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度是合乎人性需求而形成的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張正修   
2017-11-12
其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於英美法所採用的陪審制並未加以著墨,顯見司法高層(包括許宗力與邱太三)早已有定見,容納不下陪審制的討論,但是社會對於司法審判中導入陪審制卻是有高度的期待,因為人民不相信法官的審判。圖/取自網路公有資源
其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於英美法所採用的陪審制並未加以著墨,顯見司法高層(包括許宗力與邱太三)早已有定見,容納不下陪審制的討論,但是社會對於司法審判中導入陪審制卻是有高度的期待,因為人民不相信法官的審判。圖/取自網路公有資源

一、司法人員與社會的脫節

時代力量的黃國昌委員最近提出陪審法草案。其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於英美法所採用的陪審制並未加以著墨,顯見司法高層(包括許宗力與邱太三)早已有定見,容納不下陪審制的討論,但是社會對於司法審判中導入陪審制卻是有高度的期待,因為人民不相信法官的審判。其實國內的法官是具有官僚身分的審判官,他們與人民的距離非常遙遠,在法官行使審判權時,我們很難看到他們是國民法意識的執行者,反倒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傳統東方君子教化小人的圖像:法官常常像是以高高在上的縣太爺之姿態要以法來矯正人民之惡德。其實,司法院即使到了現在仍然與社會有很大的脫節,法官與檢察官們似乎仍然以為台灣人民仍是過去教育水準不高的庶民,認為他們自己才是具有資格可以獨占審判的權力。殊不知各行各業所產生的碩士級比率與媒體、網路的發達,早已使得國民判斷是非的能力提高,絕非只是大學畢業就可考上法官、檢察官的司法人員所想像的一般。

有關陪審制的討論其實在國內不算少,因此從陪審制的形成與發展來討論,人們就可以更清楚理解陪審制度其實是朝著合乎人性發展的方向而形成的,這或許可以幫助司法人員解開對陪審制度的疑惑。

二、英國陪審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陪審可以分為「審理陪審」與「起訴陪審」。陪審審判的陪審是「參與審判過程的陪審」,亦即是「審理陪審」。除了審理陪審之外,也有在刑事案件當中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的「起訴陪審制度」。審理陪審的陪審員數通常是12位,而起訴陪審的陪審員數通常是12位以上、23位以下(在起訴陪審中,不管陪審員人數多少,其中12人以上贊成就起訴)。審理陪審的人數較少,所以稱為「小陪審」(petit jury; petty jury);起訴陪審的人數較多,所以稱為「大陪審」(grand jury)。

1. 利用糾問方法進行土地調查

陪審制度其實是起源於法蘭克王國的糾問方法(inquisitio; inquisition),所謂糾問方法是指:「使地方有名望的人士們做宣誓後,依其所做的陳述來決定事情的方法」。在查理曼大帝的時代,有許多人佔據屬於皇帝領地的土地,而將之據為私有。於是查理曼大帝就仿效羅馬帝國後期的狄奧德修斯皇帝的財政法令,派遣官吏至各地,把可能被據為私有之土地的鄰居叫出來,在讓他們宣誓之後,使其陳述事實,然後以此為根據,將屬於皇帝領地之土地收回,並將之加以整理。諾曼第是法蘭克王國的一部分,諾曼第公爵威廉一世於1066年征服英國時,就把這個方法帶進英國,在全國進行土地調查。他進行土地測量,將土地之所屬弄清楚,劃定界線,以便將國王領地與私人領地加以區劃,確立徵稅的基礎。威廉一世大規模使用這個糾問方法,其結果所形成的就是「土地登記帳冊」(Domesday Book)。

因此,「糾問方法」本來是國王為了擴張自己的利益而行使其特權,以進行財政上的調查,並做出處分的方法。因此,這個制度非常受到人民的討厭,但是這個制度一旦應用到審判事務時,卻變成「陪審」這個好的制度,並成為擁護人權、保障人民利益的碉堡,這可以說是意外的結果,誠所謂的歪打正著。

2. 利用糾問方法進行土地訴訟之審判

威廉一世有時似乎也好像把糾問方法利用在審判上面;但在審判上廣泛使用這個方法,則是從亨利二世的時代開始。在12世紀開頭的時候,這個糾問方法就被使用私人之間就土地保有權所提出的訴訟上面。

本來,有關私人間的土地訴訟是由領主的法院進行審判,而由領主宣告家臣們所做出來的判決。但是在1101年的時候,Rollo of Avranchs與Abbot of Abingdon兩個人就在牛津郡(Oxfordshire)的土地發生訴訟,國王就採用inquisitio式的糾問方法以取代向來的審判方法。跟著在1122年的時候,St.Stephen of Brideton這個神職人員與Bridport 的承租人之間,就土地發生訴訟,於是國王就依這個糾問方法,傳喚16個鄰居而使他們陳述事實,並依此做審判,結果後者勝訴。

在土地訴訟上採用inquisitio 式的糾問方法可以說是英國走上陪審制的第一個時期。

3. 大陪審(Grand Assize )

