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過關 劉姍姍過關?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吳景欽   
2012-02-02

我國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所涉及的虐傭案,由於已達成認罪協商,法院在接受約九萬美金的相關費用賠償後,將之驅逐出境,此事件似乎就要畫下句點,但果可如此?

由於美國法院並不認為此案屬於我國駐外人員執行公務的範疇,因此,並未適用「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以對劉姍姍為刑事豁免,致將之當成一般刑事案件處理。而美國刑事司法的特色,即是當事人達成協商後,被告即於法庭上認罪,只要法官同意,即依據協商內容為判決,而不進入陪審程序。劉姍姍既然答應賠償後認罪,本案在美國也因此終結。

惟此案件雖在美國終結,但在被告遣返回台後,我國的司法調查,卻不能隨之終止。因外國法院的判決,基於主權的獨立性,自不具有我國法的效力,而僅能當成是一種既成事實,所以依據我國刑法第九條,劉姍姍案件雖已遭美國法院判決,仍得依我國法為處斷,不過基於「一行為不二罰」的考量,法院仍可依據刑法第九條但書,而來免除其刑。所以就虐傭部分,我國所為的司法調查,即可能因此告終,而僅具有象徵意義。

惟美國法院所為判決,僅是針對虐傭等相關事實為判決,至於劉姍姍是否剋扣薪水並為浮報公費,即涉及貪瀆一事,其所侵害者乃為我國法益,自不在美國法院的管轄範疇。所以就此部分,行為地雖在美國,但根據刑法第六條第一款,只要為公務員於外國地犯貪瀆罪,一律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駐外人員既然為我國公務員並涉及貪瀆,則在劉姍姍回國後,檢察官自應為調查。又關於賠償金額及律師費用,若由國庫所支出,則不管將來貪瀆案是否有罪,既然其已針對虐傭部分認罪,而可證明有違法失職之處,則關於此筆高昂的金額,自不應由全民買單,而須立即向其求償。

劉姍姍雖被驅逐回台,惟若此事件因其在美國認罪,我國司法即不了了之,相關費用亦須由全民買單,不僅視廉能政治如無物,更難符公平與正義。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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