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都符合二公約假象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邱小逸 人權志工   
2017-01-20

2009年二公約在台灣經立院三讀通過,今年國際人權二公約專家學者二度受邀來台進行國際審查。內政部次長林慈琴說:國內各部會法律都已經符合二公約的精神。經過3天密集研討、審查及官員們的回應,在議場10樓國際人權專家學者說:「你們台灣政府邀請我們來審兩公約的落實,我們覺得非常好,但是你們都不照我們兩個公約來做。」筆者也全程聆聽,聽到許多政府官員們假象式的回答,讓在場NGO團體感到「匪夷所思」,政府落實施行二公約,保障人權根本是玩假的。

「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仍在原地踏步

國際委員第一次來台審查結論性建議,我國應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相關機構。奧地利藉委員Nowak主席也問到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政府決定是什麼?獨立而且完全符合巴黎原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時程表?他建議多數國家都是透過修憲,來成立國家人權機構,能獨立於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回應,在台灣因為政治因素修憲很困難,所以台灣近20年來沒有修過憲法,所以獨立機構設在那裡都還在研議及討論階段。

筆者認為二公約實行7年,上回結論性建議台灣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沒想到仍在研議中,還推給修憲及獨立機構設在那裡的問題,其中陳次長提到台灣「修憲」困難,身為台灣人頓時感到丟臉,尤其「修憲」在世界各國本屬於基本人權,政府官員在國際人權委員面前大談台灣修憲很困難,光這一點就足以違反二公約人權意旨。歐洲人權法院法官Peer Lorenzen說,憲法不該是個障礙,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在憲法層級去建立,符合巴黎原則的要求就可以。

內政部說國內法律都已經符合公約的精神

內政部林次長提到,103年8月8日邀請專家學者結論,要求各部會就其主管的法律檢視是否符合二公約規定,不符合就按照公約精神檢討。且於105年5月3日召開第二次會議,經檢討後認為國內法律都已經符合公約的精神。馬來西雅藉委員Shanti Dairiam提到,中華民國來施行國際人權標準,國際審查就施行法大家有沒有去檢查,評估是不是有效;也想再次確認中華民國是不是所有的法令都是符合兩公約。法制司呂司長回應,當時有263案不符兩公約的法令。目前為止仍有27案還未經過立法完成。法律檢討小組基於上一次的諮詢意見所提及到違反兩公約的法律進行檢討,共檢討了94項法案,都已經完成相關的檢討。

事實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在上回二公約總體檢研究後提到,98年10月11日公布的檢討清冊裡頭,有219項的法令跟行政措施,不符合公政公約的有177項,那麼不符合經社文公約有42項,但財政部在檢討清冊219則竟回覆沒有1項不符合。事實上,司法院大法官針對租稅法規以這個96年6月8日到98年7月10日已經有大法官的解釋宣告,有幾號已涉及的租稅法規是違憲。財政部說沒有一項法令規章有不符合公約的地方,蘇友辰直批是不是有怠忽職守或家醜不想外揚,怕列入到國家人權報告裡頭去。

嘴巴說二公約人權教育及轉型正義

Samar提二公約轉型正義一定要做:(一)是要有真相取得資訊;(二)是肯認受害者的傷害;(三)如果這些受害者要求賠償,請求應獲得尊重,因為從歷史上可以看出人們無法遺忘發生的事,但人們可以選擇原諒,特別是人權侵害的狀況。陳明堂次長回應,目前新政府要實踐轉型正義,第一是檔案公開;另外是黨產;清除戒嚴象徵、保存不義遺址。筆者觀察,政府官員對於加害人的追溯及究責隻字未提,台灣「有受害人沒有加害人」怪現象,怎麼還原真相,如何獲得公開及原諒呢?依據立委尤美女說,台灣在去年7月才提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草案,要讓歷史真相的還原,還必須制定『政治法檔案』,草案還在提中。而在全台各地大、中、小校園內林立著威權時期的蔣公銅像仍都未移除,陳次長的說明,未免太流應付及形式。

二公約在各機關人權教育推動情形,國際審查委員nian-Dandan更直言,結論性意見第17到第19點的部分,針對這幾點對於政府回應感到失望,因為回應跟上一次幾乎是一樣的。看見政府各機關近幾年衍生的洪仲丘案、蘇建和案、關廠工人案、華航案、國道收費員案、太極門冤案等,足以突顯台灣人權二公約在推動,行政府機關都流於形式,被醬缸文化把持,未能真正落實二公約,才導致國家侵害人權事件仍不斷發生。小英總統說,「必須阻止國家暴力再次發生。新政府是解決問題的政府」新政府上任已超過半年,推動國際人權二公約,解決問題的決心及行動別再假惺惺。

Source: 民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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