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失解約時機 軍備局事前不作為 事後推諉
作者 自由時報記者羅添斌/特稿   
2011-06-08

國防部新大樓工程進度一再延宕,朝野關注,對於國防部委託監造單位、林同棪工程顧問公司曾經七度行文國防部,要求軍方與承包機電工程的榮電公司解約,國防部軍備局長劉復龍昨日表示,榮電履約不良部分,國防部曾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送交列為不良廠商,卻遭公共工程委員會駁回。但根據審計單位調查顯示,軍備局說詞根本就是避重就輕。

監造單位曾七度行文敦促解約

審計部早已針對國防部新大樓工程延宕一事進行調查,根據軍方人士提供審計部的調查內容顯示,林同棪公司早在二○○八年七月起,就多次函催並寄發存證信函,更在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二○○九年九月二日間,提出七次「博愛分案」相關評估或檢討供軍備局工營中心參考,明確建議該中心與廠商終止契約。

審計部調查時發現,對於榮電公司延誤履約期限一事,軍備局工營中心自二○○八年七月起,僅一再與榮電公司召開施工窒礙協調會、或是催告要求提出改善計畫,卻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施工進度落後超過十%為由進行解約。

直到林同棪公司於二○○九年的九月二日提出第七次行文,要求軍方與榮電解約時,依審計部的調查,軍備局工營中心才正式通知榮電公司,告知以延誤履約情節重大,要求以政府採購法解約。但榮電公司向工程會提出申訴,工程會竟撤銷軍備局的要求。

審計部調查顯示,工程會認為,軍備局工營中心在二○○九年九月二日前,僅發文催告申訴廠商限期提出改善計畫,而不是直接要求限期改善,其程序於法不合,難以符合政府採購法中有關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的規定;審計單位認為,工營中心自審議判斷後,還是沒積極研謀具體改善作為,致工程進度落後幅度不斷擴大。

軍備局不提漠視工程監造單位前六次行文要求解約的事實,反避重就輕地強調確向工程會提出,只不過是遭到撤銷,彷彿在向各界敘述軍備局的委屈,更不敢提有關前六次期間的不作為,反成為工程會撤銷軍備局要求解約的理由。軍備局相關官員如此心態,軍方高層有必要徹底進行檢討,以免新大樓預算無止盡地增加,成為浪費國人納稅錢的錢坑。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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