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宇版外患罪修正案可行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范姜提昂   
2017-12-04

退將叛國當共諜,還幫解放軍在國軍發展組織,判決確定,退休俸竟然照樣爽領!造成這個令人髮指的現象,是因為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軍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有四種狀況會喪失領受權利:喪失國籍、觸犯內亂外患罪或現役期間犯貪污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死亡。

換言之,操守部分只有觸犯內亂外患及貪污罪,退休俸才會被取消;但依據現行憲法,我國唯一敵國中國,是「大陸地區」而非「外國」,當然也不是「敵國」,因此,罪刑最重的「刑法外患罪」無法適用。共諜案為例,法院都適用罪刑輕很多的「國家安全法」,並因此,無法取消退休俸。

所幸,國會通過付委的王定宇版「刑法修正案」將共諜納入「刑法外患罪」,關鍵在:原本「刑法外患罪」指涉外國,修正案則將「外國」擴大為「外國或敵人」。

敵人,是「王版修正案」關鍵詞,根據的是我國「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本法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

這個「敵人」定義是扁執政時期推動的修法,根據立法院網站所載,立法理由有三:一、陸海空軍刑法常以「敵人」作為犯罪成立之要件,但不明確;二、敵人,限於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抗」之國家或團體;三、武力對抗,是指客觀上雖未交戰,但與本國「以武力對峙」之國家及政治實體等。

據此可推論,我們所面臨「中國非外國」的外患罪適法困境,當年,陳總統已經注意到,且給予明確定義。根據這個定義,即使國民黨不願承認中國是外國,總不能不承認「中國」是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中的「敵人」吧?

何況「敵人」概念的原型是「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三款(意旨):叛國就是「對合眾國發動戰爭,或投向合眾國的敵人,予敵人以協助及方便者」。

可見關鍵字「敵人enemies」並不限於外國,還包括美國國內叛軍。國民黨一向熱中「和平協議」,主張「內戰狀態有待結束」,王定宇版以「敵人」取代「敵國」,已然涵蓋在內!國民黨還有甚麼理由反對?另一招,是學習中國刑法,以「境外」涵蓋中國,亦可參考(請搜尋拙作:共諜太囂張 「境外」兩字解決修法問題)。

(作者為資深電子媒體工作者)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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