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聯盟給馬劉的公開信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benQQ   
2008-11-24

原文:Open letter to President Ma, Premier Liu, and R.O.C.--Taiwan
國際人權聯盟給馬劉的公開信

國際人權聯盟寫這封信,是為了表達對於中國特使訪台期間,對於和平示威人民的拘禁與攻擊,表達深切關注。

根據所收到的訊息,自十一月三日起,台北市大量部署了超過七千名警員。當局採取了許多嚴厲的措施,包括:沒收和破壞私人財產,騷擾和毆打太接近沒有定義或定義模糊領域的人,用武力清理公路,進行隨機搜查和逮捕,並限制人民行動自由。這些行動在陳先生的訪問期間以保護安全為名而實施。

但是,我們擔心這些激烈行為,事實上的目的是壓制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為了支援這種暴力行為,這些前所未有的限制,顯然超越了確保安全所需。例如,人民被禁止展示或攜帶台灣國旗,禁止說出“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禁止攜帶攝影設備,以及限制任何當局認為是不恰當的音樂播放。

這些措施的目的看來是消音政治觀點而不是保護安全,而且他們公然違反台灣憲法,尤其是第11條和第14條保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國際人權標準。因此國際人權聯盟要求,受憲法和國家法律管制的警政署和國安局,應為侵犯他們法律義務的責任而被追究。司法院及監察院應對所有侵犯人權的指控,立即進行獨立和公正的調查,並留置所有因忽視他們的公民權利和法律義務而需要負責的所有官員,以符合司法院最近的聲明:“形成一個客觀和堅實的審查標準,並使憲法審查更可預見的和值得人民信賴是非常重要的“。犯下的這些違法行為,特別是警政署和國安局,必須被追究責任,根據台灣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更廣泛來說,國際人權聯盟呼籲政府修改集會遊行法,特別是:取消強制性要求的許可制採用自願申請的基礎,關於特殊領域的限制條款,從而導致過多限制人民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的自由裁量權。此外當局應取消解散以及刑罰的特殊規定,這是戒嚴時期遺留下來的東西。最後,台灣應建立執法人員應該有責任在值勤時明確宣布他或她的身份的規範,以確保合法性並能為此負責。

各位閣下,本組織堅定地認為,台灣顯著民主化的果實對於亞洲大陸作為一個里程碑的意義。因此我們對台灣令人震驚的人權退化表示嚴重關切,我們將其視為台灣應依循的民主價值和人權走向負面趨勢的一個信號。我仍然希望你會考慮到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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