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立院 中選會續編公審會預算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自由時報   
2011-10-02
人民要求公投的提案,一再遭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立法院3年前就決議要求中選會停編公審會預算,將業務交回行政院,但中選會明年仍續編公審會預算。台聯黨主席黃昆輝怒斥行政干預立法,坐實馬政府一再以反民主手段阻撓公投。(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3年前決議 業務交回政院

〔記者王貝林、林恕暉/台北報導〕立法院三年前曾做出決議,要求中選會應停編行政院公審會預算,將業務交回行政院,但中選會無視立院決議,明年度仍續編公審會預算。民進黨和台聯昨都痛批,馬政府攔阻人民公投,行政院和中選會藐視國會決議,不僅預算應該刪除,也應修法廢掉公審會。

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一再駁回在野黨所提有關ECFA公投提案,實質否決公投案,早已備受爭議。台聯黨主席黃昆輝痛批中選會及行政院違背立法院決議,以行政權干預立法權,並利用實質審議公投題目阻撓公投;這也證明馬政府一再使用「反民主」手段,不讓人民順利行使公投直接民權。

在野黨砲轟 促廢掉公審會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批評,中選會續編公審會預算,不肯將業務交回行政院,明顯藐視立法院決議,該項預算應該刪除;她也強調,「鳥籠公投」妨礙台灣民主的發展,行政院公審會並無存在的必要,應該修法廢除。

立法院預算中心一○一年度總預算評估報告認為,公審會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行政院自訂施行細則恣意增訂委任規定並交由中選會辦理,明顯牴觸公投法母法規定,相關預算、業務應即回歸行政院。

中選會秘書長鄧天祐表示,中選會曾為此發函詢問行政院,行政院認為依照公投法施行細則,公投審議業務由中選會負責並未違法,因此中選會才會繼續承辦此業務。

公投法第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全國性公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立法院審查九十八年度總預算時,認為行政院委由中選會設公審會,明顯踰越法律授權,因此決議要求中選會自九十九年度起,停止編列公審會預算,並將業務交回行政院。但中選會均以「行政院依行政程序法授權委任」為由,照編公審會預算,明年度還是依樣畫葫蘆,為公審會編列一百五十三萬元預算。

預算中心報告 牴觸公投法

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認為,中選會雖搬出行政院的函釋,認為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但公投法中並無相關授權,公投法施行細則委任中選會辦理的規定牴觸公投法,應屬無效,所以行政院仍為公審會的主管機關,相關業務、預算均應由行政院執行。

依預算書顯示,公審會明年度一百五十三萬元預算中,公審會主委、委員及兼職人員,每月支領的兼職費就花掉一百三十萬元。

公審會負責審查公民投票案,自九十八年成立以來,只開過七次會議,卻仍每月支領兼職費,其中主委每月支領八千元、二十位委員每月支領四千元、中選會七名人員每月支領三千元。

立委邱議瑩批評,公審會平日並無例行業務,僅在有公投提案時才須審查,卻每個月都支領兼職費,應改為只在開會時支領出席費即可。鄧天祐說明,相關兼職費用中選會也是依法簽核辦理。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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