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律的法學博士‧人格嚴重缺陷的政客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江建祥   
2008-12-14

民進黨立委蔡同榮先生透過記者招待會,提出馬英九在其女兒馬唯中的出生證明書上,所自行填寫的資料,證明馬英九在美國的公文書上自稱其出生於中國深圳。針對蔡委員的指控,馬英九透過總統府發言人,出示香港廣華醫院的出生證明,堅持他的確是「中國原料,台灣製造,香港交貨」。

馬英九從政以來,經過其所有虛偽、蒙騙、反民主、反人權的行為,早已證明「他是中國的原料」無疑,他到底在那裏出生,根本與問題的爭點無關;唯一值得眾人關心的是:一個連自己出生地都前後說辭不一的人,如何能有完整的人格來充當政治領導人?一個連基本法律常識都欠缺的人,是否會沾污了哈佛法學院的美名?

「法律不外常識」是美國法的基本哲學。所以,陪審團的成員雖然沒有受過嚴謹的法學訓練,仍然可以被賦予審理事實、適用法律的重任。(人之所患,在好為人師,也在喜歡對是非做論斷。不信的話,各位看官可以仔細觀察這幾天台灣媒體上,從名嘴到call in 的觀眾對阿扁被起訴這件事情,紛紛擾攘的高談闊論。)對於這些興高彩烈的客串審判人員,美國的法官和律師們必須肩負起一項很嚴肅的法律教育責任,而所謂的Jury Instructions(陪審團法律適用指南),就是針對每一個個別案子,依據其特定的事實和所得適用的法律,兩造律師共同提供給陪審團的審判參考。

加州陪審法律適用標準指南 Civil Jury Instructions by Judicial Council of California 第205條規定:當一個當事人針對對其不利的證據未適時提出反駁或解釋時,陪審團得推定該不利的證據確實屬實。該指南第203條更規定:陪審團得考慮每一個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能力。如果一個當事人本來可以提供比較強而有利的證據,卻選擇提供較薄弱的證據時,陪審團可以不採信那比較薄弱的證據。

馬英九針對蔡同榮委員所提出的馬唯中出生證明,本可提出較強勢的證據,譬如主張該出生證明係屬偽造(也就是對不利證據的適時反駁),或者可以提出馬英九當時申請美國綠卡時所填寫的表格,證明他對美國政府所做的有關出生地的意思表示與其一向主張的「香港交貨」一致。再不然,兩個提供「中國原料」的當事人如今仍有一人存活,馬英九至少可以恭請該「原料供給商」,出面向關心的社會大眾做詳盡的說明!

馬英九捨這些強勢證據而不用,竟然拿出一紙香港醫院的出生證明,企圖闖關。這張香港醫院的出生紙之所以薄弱,在於其所記載的內容和馬英九本人在參加革命實踐研究院時,親筆寫的「研究員自述」,自稱其「民國三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生於廣東」的說辭互相矛盾。

任何陪審團在比對馬唯中的出生證明、馬英九的自傳和香港廣華醫院的出生證明之後,唯一的結論是:馬英九在撒謊!至於馬英九的真實出生地,只有透過對他 馬的「中國原料供應商」的偵訊口供,才有辦法確定了。

從馬英九對馬唯中出生證明事件的處理方法,我們可以得到兩結論:

一是馬英九在哈佛讀書的時候,很可能太關心國事、(人)家(的)事或天下事,雜務纏身,所以,沒有把真正的法律讀好;
二是馬英九竟然能夠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人,對自己的出生地做不同的陳述,如果馬英九不是少年老成,得了老年痴呆症,就是人格上有嚴重的瑕疵,有天生撒謊的劣習。

天底下有兩種人是所向無敵的:一種是不要臉的偽君子,另一種是不怕死的人。

馬英九和其所代表的中國黨屬於前者,他們可是一皮天下無難事,管你說什麼不當黨產、什麼國發院案、中影案、富邦魚翅「耗糕」案,或者貓空纜車基座掏空案,只要一個傻笑,一句「謝謝指教」就可輕騎過關。

蓋達組織或巴勒斯坦解放軍則屬後者,他們的恐怖威脅搞得文明先進國家雞犬不寧、人心惶恐。

對付不要臉的偽君子,看似束手無策,實際上,他們最怕的卻是不怕死的人,畢竟,不怕死的,自古以來才是真正所向無敵的。台灣人如果要贏,要做什麼樣的選擇,不就很明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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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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