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錢花運動,違法不正當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黃帝穎   
2017-04-22
「公民不服從」的抗爭模式須符合七大條件。若為了私利採取暴力抗爭,則違反「公民不服從」理念。圖/民報資料照
「公民不服從」的抗爭模式須符合七大條件。若為了私利採取暴力抗爭,則違反「公民不服從」理念。圖/民報資料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年金改革相關法案初審,反年改團體當日聚集在立院外進行激烈抗爭,過程中更對縣市首長及立委們使用暴力,受到外界不少批評。部分反年改人士竟稱「太陽花可以,為什麼我們不行?」因此遭網友諷刺,替這場抗議行動命名為「419沒錢花運動」及「要錢花運動」。

「要錢花運動」在法律上毫無正當性

更荒謬的是,對於反年改人士的暴力行為,正在競選國民黨主席的國民黨副主席郝龍斌宣稱要號召義務律師團協助辯護,但國民黨光是為了黨產官司,就花了900萬元律師費;如果真要替反年改的暴力嫌犯辯護,國民黨拿出律師費並不難,況且要義務律師為「既得利益者」的犯罪行為免費辯護?這不就是擺明的「劫貧濟富」!

回歸事件本質,反年改的「要錢花運動」,活動宗旨只是為維護個人「既得利益」,此與太陽花反黑箱服貿的憲政高度「公益目的」,根本無法比擬。再論反年改的暴力行為,並不符合法院認定「公民不服從」的阻卻違法事由,亦可見「要錢花運動」在法律上毫無正當性可言。

2014年3月18日學運領袖林飛帆等人,為抗議立法院草率審查《服貿協議》率群眾佔領立法院,引發318太陽花學運。事後,林飛帆等22人被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地院歷經2年多審理,判決22人全部無罪,而無罪判決的主要依據,就是國內首次使用的「公民不服從」概念,採取類似德國的抵抗權見解。

法院認定太陽花運動在攻佔立法院部分,符合「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即具有正當事由,不具有實質的違法性。其中「公民不服從」有7個要件,分別是: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5.須有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6.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7.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要錢花」使用暴力,違反「公民不服從」理念

如果用上列法院的7要件檢驗「要錢花運動」的毆打立委、官員暴行,即可發現反年改群眾不符合「公民不服從」,也就是說,「沒錢花」在法律上根本不配引用「太陽花」。

舉例來說,第四要件是「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因此太陽花運動時,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可以到立法院旁與學生對話,且來去自如,不若「沒錢花運動」的暴力圍毆官員和立委。

再者,「公民不服從」的第六要件是「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太陽花反黑箱服貿,服貿一旦通過,學生無法透過司法手段救濟,因此符合必要性原則;相反的,「要錢花運動」反年金改革,但就算通過年改方案,既得利益者還是可以提行政爭訟,甚至是大法官釋憲來救濟。然而,反年改人士捨合法的救濟手段不用,竟跑到立法院來毆打官員和立委,完全不符合「公民不服從」的阻卻違法要件。

「要錢花運動」對官員與立委的暴力行為,顯見其不只是「吃相難看」的維護既得利益,遠比不上太陽花學生的「護民主」情操。在法律上,「要錢花運動」更不符合法院認定的「公民不服從」要件,根本不配比擬「太陽花運動」。簡單的說,「要錢花運動」的暴力犯罪行為並不符合公民不服從的阻卻違法要件,即是明顯違法,且毫無正當性可言。

Source: 民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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