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規範保障「籌組自衛軍」嗎?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鄭常仁   
2009-01-04

 壹、前言:一個戲謔性的提問

基本權保障「籌組自衛軍」嗎?這是一個頗為聳動的提問。

本文必須在一開始就先坦誠地表示,這篇小文章,是處於焦慮、不安以及憤怒狀態下的產物 ,是藍綠惡鬥、統獨爭議等大環境下有立場的論述。

筆者成長過程,受到許多惡搞、Kuso文化的影響,養成了戲謔性的人格,也促成了本文的誕生。然而,儘管本文帶有戲謔性,也不會影響本文所提出的問題,在學術以及在民主政治上的深究價值,期待以此文拋磚引玉,引致更多憲法、行政法以及刑事法學的討論。

 貳、兩岸統一之後,我們還剩下什麼?

筆者不知道兩岸統一的可能性有多大。但無論如何,被這個漠視人權的中共政權統治,台灣人民絕對不會有甚麼好日子可過。統一後的台灣人民,如果還想要爭些甚麼的話,本文認為可以簡單區分為兩種路線:

一、歸順路線:透過議會乞求民主果實

歸順路線就是所謂的議會政治,這無疑是比較穩健且和平的。然而,我們可以關照香港回歸後的經驗,再回頭思考我們可能面臨的未來,如此的畫面會是如何不難想像,就是人民透過議會乞求民主的果實。所以,基本上,筆者認為這條路也是很難走的,理由很簡單,我非常相信這個政權只會給台灣人民一個假民主的空殼。 

二、不歸順路線:成為「臺獨恐怖份子」

不歸順路線的遭遇也是可以想像的,就是被中共打成「臺獨恐怖份子」,就像「藏獨」「疆獨」一樣。現在活在這塊土地上的各位,沒有任何人想走上這條路,游擊隊的日子不好過。

 參、統一之前,我們能先做些什麼準備?

基於未雨綢繆,接著,必須談談,在兩岸統一之前,我們能夠先做些甚麼準備,以下也以「歸順∕不歸順」為基礎討論。

一、為歸順路線做準備:繼續厚實民主基礎

一旦走向歸順路線──也就是議會路線──那麼最需仰賴的,就是堅實的民主基礎。然而,我們也知道,臺灣雖然經歷了解嚴、國會改選、總統直選以及政黨輪替,但這還不代表我們真正進入了一個民主國家。

準此,如果決意在統一之後走歸順路線,我們必須繼續厚實民主基礎。至於如何促進民主,乃另一問題,本文不擬討論。

二、為不歸順路線做準備:籌組自衛軍

本文所謂不歸順,其內涵就是,不服從中共政權。而若果如此,勢必遭受武力鎮壓,那麼,就必須有武力反抗之。

若且唯若,現在的馬政府真的作出所謂「賣台」決定,那麼,中華民國的軍隊,基於憲法上服從總統的義務,勢必不可能主動捍衛中華民國主權。此時,決意不歸順的人民,就只能自行發動抵抗。

然而,我國既受西方法制,原則上接受「強制力由國家行使」的設定,那麼,手無寸鐵且不懂軍事的人民,拿甚麼對抗解放軍?

本文認為,在現階段,人民必須自行籌組自衛軍,以俟不時之需。所以,接著將討論「人民是否有籌組自衛軍的基本權?」若無,是否有其他基本權可供支持?以及,籌組自衛軍,會遭到甚麼可能的阻礙?

 肆、籌組自衛軍的基本權基礎及其可能限制與阻礙

 一、籌組基礎

筆者在此嘗試提出幾個「籌組自衛軍」可能的憲法上基礎,並討論之。

(一)抵抗權?

在憲法學上的討論,抵抗權的要件非常嚴格,必須要有:1.憲政秩序的侵害、2.嚴重公然的侵害、3.最後手段性。

如此嚴格的要件,是否真能成為「籌組自衛軍」的權利基礎,筆者保持懷疑的態度。除非再行討論,能否從抵抗權本身「推導」出「事先準備」。例如,在釋憲實務上,大法官曾於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認為,國家必須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以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 ,同樣的精神,是否可以用來保護抵抗權?

然而,即便筆者亟欲尋找出「籌組自衛軍」的基本權基礎,也覺得以「釋字四四五模式」推導出「事先準備」有些不妥,申言之,將過份使憲法釋義學落於不穩定。那麼,是否還有其他基本權規範能夠保障「籌組自衛軍」?

(二)基本權規範?

以筆者的憲法學習經驗,要在憲法上找到一個直接保障「籌組自衛軍」的基本權規範,是個不可能的任務。所以,筆者在此提出另一個途徑,那就是探詢「一旦籌組自衛軍,將會遭逢的法律限制」,再透過該限制所限制的係爭基本權,建構「籌組自衛軍」的基本權保障系譜。

筆者認為這並沒有什麼「倒果為因」、「循環論證」的思考瑕疵。如果有人要以此反對,我也不會堅持認為自己的理論完美。但我必須進一步指出,利用現行制度已承認的憲法上權利捍衛一個尚未被承認的權利,這反而是比較穩建務實的途徑。

所以說,「籌組自衛軍」之極限所在,就可能是「籌組自衛軍」基本權基礎之所在。而極限有哪些?容本文後述。

(三)自由民主憲政體制?

