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的總統 不為中華民國憲法所捍衛?(上)
聖山教育 - 楊緒東專欄
作者 楊緒東   
2007-01-12
台灣國的鄉親皆有一樣的想法,萬一身為總統的阿扁被一個小小沒有民意基楚的法官判刑,會怎麼樣?立法院的立法委員都有胡說八道的言論免責權,法官亦奈何不得?而檢察官可以任意起訴一國之首,法官亦可隨意審判總統,要他下台入監,是否代表中華民國憲法的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只及於統派中國黨,若是如此,則中華民國的憲法與法律就必須趕快制憲正名,果不可得,只好全民抗暴了。
由凱達格蘭學校發行的『捍衛總統職權─憲法第五十二條真義之探討』一書裏頭,多位憲法專家有如是說,茲要點摘錄如下:
李鴻禧教授談到:
從最近有關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問題,我們看到了整個立法院及行政機關,包括總統、法務部長和檢察總長,對刑事豁免權的無知;尤其連准司法機關的檢察體系,以及司法機關的法院,都不曉得這本來就是違憲起訴,法院應該早在審判日程前的程序,就要考慮要不要受理這個案件,研究法院有沒有這種違憲起訴案件的管轄權,是不是要採用刑事訴訟的不受理。令人遺憾的,台北地院對這些好像都不在意,也沒有應先討論的態度和運行。
許慶雄教授亦言於此:
所以各國都有總統在職期間不受刑事訴究的這個制度。其目的是要讓政局穩定,讓整個國家政治、社會、國民所期待的行政領導中心能穩定。有人說偵察應該可以,只要不起訴就沒有問題,但是制度本身就是希望達到這樣的目的。如果像現在這樣,不起訴總統,起訴共犯,然後共犯被判有罪,總統可以這樣被偵察、被訊問,卻又不能為自己辯護,反而更不合理?同時這個不受刑事訴究制度本身更失去它的意義。
所以基本上,第一個問題是偵察有沒有違憲。當然我們都知道,檢察官如果要辦案,檢察官要有搜索票,要有逮捕狀,他才能去逮捕嫌疑犯,才能去搜索證據。檢察官如果沒有依照這樣的法律規定去辦案,那就是違法辦案,那就應該要制止檢察官不可以違法辦案。像這次的案子更是違憲,連憲法都違反去辦案,那就更嚴重了!
同時法律也好,憲法也好,絕對不是任何個人可以放棄或是改變的。陳瑞仁檢察官說的話實在很令人遺憾。檢察官說:總統答應了,他說願意放棄,所以我就可以偵察、訊問總統。憲法的規定是總統個人可以放棄的嗎?國會議員的免責權如果個人宣布放棄,你就可以偵察嗎?嫌疑犯如果放棄搜索、逮捕狀的規定,檢察官就可以沒有逮捕狀就去逮捕嫌疑犯嗎?所以法律、憲法規定的制度,不可以因為某一個官員,或是當事者說我要放棄就可以改變的。這次的案子,檢察官竟然連這個簡單的法理都不懂,公然違憲、違法的去進行偵察、辦案。
同時大家都知道檢察一體,檢察體系是一個行政體系有上下指揮關係,不像個別法官是屬於獨立辦案的。個別的檢察官陳瑞仁,不知道違法的辦案、違憲的辦案偵查是不對的,但整個檢察體系的數百位檢察官,還有檢察總長,或是各級檢察首長,上千位、數百位的的檢察體系,難道沒有一個人知道嗎?這表示,這些檢察官都認為,違法辦案沒有關係,違憲辦案、違憲偵察沒有關係,那這個就很嚴重了!
今天,不是只有個別檢察官陳瑞仁違憲的問題,而是整個檢察體系連ㄧ句話都沒有講,內部都沒有自行去處理這個違憲偵察的問題被提起,可見我們的所有檢察官都不知道憲法是什麼,法律是什麼,不知道要依法才能偵查,要依照憲法才能辦案的法理,那這個就很嚴重了!
事關合理的指揮權問題,亦有所述:
法務部長必要時要發動指揮權,這個在日本、美國、歐洲也是一樣,要發動指揮權,來指揮這整個已經違法的檢察體系。在制度上,這不是對個案的指揮,不是干涉檢察官辦案,而是因為整個檢察體系已經違法辦案、違憲辦案、違反法律、憲法去偵查總統,這個在制度上已經不對了,所以要發動啊!
但我們的法務部長沒有發動指揮權,法務部長不發動指揮權,他的直屬長官行政院長也應該指示他去處理,這都是行政體系應該進行緊急處理的。
早在六月、七月的夏天,早就應該這樣運作,但是執政團隊竟然沒有這樣的警覺性。我們的民主改革竟然已經改革到,連政府官員、法務部長、行政院長對下面的檢察體系違法、違憲辦案,都可以無動於衷,都放縱、縱容整個檢察體系違法、違憲辦案,那這個就很嚴重了!
執政團隊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大家都說是為了拉攏這些舊勢力所留下來的官員,緩和他們的情緒,讓他們了解我們是大公無私的,尊重司法的,是沒有黨派色彩的。新的執政者掌握政權可能有這樣的心態,但是我覺得不對。如果法務部長連整個檢察體系制度違法、違憲都不敢指揮了,那最近為什麼特別費的案子又指揮了,實在令人覺得奇怪呢?法務部長、行政院長最近為什麼針對特別費的案子,又指揮檢察官不要辦案。法律規定要辦,特別費的貪污罪就要辦,沒有憲法的豁免權,依照法律就應該偵辦,結果現在竟然要不當的發動違法的指揮權,要他們無視法律不要偵辦。法務部長竟然說法律規定可以不要管,這個案子不要辦,這個個案不應該辦,這個是過去大家遺留下來不對的法律,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法律應該要改啊!現在依法偵辦特別費,法務部長竟然發動指揮權指示檢察官最好不要辦,連行政院長也指示,那這個又是什麼呢?這就讓我不了解了。
今天為了拉攏舊勢力,什麼都可以妥協,民主政治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原則都可以違反,這樣子讓我懷疑我們的社會,到底能不能建立民主法治的社會。
但是若由行政院長或法務部長以歷史共業為由,不辦馬英九的特別費,而坐視違憲的國務機要費案件踐踏憲法,就是本身亦是違憲違法之人,是否主張台灣國的總統,不為中華民國所轄,難道要逼六百多萬的選民武裝起義,以流血的方式推翻中華民國ROC。
藍軍成為赤軍的打手,已經非常明確,而檢調到審理法官染出一片紅潮亦是不爭的事實,許教授以局外的觀察與吾等台灣國人民的想法甚為相當,他說:
北京在台灣已經掌握到一個權限,可以對抗我們的行政權,民進黨執政只有拿到行政權,今天北京卻掌握媒體。支持北京的人,運用國會的權限,掌握稍微過半的多數,就濫用多數權限,來破壞立法權,那整個行政權怎麼能正常推動呢?我們社會政治的發展怎麼能夠安定呢?所以,這很嚴重,甚至會影響到、侵犯到國民主權、國民知的權利,甚至會扭曲我們的政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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