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談第一冤案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吳龍   
2006-11-08
 構陷入罪的國務機要費案堪稱是2006年第一冤案,不但是發生在第一家庭,而給予「第一」冤案之名,更是因為此冤案在未被昭雪的今日,已經引發社會動蕩不安,以及政局混亂。本在赤禍失敗而得以喘息的台灣,將因陳瑞仁的個人偏見而再次進入動蕩,陳瑞仁的罪過不可不大。


 國務機要費案是一個構陷入罪的案件,筆者曾為文寫過審計部和黨國政客與黑心泛統媒體的構陷入罪手法,本文將略寫陳瑞仁在起訴書中以「莫須有」的貪污之罪名起訴第一夫人,來彰顯國務機要費案一路以來所展現的構陷入罪特性。


 我們應該有最基本的常識是,阿扁總統減薪已經少領四千萬元以上,卻被說是貪污一千多萬的國務機要費,這實在不合常理。就像一個員工自願減薪一半二萬元,卻被說有A三千元一樣,沒有人會相信這樣的事情。


 陳瑞仁的起訴書有很多問題存在,有一個分析文章很值得一看,那就是四無君的《對吳淑珍起訴書之我見》。除了這些以外,筆者還發現兩個問題在,可以看出陳瑞仁站在個人偏見中,有意無意的以「莫須有」手法,構陷總統和第一夫人貪污罪名,陳瑞仁所謂的證據說話,仔細分析起來,其實是自欺欺人之詞。


 第一,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的第一到四點之間,有「有罪推論」和「莫須有」問題在。


 第三點以明確的時間證據,指出曾天賜與「甲君」之對外秘密外交工作及「甲君」領取工作費乙事是「純屬虛構」,這一點我們暫且相信陳瑞仁的調查,只不過,就算曾天賜與「甲君」之對外秘密外交工作是假的,這樣的事實以如何的邏輯可以推論得出第一夫人貪污的論點呢?


 難不成陳瑞仁兒子或部屬說謊,就可以說陳瑞仁是小偷嗎?請問有這種邏輯嗎?


 曾天賜與「甲君」之對外秘密外交工作如果是假的,很有可能是為另一個秘密外交工作來掩飾,只因為機密工作不可曝光,才捏造出來的。也有可能是為了保護某些人,如第一夫人,如機密人員等等,而捏造這樣故事來。當然,為第一夫人貪污而捏造出來的可能性不是沒有,問題是,陳瑞仁應該去查出明確可信的證據來證明貪污,而不是以個人偏見的自我想像那一定是第一夫人的貪污所得,一開始就用「有罪推論」來誣陷入第一夫人貪汙罪。


 任何邏輯都無法倒果為因的證明曾天賜與「甲君」之對外秘密外交工作是假的,就等於證明第一夫人貪污。只有先有證據證明第一夫人貪污,才能證明曾天賜與「甲君」之對外秘密外交工作這個故事是在為第一夫人貪污遮掩的,否則光是這樣調查,就要倒果為因的當成證據,「莫須有」指控別人有貪污,那只怕全世界每個人都是貪污犯,連陳瑞仁都不例外了。陳瑞仁的辦案能力真應該向曾益盛多學習一點。 


 第二,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的第六點中:「訊之陳水扁總統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一次應訊時,檢察官問以『第一家庭成員曾否使用國務機要費來購買自己所使用的衣服或首飾?』其答以:『沒有,如果有購買衣服或首飾的話,也是用來送人的,第一家庭成員不會自己拿來使用。』」,請大家注意一下,陳瑞仁這裡問的是「國務機要費是否用在第一家庭成員身上」的問題。


 而後又有一個質問:「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陳總統第二次應訊時經檢察官問以『經查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中,有些是吳淑珍夫人購買鑽戒、衣服、太陽眼鏡、皮鞋等物所取得之發票,您對此之解釋為何?』陳總統始改稱:『有二種情形,一種是我夫人買來自己用的,這是我餽贈給她的,這部分比較少。另一種情形是我夫人買來要送人的,是送給一些外賓或在婚喪喜慶時送人的。』」,請大家注意一下,陳瑞仁這裡問的是「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何以有吳淑珍夫人購買物品之發票」的問題,而阿扁以為是問「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中,第一夫人購買物品之發票的種類」來加以回答。 


 只要你是一個沒有偏見的人,應該很快的就看出問題所在了:陳瑞仁以雞同鴨講的質問,當成控告阿扁總統和第一夫人貪污的證據。我們都知道,這次國務機要費的發票是用拼湊的,有很多是第一夫人向朋友拿發票來湊的,而發票中會有第一夫人自己的發票,也是理所當然的事。絕對沒有道理只去要朋友的發票來報帳,而自己的發票卻不拿出來的報帳,除非心裡有鬼。因此,我們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有第一夫人購買物品之發票的必然性了。


 既然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必然有第一夫人購買物品之發票,那麼要追查的是,第一夫人拿購買物品之發票所請領的國務機要費是放在阿扁總統和第一夫人的口袋呢?還是全給阿扁總統為國家做事呢? 


