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毆「佔中」民眾 7港警判有罪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自由時報   
2017-02-15

〔編譯魏國金/綜合報導〕二○一四年香港爭取真普選的「雨傘運動」(佔中)期間,七名將上了手銬的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拖進公園暗角拳打腳踢的警察,十四日全部被判「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刑期三年。曾健超遭警施暴的影片被香港一家電視台捕捉到後,向全球傳送,引發譁然,並重創港人對港警的信賴。

  • 七名將上了手銬的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拖進公園暗角拳打腳踢的警察,十四日全部被判「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美聯社)

    七名將上了手銬的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拖進公園暗角拳打腳踢的警察,十四日全部被判「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美聯社)

公民黨成員 上銬後遭毆打

曾健超並未出庭聽審,前一天他接受網路媒體「香港01」訪問表示,事發至今已八百五十三天,終於等到該案宣判;他堅持追究到底,是因為「這不只是曾健超的事」,他自覺有責任為雨傘運動期間同受暴力對待的港人「對抗警權、對抗政治暴力」。

曾健超說:「我憎的…更具體是,負責下達指令的人,可能是曾偉雄(時任警務處處長)、梁振英(特首)。作惡的人豈止七個。」在七十九天的雨傘運動期間,香港警察常因鐵腕對待抗議群眾而遭批評,近一千人在這場群眾運動中被捕。超過百名支持和反對七警的群眾十四日聚集在法院外,支持者以擴音器高呼「支持七警」、「執法有理」口號,反對者則要求將他們繩之以法,雙方不時爆發口角。

惡行全都錄 最高可判3年

該案發生於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凌晨,香港警方在港府總部附近與一群示威者爆發衝突之後。根據媒體在附近添馬公園拍攝到的畫面顯示,七名男警將曾健超拖到暗處,其中一人不斷揮拳毆打他,另外三人則持續踢他。香港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一名警員用捅、踩與踢等方式痛毆四十一歲的曾健超,另外四人踢他,兩名警察在一旁袖手旁觀。

法官:坐視等同鼓勵施暴

主審法官杜大偉指出,警察有防範犯罪的責任,即便是同僚犯罪亦應如此,坐視不理將等同鼓勵施暴。他確信涉案員警抬起曾健超,將他帶到公園變電站後方,就是要把他丟在地上,立即施暴,導致曾健超的臉部、脖子與身體各處受傷。不過,法庭認定這些傷害並不構成罪行較重、也是七警原先被告的「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該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此外,其中一名警察在曾健超被帶入警局後,兩度打他耳光,因而加判「普通襲擊」罪。七名警察在被判有罪後還押,直到刑期出爐為止。曾健超當夜因對警察潑灑不明液體,去年被判襲警與拒捕罪成立,並被判處五週刑期,他表示將上訴。

被告律師表示,警方當時已連續執勤四十八小時,十分疲累,同時還被罵「黑警」和「狗」,身心承受巨大壓力,七警因本案前途盡毀,其家人和生活受到影響,希望法官考慮判處緩刑。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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