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踐踏司法主權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黃帝穎   
2011-02-09
一、 前言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名台灣人因涉嫌跨國詐騙案遭菲律賓國家調查局逮捕,中國政府要求菲國將包括台灣人在內的二十四人遣送至中國,菲國政 府無視馬政府的主張,逕將十四名台灣人都送至中國受審,引起藍綠立委同聲批評。

二、馬政府自 我閹割主權

        過去民眾質疑馬政府「親中賣台」,馬總統回嗆:「我哪裡賣台?」,陸委會也動用全民納稅錢作廣告聲明捍衛「中華民國主權」,但這個案件, 就是馬政府踐踏台灣主權的鐵證,本件涉嫌詐騙的十四位台灣人,所犯罪名非屬國際刑法人權危害、侵略戰爭或危害人類之犯罪,當無「普遍管轄原則」之適用,換 言之,其他國家之司法對此沒有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沒有權力審判涉犯詐欺罪之中華民國國民,我國對此具有司法管轄權,而根據國際慣例,跨國犯罪案件 中的犯罪嫌疑人都會依「國籍管轄原則」處理,也就是將嫌疑犯送回本國審判,但中國就台、菲間之嫌犯遣送作業從中截斷,即是告訴國際社會,中華民國司法並無 主權,台灣人涉嫌犯罪仍應送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由中國支配,中國有權決定是否移轉至台灣法院,馬總統自我閹割國家主權之行逕,不證自明。

        其實,依我國之民主體制,主權屬於國家的全體國民,亦即憲法第二條揭示之「國民主權原則」,司法主權當然屬於我國之全體國民,而國家之主 權是一種對某地域、人民所施展的至高的、絕對的政治權威,也是對內行政、立法及司法的權力來源,國家主權對外保持獨立自主的意志,而司法管轄權及立法權的 行使即必需以主權者的意志為依歸。

        在憲法和國際法上,主權的概念也賦予了一個國家,其合法政府有權對其領土享有無上的支配權,在國家掌控的各種機關中,司法擁有當然的審判 權,而不需要通過他國的指令或同意。換言之,主權在法律上的主要表徵,就是透過司法管轄權予以展現,通過主權主體所做出的決定,即不能夠、也不可能被地位 更高的權力機構否決。而主權的另一個法律基礎,是可以透過現實上對於國家權力予以行使,而不只是在法律形式上的單純擁有,因此僅宣稱擁有主權或是僅行使主 權皆有不足,主權的展現必需要是同時具備權力行使與主權宣示的兩個要件。

        我國之司法權當然是至高無上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1解釋理由書揭示:「大法官憲法解釋之目的,在於確保民主憲政國家憲法之最高法規 範地位,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大法官為具體實現人民訴訟權、保障其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 並維護憲政秩序,而依人民或政府機關聲請就個案所涉之憲法爭議或疑義作成終局之判斷,其解釋並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屬國家裁判性之作用,乃司法 權之核心領域,故與一般法官相同」,亦即,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之釋憲,為確保民主憲政國家憲法之最高法規範地位,而有拘束全國之至高、無上地位,司法主權不 可侵犯,在憲法與釋憲實務乃當然之理。

        基此,馬總統既然宣稱「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則我國人民遭菲律賓政府遣送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則國民依據我國法律,請求我國行使司法權的法 院,在人民遇有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遭受侵害時,法院依我國法律規定,提供救濟管道,以保護人民之權利,已然蕩然無存,犯人是否回國受審全看中國 臉色,中國成為馬政府的上級機關,我國之司法主權淪為空談。

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 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淪為國內協定

        二○○九年四月在南京的江陳會,馬政府正式與中國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法務部陸續發佈新聞稿說「實質成效良 好」、「績效卓著」云云,然而本件菲律賓引渡台灣犯罪嫌疑人至中國,由中國決定是否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將人犯送回台灣,即是徹底剝 奪台灣司法主權,而成為國內打擊犯罪的合作模式,而難怪法務部敢說「實質成效良好」,因為往後台灣的國際罪犯可能都透過這個國內模式遣送回國。

        台灣國際法學者李明俊教授在其「江陳會協議的法律解析」一文中表示:「在「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方面,特別是涉及包括文書送達、 調查取證、罪贓移交等國家司法主權部分,中國試圖比照《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及《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對司法文書送達採取香港澳門之「法院對法院」 模式,簽署雙邊法院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的安排,而此種安排與國際文書送達《海牙送達公約》不同,係一國兩制及基本法架構下之產物。另在請求程序方面,協 議規定雙方以製作特殊的「文書格式」方式,免除「文書驗證」的手續,此點亦完全繞過《海牙送達公約》有關國際文書送達的規範,更接近目前大陸司法文書送達 香港澳門之模式。上述這些規定將使得臺灣有被中國地區化的情形。由上可知,馬英九政府用更多政治及主權籌碼換取短線的經貿利益,讓情勢逐漸演變成中國在國 際上仍舊堅持「一個中國」,而台灣對外避談中華民國主權。在此框架下,台灣不製造「一中一台」、「兩個中國」的印象,等於是默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較過去國民黨的「一中各表」更加倒退,台灣的主體性完全消失。」,即已預見台灣被馬政府透過兩岸協議的簽訂給「地區化」,而這樣的預言,很不幸的,在菲律 賓遣送台灣人至中國的案件中實現了。

(作者為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Source: 極光 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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