到了亨利二世的治世時,在審判上採用inquisitio 式的糾問方法,以及什麼時候使用當該方法就確定下來。換句話說,在有關自由保有地或是身分之訴訟上,被告請求採用名為「Grand Assize」的糾問方法以取代向來的決鬥審判來進行審判時,亨利二世就會發出法律而給與許可。

所謂Assize(宣誓作證人員)是:對於與「訴訟之爭點=事實」有關的問題為了加以回答,依據法律被傳喚至法院的鄰居(Visietum)。Grand Assize這個糾問方法是縣長官依據國王所發出的令狀,傳喚住在當該訴訟地之鄰近的騎士4名,使他們在宣誓之後選出知道與爭執有關之事實的其他12位騎士,再傳喚這12位騎士,使他們宣誓之後,基於自己的見聞來決定原告或被告那一位對於這塊土地具有正當的權利。對於參與做出決定的人有兩個說法,一說是認為前出的4位與後來的12位合計16位共同做決定,第二說則是認為:後來傳喚的12人,當他們都知道事實而且判斷都一致時,那麼其決定就確定下來。

4. 占有訴訟(Possessory Assize)

  除了Grand Assize之外,也有被稱為Possessory Assize的糾問法。這個Possessory Assize是縣長官傳喚近鄰的12位土地自由保有人(Freeholder),讓他們就爭點事實,回答法定的問題。這個Possessory Assize的特點是:1. 宣誓作證的人是土地自由保有人,2. 審問的事項依據法律而被加以固定,3. 占有訴訟一定要依據此一糾問法而為審判,不必等被告請求。在這些點上,Possessory Assize與Grand Assize不同。

上述這兩個Assize的審判可以說是英國走上陪審制的第二個時期。

三、何以inquisitio的糾問法會被導入至私人間的訴訟當中

inquisitio的糾問法本來是國王的特權,它被導入至私人間的訴訟當中是有其原因的。當時在私人之間的訴訟所被使用的審判方法主要有:1. 雪冤宣誓(Wager of law),這是:被命令宣誓的當事人,就自己的法律主張的正當性加以宣誓。通常當事人的宣誓是須與一定數量(有很多情況是12人)的宣誓輔助人(compurgator, oath helper)共同為之,宣誓輔助人並不是就案件本身加以宣誓,而是就「當事人的宣誓是清淨的、不是偽誓」一事加以宣誓,亦即宣誓輔助人是就「宣誓的當事人是可以信用的人」加以宣誓。2. 神判(trial by ordeal)有熱鐵神判、熱水神判、冷水神判等等,亦即觸摸沸滾的熱水、熱鐵等而沒有受傷時,就無罪;3. 是決鬥(Trial by battle ),亦即由被告向原告申請決鬥,被告如果把原告打倒,被告就無罪。

在這些方法當中,雪冤宣誓只有在被告的嫌疑是極其薄弱時才被允許,例如贓物在被告家中發現時,被告必須選擇神判或是決鬥。inquisitio式的糾問法如果與神判相比,神判對於生命、身體有危險而且不足以發現真實,而inquisitio式的糾問法在發現事實方面,顯然是安全而且有效,因此國民就希望依此接受審判,此時國王就利用人民的期望以增加其收入,因此對於繳付金錢而請願者,國王就發給傳喚鄰居的令狀,使其接受「採取糾問法的人證審判」。

 四、英國陪審制度的發展進入第三期

在13世紀的時候,英國的陪審制度進入第三期,因為出現了「採用Jurata的審判」 。採用Assize的審判跟以前的決鬥審判與神判相比,已是非常進步了。但是宣誓作證的人所能回答的問題只限於訴訟的主要爭點,而且在採取Possessory Assize的審判上,只能涉及法定的問題,這些問題以外的爭點還是和過去一樣,要依據決鬥或神判來判定,這顯然有著不方便與不利之處。於是人民就漸漸對此產生厭惡,因而當事人就依據彼此的合意要求,也把這些問題交付給宣誓作證人員來判定,而法院也就允許而產生慣例,亦即傳喚12位鄰居,就這些問題爭點進行事實審判。依照當事人的合意被傳喚的人就被稱做Jurata。這個新的訴訟程序產生於13世紀,一開始時主要是用在「不法侵害訴訟」(Action of Trespass )上,用來判定「被告是否對於原告施以暴行」。1284年,愛德華一世於其所征服的威爾斯宣布適用英國法時,規定不法侵害訴訟應依Patria(Jury 的法律用語)來審判,這就是顯著使用陪審的例子。就好像採用Assize的審判驅逐決鬥審判與神判一般,採用Jurata的審判就驅逐了採用Assize的審判。因此,今日的陪審審判的前身就是採用Jurata的審判。

五、陪審制度的確立

12世紀後半與13世紀在英國訴訟法的發展史上是應大寫特寫的變革時代,首先在刑事訴訟方面,採用陪審員的審判,就漸漸取代舊式的審判法而普及。在民事訴訟上,也開始採用和刑事訴訟相同的陪審制度,後來經過若干的變遷之後,至14世紀中葉之間,通常的民事訴訟就確立了由12位陪審員參與審判的制度。

Source: 民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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