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李慶安涉詐領公款重罪也未羈押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中央社   
2008-12-29

〔中央社〕台北地院今天召開前總統陳水扁羈押庭,陳水扁指出,如果涉犯5年以上重罪,就一定被羈押,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涉嫌詐領台北市議員及立委公費,檢方偵辦至今也未將她羈押。

陳水扁指出,李慶安14年前擁有美國籍,並沒有放棄,現在被查出來她有向美國繳稅,涉嫌詐領市議員及立委的公費待遇,同樣觸犯5年以上重罪,可是地檢署將近1年來,只有問她一次,並未羈押她。

他表示,審判長在審理總統馬英九特別費案時,檢察官以詐領財物起訴,後來追加起訴侵占特別費部分,這也是無期徒刑,但沒有聽說法官要羈押,可見檢察官說重罪羈押,有商榷餘地。

對於國務費案部分,陳水扁指出,國務費的名稱不是民國90年以後才有的,自52年至今都是一樣,檢察官搞錯時間點。總統過去有包括奉天專案等國安密帳,1年有新台幣1億元,是總統的私房錢,不必經過立法院預算審核。

陳水扁說,前總統李登輝時代就用奉天專案在支付C案,金額非常龐大,後來發生劉冠軍案,他在91年把將近40億元的國安密帳全繳庫,但C案的秘密外交還是要支付,後來國安局幫忙一年,他仍須負責C案的機密外交工作,任內共支付3500萬元,其中有用國務費挹注。

陳水扁指出,他的國務費公私混用還有爭議,但馬總統市長特別費公私混用,而李登輝不管是單據核銷或領據列報部分混用情況也非常普遍,他相信李登輝也無犯意。

另外,陳水扁也舉出許多例證,強調自己沒有干預二次金改及龍潭土地開發案,也沒有逃亡之虞。

陳水扁表示,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逃亡2年,有逃亡事實,回到台灣以後沒有被羈押,檢察官說他有逃亡之虞就要羈押,不知道標準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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