政權,取代蔣介石ROC政權,在聯合國合法代表「所有中國權利」;不過,並未提及「台灣屬於中國一部份」。

1964年法國總統戴高樂(Charles de Gaulle),希望跟中共建立外交關係,同時也跟ROC發展邦交;當時希臘也跟法國持同樣觀點;不過,前提是ROC政權必須放棄做為中國的唯一代表,並宣佈改名為「台灣」;當時的國際社會早已認識到,中華民國一旦不改變國名,將無法得到外交承認。蔣介石當時仍自視代表中國,結果導致中華民國外交遭到孤立,也導致台灣國家定位,一籌莫展,始終處於遭到拋棄的法定邊緣處境(Legal limbo)。換言之,當時蔣介石如果願意,將ROC改名為台灣,將得以繼續保有聯合國會員國的席次。

結論

台灣擁有自己的政府、領土管轄權、軍隊;國際社會也承認其領土、空域,海洋領域,以及永久居住人口;然而,在法理(de jure)層面,台灣仍然不是一個國家。1997年加拿大新斯科細亞省(Nova Scotia)法院,從海洋法角度,認定台灣是個「船旗國」(flag state),台灣人民在公海上懸掛該類旗幟,仍受到台灣當局保護;然而,這種保護顯得不足夠。國際法專家丹尼爾.奧康奈爾(Daniel O’Connell)曾斷言指出:「一個政獲得承認,必須先提出自己的(國家)名號」。台灣到目前還不是一個國家,因為它從未自行宣佈獨立;導致國際社會無從承認「台灣是個國家」。(譯註:台灣維持現狀的風險,在於它很可能永久不會受到承認);另外,上述的客觀歷史事實,以及國際文獻,在在顯明,「台灣的法律地位」,不屬於中國(也不屬於任何國家),這是中國不得不忍受吞嚥的既定事實。

Source: 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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