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馬英九再耍騙台灣人民了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黃森元   
2008-03-19
 美國國務院外交事務手冊之指示,揭破馬英九綠卡「自動失效」之大騙局。


 前言:


 依美國國務院之外交事務手冊第九冊四二.二二條第十項(9FAM42.22N10 Visitor Visa Issuance Not Relinquishment of Resident Status)之規定發給「非移民簽証」非自動放棄「永久居留權」


 (A)馬英九說:【關於綠卡的事,巳經講過很多次,美國簽証分成「移民」和「非移民」兩種,已發了「非移民簽証」,「移民簽証」就已經失效】。


 中國國民黨主委鄭麗文也指出:【美國只對沒有綠卡和美國公民身份的人,發出「非移民簽証」,馬英九持有「非移民簽証」,就是綠卡已經失效的最好証明】。


 這種不慎重查証美國的法令,就胡亂發言,對於曾在哈佛學過法律的馬英九而言,此一莫名其妙的心態,真是非常危險,令人非常擔憂!....請馬先生及鄭麗文女士好好地詳讀 INA:ACT(移民法)214, Admission of Non-Immigrants(B)及(C)項之規定。


 (B)中國國民黨委託律師賴素如表示:【馬英九取得「非移民簽証」,就已算是綠卡自動失效】。這也是學法律的人,卻欠缺嚴謹求証之耍賴,莫非是企圖混淆民眾,並藉以掩護馬英九,達到選舉戰術之伎倆?


 本文:


 持有永久居留權之移民,因在美國之外超過一年以上,不能憑綠卡(I-551表)入境,如果有永久居留權之移民,沒有放棄永久居留權而取得「非移民簽証」(如觀光、考察、參加會議等之簽証)──如馬英九的例子,對他的永久居留權並「不會自動發生或造成負面影響」,意即綠卡「無自動失效」之事!


 (一)美國政府之行政權權限分掌類別:


  (1)發給「非移民簽証」之美國駐外領事館是隸屬美國國務院管轄,而
  (2)發給入國(機場或港口)許可及允許滯留期間之決定權是屬於美國法務部之移民局(移民局在九一一後,已改為國土安全部統轄)。
  永久居留權「取得」或「喪失」許可裁量之決定是屬於移民局之權限,不是屬於領事館(如A.I.T)。


 (二)美國駐外領事館官員不得以先放棄綠卡作為發給「非簽証」之交換條件,因為國務院所屬之駐外領事館不能侵害移民局之權限。


 (三)移民局保留決定「合法居留權是否喪失」的解釋權,領事無權代為解釋或作決定。


 當持有永久居留權之移民欲申請放棄居留權利而自願繳回綠卡,領事館官員應要求該申請人填具「I- 407」表之正當手續,合法放棄永久居留權,接受繳回之綠卡,將之轉送給移民局。


 (四)領事館的官員必須記住:喪失永久居留權之原因,是已無返回美國永遠居住之確定意圖(Intention),而非單純放棄居留權之陳述(9FAM42.22N4.1 Loss by Renunciation, TL: Visa-284.)。
  (a). 省略.
  (b). Consular officers should keep in mind it is not the statement renouncing residence, but the absence of a fixed intent to return, that results in the loss of LPR status)


 結語:


 馬英九沒有辦理「放棄綠卡」意圖之正當手續,卻一再逕自認為有「非移民簽証」,其永久居留權即「自動失效」之謊言說詞,對照上述說明,已不攻自破!


 馬英九嚴重欺騙及侮辱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作為主人「知之權利」的蠻橫行為,中華民國政府的公權力如此怠惰,竟然無可奈何地容許他依恃無恐!馬英九毫無羞恥,卻也傲慢地繼續隱騙那些擁護支持他作為競選總統的無知、愚蠢選民,及企圖復辟的既得利益之政、商團體。


 這是什麼國家?是什麼選民?目前有六百多位國際媒體人來台觀察採訪,馬英九這種無誠信、無賴的做法,如果讓他當選總統,將會在國際上傳為笑柄,貽笑四方,台灣人民有臉抬頭嗎?(黃森元/行政法專家,美國Formosa 真善美社會員)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8.03.19

轉貼自南方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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