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Limbo的問題
不吐不快 - 保護台灣大聯盟(TDA)
作者 林志昇   
2006-12-15
有關Limbo的問題
Mr Bush and Mr Hu agreed that Taiwan should remain in international limbo, but could not agree what would happen if the island tried to alter its status. It was one of a number of disputes where no progress appeared to have been made at yesterday's talks.

這是報載當中國領導人胡錦濤訪問美國布希總統時的一段談話,其中首次使用limbo的字眼,所謂limbo就是「困境」,或叫「懸空」,也就是「邊緣的一個地方」,意思是說台灣國際地位目前「懸空」,沒有確定,與我和何瑞元先生的研究完全吻合,這麼多年以來,美國官方對於台灣地位的形容,這一次算是比較貼切的用語,這個字眼,來自於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日本放棄一切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義與請求權。可是沒有指定收受國,這就是一種limbo cession「懸空割讓」,有部分研究台灣地位的學者被這種情況給搞糊塗了,自認為沒有指定「收受國」,就是交回給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事實上,錯了;舉例來說,如果在路上撿到皮包,你絕不會因為沒有所有人而把它據為己有,一定會送交警察局認領,而台灣正是美日太平洋戰後被丟棄的「皮包」,被日本「懸空割讓」,被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強行撿到」妄想據為己有,意圖就地合法,這是「美國警察局」絕對不可能也不會發生同意的事,因為,美國身為「主要佔領權」國,可以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干渋台灣地位的一切,中國的打壓並不是主要原因,千萬不要弄錯方向,誤導廣大的台灣人民。

歷史上,古巴與台灣之情形皆是戰後和平條約中被懸空割讓的地區,沒有收受國,美國也同時為古巴和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古巴在一八九九年十二月十日的「巴黎和約」,台灣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雙雙被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根據美國憲法的領土條款,戰後古巴與台灣都屬於美國列島區。一九零一年美國最高法院在DeLima v. Bidwell案例中大法官指出:「古巴是在美國統治下之外國領土。」,古巴隨後在一九零二年在美國國會同意後,由平民政府接替美國軍事政府而獨立建國,台灣目前仍然處於和平條約生效後的「善意佔領時期friendly occupation」,或稱為「軍事政府的民政管轄體系civil affairs administration of a military government」,到底是由誰決定「當地合法政府」?依照國際法慣例,答案是: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但是,絕對不會是當初來台執行佔領任務的「管轄政府(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不論經過幾次的民主選舉或者管轄的政黨輪替(這只是管轄方式的選擇),所以,毫無疑問,台灣目前是在佔領法之下的一個「暫定狀態」,所以,流亡政府中華民國或台灣當局都沒有擁有台灣主權是正確的,是國際社會的共同主張。

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也不支持台灣參與須具有「主權獨立國家身分」為會員資格之國際組織,可是,美國從來沒有反對將來台灣人走自己的路,包括安排「台灣建國」的時間表,目前正在領導台灣人邁向建立「台灣國」的領導人,應該正確認識台灣真正的國際地位,走對的路,依照國際法理,對抗中國企圖併吞台灣的野心,全台灣的人民才會團結一致,眾志成城,千萬不可短視,只求暫時的感情台獨,害台灣人永遠走不出被奴役的惡夢。

作者

「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組˙建國黨決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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