 我們沒有看到陳瑞仁有追查這樣的問題,找出這個問題的種種證據。我們卻看到陳瑞仁以個人偏見扭曲阿扁總統的言論,自己認定阿扁第一次說的是第一家庭並沒有支取國務費購買自用物品,就算有買也是餽贈他人,但檢方提出鑽戒相關證據時,阿扁改口說是自己買來送給吳淑珍的。


 換句話說,陳瑞仁打從一開始就認定阿扁和阿珍是貪污的,以「有罪推論」來偵辦案件的。因此,他不去考慮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有第一夫人購買物品之發票的必然性,卻倒果為因的把有第一夫人購買物品之發票當成是貪污的證明,並以曖昧的言詞來質問阿扁總統,在阿扁總統陷入其曖昧的質問後,誤以為是問「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中,吳淑珍夫人購買物品之發票的種類」的雞同鴨講的回答,然後自我想像是阿扁總統在改口,在改說法了。


 是以如此,當陳瑞仁在起訴書提出「如果該只鑽戒是陳總統之餽贈,理應全數價金均由國務機要費支出,何以僅部分支出?」這樣的質疑,就更加暴露不聽證據說話,以個人偏見而「有罪推論」的事實來。


 我們知道,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是用拼湊出來的,如果第一夫人欲借此上下起手,混水摸魚的貪污時,理應把全數價金均由國務機要費支出,而非僅部分支出,這樣才能滿足貪污的企圖。我們既然了解到國務機要費的發票需求不可能剛剛好是鑽戒的全部,滿足發票需求只能去拼湊的,那第一夫人為了湊數而拿部分發票來湊個符合的數目,那是理所當然的。


 陳瑞仁對鑽戒的質疑,反而是給第一夫人一個清白的證明了,響噹噹的打了陳瑞仁一個巴掌。只不過在陳瑞仁「有罪推論」的個人偏見下,這樣的證據不但變成啞巴不會說話,還自我想像那是總統以「追認」方式來餽贈諸多物品給吳淑珍夫人,「莫須有」的認定那是貪污,莫名其妙的起訴第一夫人貪污了。


 以上略談這兩點是筆者初步看陳瑞仁的起訴書,所發現的最基本邏輯錯誤,其餘的錯誤以後再發表。除非陳瑞仁有很多的證據沒寫上去,否則只以他寫的起訴書來看,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出這兩個不合常理的論點,完全是套用過去黨國構陷入罪的誣陷手法。過去黨國時代,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就是用這樣倒果為因,莫須有等等種種手法來製造冤案的。


 我們不能肯定陳瑞仁是故意構陷入罪阿扁和第一家庭,但是,筆者對陳瑞仁辦理國務機要費案此事的批判是以起訴書的資料和呈現的事實來斷言,除非陳瑞仁能再提出更多或更明確的資料來證明筆者是錯的,否則透過陳瑞仁的起訴書,我們可以很明確的看出陳瑞仁正沉淪在國務機要費案的構陷入罪過程裡。


 如果陳瑞仁並非黨國共犯,非故意製造黨國惡勢力鬥爭仇恨阿扁的材料,那陳瑞仁的辦案能力真應該向曾益盛多學習一點,否則製造此冤案的事蹟,加上給黨國惡勢力有藉口繼續鬥爭台灣人民和台灣政權,其濤天罪過只怕花其一生都難以贖平。

 PS1.本文發表於總統對外說明之前。

 PS2.媒體都將陳瑞仁說成是深綠人士,這樣的說法非常有問題。之所以會把陳瑞仁說成是深綠人士,是因為陳瑞仁自稱是深綠和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家屬。基本上,這兩者都不構成深綠的條件。例如,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家屬就是深綠嗎?這由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家屬吳伯雄效忠中國黨的事實,可以證明並非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家屬就一定是深綠的道理。


 再者,在黑心泛統媒體上罵阿扁的人,很多都自稱是綠營的,這些假綠營要被認為是綠色,那只是鬧笑話而已。就吳龍來說,吳龍自稱是反扁人士,現在為了台灣,為了民主,而不得不替阿扁講話,吳龍就是深綠了嗎?吳龍就改變反扁的立場了嗎?


 沒有,吳龍的立場從來沒變過,替阿扁講話只是為台灣,為民主而說的,不是為阿扁說的。這次國務機要費案是一個大冤案,為台灣好,或是為台灣民主發展,都有必要讓大冤案昭雪。


 吳龍反扁的原因,就是思印的《擁抱改革才能救自救》一文,第四段批判阿扁的觀點。這種擁抱黨國惡勢力,與黨國惡勢力為伍的做法,就是吳龍反扁的原因。


 同樣的道理,李登輝先生和台聯此次與黨國惡勢力聯手罷免阿扁,吳龍自然不認同。因此,望李登輝先生和台聯勿在犯下與阿扁一樣的錯誤,並能看清冤案,改變策略,全力挺扁,成為「忠誠」台灣的「在野黨」,這樣才能成為一股強大的第三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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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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