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大法官也歧視勞工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羅俊瑋   
2011-05-01

五一勞動節前夕,媒體報導經濟部所出資設立之工研院,竟開授教「雇主如何規避《勞基法》的『薪資設計』實務」課程。事實上,台灣勞工之弱勢不僅止於此,除實質所得下降,而軍公教人員卻是固定年資提升又加薪三%,以及先前十八趴優存爭議,更甚者,連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勞工權益亦未加以重視。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做出之六八三號解釋案,對於軍公教與勞工間之保障,即劃下更深區隔。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即規定:「依本法支付之各項給付,經承保機關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承保機關者,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然對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六八三號解釋案則認為,此規定「旨在促使勞工保險之保險人儘速完成勞工保險之現金給付,以保障被保險勞工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生活,符合憲法保護勞工基本國策之本旨。」故認為其無違憲之虞。

換言之,於本號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於勞工就勞工保險之請求,縱使勞工保險局遲延為給付,其並無給付遲延利息之餘地。然於公教人員保險,一旦其保險給付逾十五日,依法則必須支付遲延利息。同樣係為保障退休後經濟安全之社會保險制度,對於勞工與公教人員權利之保障,竟有如此之區別,著實令人難以接受!

立法或行政機關獨厚公教人員權利之保護,或因政治操作所致,並不足以為奇。然號稱人民基本權利守護神之司法院大法官,「仍不免俗」的將勞工與軍公教人員加以區分,而為不同之看待,此實難令具勞工身分之人民加以理解。

就國家稅收觀察,無論軍公教人員與勞工,均有相同貢獻。然就資源分配,具勞工之身分者,卻難以與軍公教人員相比。不要忘記者為,軍教(中小學教師)人員過去均無需繳納所得稅,當立法院修法通過其應課所得稅時,行政機關之相對措施為課多少稅,則補多少之薪資。此令具勞工身分之人民情何以堪?無怪乎考試院長聲稱,「公務人員不是一般的人」。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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