筆者在此必須再次拋出另一個問題,「自由民主憲政體制保障籌組自衛軍嗎?」釋字六一八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成為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必須對於「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要有更多的認識,否則不能成為公務員。

那麼,也許可以進一步思考,「認識自由民主憲政體制」是一個服公職權的要件?還是一個公民的義務?如果憲法要求人民「認識」自由民主憲政體制,那人民「認識之後」,是否應當「保護」之?「保護」是權利還是義務?如果是「權利」,那它與「抵抗權」是否有所不同?

如果相同,那就回歸到前述筆者所言,當作「籌組自衛軍」的基礎,容或不妥;如果不相同,則也許它是另一個尋找「籌組自衛軍」基礎的可能途徑。

(四)國家學上的思考─國家武力獨佔?

如前所述,繼受西方法制的我國 ,原則上強制力是由國家行使的。此即公權力獨占(Gewaltmonopol)原則,強制力包括所謂物理力之行政強制及警械使用。這個在法釋義學上我們從來或很少去懷疑的預設,在本文所討論的問題上,顯現了懷疑可能性。

固然,為了防止社會成為服膺叢林法則的弱肉強食國度,強制力應由國家行使。然而,保衛國家是公共任務?還是國家任務?如果是前者,則應該盡量讓社會部門完成。

那麼,是否可基於保衛國家,容許人民擁有相當程度的武力?誠然,人人擁槍,將造成整個社會的不安定,因而侵犯人性尊嚴,筆者也反對如此結果。但是否可以容許人民平時為保衛國家做準備?

換言之,筆者所挑戰的問題,未必能夠成功,但退萬步言,人民應該擁有「不具傷害性」的籌組自衛軍之權利。

 二、籌組極限:舖天蓋地的管制

人民不可能等到國家承認「籌組自衛軍的權利」才開始籌組自衛軍。而一旦人民開始著手籌組自衛軍,則勢必遭逢許多鋪天蓋地的法律阻礙甚至「政治打壓」。

以下將分就行政法規與刑事法規,略為描述可能的情形。不過,礙於篇幅以及寫作時間與研究能力,並不一一詳述各該法規。在此之前,筆者必須先以文字描繪一個圖象:

大約在冬季,大批的人民利用周休二日或例假日,在堤防邊以木棍演練刺槍術以及接受專員講授軍事知識。一旁有台北市環保局派員檢測「震天殺聲」是否達到噪音標準;另一旁還有台北市警察局進行拍照與錄影蒐證;更有台北市的官員帶來警力要求驅離民眾以協助水庫進行洩洪。而許多電視機前的觀眾不明究理,為何冬季枯水期還要洩洪……

(一)行政法規:集會遊行、社會秩序維護……

很容易想見的,集會遊行法、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都成為了「政治打壓」最有力的工具。其他還有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汙染防治法。籌組自衛軍的「首謀」,勢必會接獲如雪花般飄來的罰單。

(二)刑事法規:內亂外患、聚眾不解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等,除了行政法規,刑事犯罪的帽子也是很容易丟給自衛軍「團員」們戴的。例如,刑法第一四九條「聚眾不解散罪」:「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以前述畫面為例,自衛軍妨礙市政府洩洪,也許就會被認定構成強暴脅迫了。而同樣地,如同圓山事件,如果有少數人攜帶武器,那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也會有發動的可能。

值得再討論的是,是否會構成刑法第一百條的「內亂外患罪」或一百零一條的「暴動內亂罪」?答案是肯定的,非常有機會構成。因為這兩個罪條,不但難以分界、且濫用可能性高之外,最糟糕的是一百零一條第二項還保有「陰謀犯」。

然而,若果真被起訴,那麼日後可供在法庭上爭論的是,自衛軍是要保護中華民國,而非侵害其國家法益,除非檢察官以堅實地論證說服承審法官,中華民國刑法也有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益──那麼「我輸他」!

 肆、合法合憲練鄉勇─代結論

總而言之,本文所強調的就是,面對「國家危急存亡之秋」,這塊土地上數於焦慮不安的那一群人,想要有所作為,而決意籌組自衛軍的話,也必須合法合憲。

十九世紀中葉,同是愛國的讀書人曾國藩,也曾透過師徒、親戚、好友等關係,建立了一支地方團練──湘軍,這支對抗太平天國的私人武力,當時的清廷可並不會認為他想要為非作歹。而同樣在清朝,掀起雲南回變的馬如龍,也是帶著私人武力為非作歹甚至屠殺老百姓。

筆者在此強調且警惕,本文所討論的自衛軍,絕對不能成為如此的惡棍。

最後,日後如果真要籌組自衛軍,一定要有紀律,甚至如同集會遊行一般,有糾察隊。因為這裡是崇尚民主法治的台灣。而如同前述,游擊隊的日子不好過且沒人想過。籌組自衛軍,重點是展現人民愛國的決心,就像習武的目的並非傷人,而是保護自己以及強健身體一樣。

既然筆者已在前言自承本文的Kuso惡搞性質,那麼,就在此喊出口號吧:「合法合憲練鄉勇!」(鄭常仁/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研究生)

(本文刊載於2009.01.04台灣青年智庫舉辦的「市民不服從與抵抗權」座談會文集)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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