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兩億? 又在「大統」了!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李俊德   
2014-12-22

食安風暴又起,「食藥署簡任技正王德原說,今天凌晨零時起,市面上不得再有用到違法添加二甲基黃乳化劑的產品,否則依法最高可罰兩億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官員在媒體前宣稱「最高可罰兩億元」,聽起來罰挺重的,但實際上呢…講這話根本只是唬弄消費者!為什麼?我想前些時候「大統黑心油」的食安問題大家應該記憶猶新,彰化縣衛生局開罰十八.五億(聽起來嚇死人的重),但是刑事判決除了有期徒刑外,罰金只判罰五千萬。

結果後來呢?大統訴願,十八億的行政罰鍰撤銷。因為,基於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一事不二罰(同樣的事不能處罰二次)」及「刑事罰優先(行政罰鍰及刑事罰金同時存在,只須繳納刑事罰金)」。(法理上似乎「沒有錯」)

但是「刑事罰」處罰的罰金上限充其量是八千萬及一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刑事罰要「吃死人」才有可能罰到兩億,可是這種「長期吃了黑心食品直接致死」的情況,有可能在訴訟上證明嗎?

而行政罰卻可於黑心廠商添加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時,輕易的罰兩億或數個兩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這些都只是宣洩老百姓憤怒的假數字而已。因為依照過往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一事不二罰」(處了刑事罰金就不能再科行政罰鍰)及「刑事罰優先」的處理原則,超過刑事罰金的罰鍰部分通通都會被撤銷(例如大統訴願案中十八億的罰鍰),換句話講,刑事罰難以判罰超過一億,行政罰即使喊到一百億,也根本是「玩假的」!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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