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立法 學者:沒有違憲問題,個資法應退位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民報記者唐詩   
2016-06-20
轉型正義立法 學者:沒有違憲問題,個資法應退位
針對轉型正義立法有關「程序正義」問題,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黃居正今指出,轉型正義是對過去的總體性評價,評價的效果超過既有的憲法在維護權利的作為,既已選擇所欲扭轉、否認、消滅「過去之惡」,沒有違憲的問題。(記者唐詩攝影)20160620

針對轉型正義立法有關「程序正義」問題,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黃居正今指出,轉型正義是對過去的總體性評價,評價的效果超過既有的憲法在維護權利的作為,既已選擇所欲扭轉、否認、消滅「過去之惡」,沒有違憲的問題。

他並表示,為「糾正過去之惡」而進入符合「過去之惡」定義之人民或團體處所進行調查或勘驗,「都不會發生侵害人權等違憲問題」,「同理,其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位階自然也相對為最高,與其所欲實現目的相衝突之法律均應退位、不適用,「包括個資法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0)日上午召開第五場「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公聽會,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擔任會議主席。黃居正發言時做出以上表示。

黃居正針對轉型正義的概念被批評不適放在法律體系一事先做討論,但相關糾正「過去之惡」例子比比皆是,例如戰後審判,所以轉型正義並不是太令人意外或驚訝的東西,定義也非常明確。

除了大家熟知的德國、南非、南韓的例子,接著黃居正也提及,以色列「納粹黨及納粹同謀者處罰條例」、羅馬尼亞在1989年推翻希奧塞古政權後制定刑法追訴條款,立陶宛在2000年在刑法中增訂危害種族罪,並據以訴追1945年間蘇聯在立陶宛境內殺害紅軍逃追,拉脫維亞也在1999年增訂危害種族罪,訴追1940-1953年間,蘇聯秘密警察遣送拉脫維亞人至西伯利亞勞改,或告發叛亂致受害人遭處決等危害種族行為。

黃居正,透過既有法律追訴進行轉型正義,進行歷史持續的糾正,「效果強大到可以跳躍某個已發生過的時空,以及既有合法的權利,以完成加以否定,可看出轉型正義的操作有非常多的事例」,在亞洲國家,2004年柬埔寨則是透過國際組織的協助轉型正義,這操作還在進行中。

他說,從這些事例可看出來,轉型正義不是單純的報復,或針對特定政黨進行的追殺活動,至於態樣,原住民轉型正義也是非常重要面向,例如1993年美國國會通過對夏威夷原住民的「道歉決議文」。

黃居正強調,轉型正義是多數人價值的選擇,它只有程度的差異,沒有成敗的問題,也不會以它的成效或階段來評價它是失敗、受抵抗的,或說它是錯誤的立法。而立法上也有多種形式,要外擴到什麼階段,鎖定哪個時程,哪些範圍,比如說復權、重新追究或加以處罰,這都是現階段多數人的價值選擇,當然可以去選擇要做到多大,效果多強,可以依現階段立法重新調測,市民對它的反應,這都是在立法上可以做的。

黃居正說,「因為它是多數人的價值選擇,所以在程序上也不會發生違憲的問題,因它是對過去的總體性評價,評價的效果超過既有的憲法在維護權利的作為,也因為這樣它的位階應該非常地高,所有相衝突的法律都應該退位,包括個資法在內」。

Source: 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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