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的司法院 兩光的參審制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黃榮文/彰化師大兼任教授   
2017-12-05

司法院秘書長昨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報載台北地院法官洪英花正面看待,並云其接觸到的法官無人持負面態度,不禁令人慨嘆,這就是司法人員與一般百姓距離遙遠的鐵證,也是司法務必改革的原因。但為時已晚,司改結果與人民預期如此疏遠,也只能徒呼負負,撰文發發牢騷罷了!尋常老百姓,又能奈高高在上的法律人如何!

首先,暫且不論諸如「國民法官公假怎麼請?要不要隔離?會不會成橡皮章?人民準備好了嗎?」等等質疑,單就「國民法官獲選後不得拒絕...…,無故不出庭或出現擾亂法庭秩序等情形,最重可處6萬元罰鍰...…」此一規定,便凸顯得該法的莫名其妙,立法者(法律人,尤其司法院的法官大人居多吧)只知處罰別人,從不知反躬自省。

筆者不是法律人,不懂太多法律條文,但懂些許「相關常識」。好的、清楚明瞭的法律、規定,不外乎「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前者規範「相關人士」在「其所處的情境下」只可以做哪些事,其餘皆屬違法或逾越該法,是不被允許的,因此訂定該法必須十分嚴謹,審慎為之;例如:大學系所的「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一定會規範該委員會的審議事項,也通常不會包括系主任的遴選作業,因此該教師評審委員會不能執行系主任的遴選作業,否則就是逾法,遴選結果自始無效。後者則是條列「相關人士」在「其所處的情境下」不可以做哪些事,否則將被處以罰則,其餘未規範的事情則是被允許的;目前的法律大多屬於此類,但也時常會出現某些爭議,故常須被檢討改進。

至於規範「不得拒絕的義務」的法律,因對人民的身家自由財產有所限制與剝奪,應該是屬於「憲法層級」,應該越少越好。這是一般老百姓對「法律」的最卑微冀求;但我們的「高級法律人」或是「高高在上的公務員」就是不懂,才會訂出那種烏龍法條。也只有事情發生在自身,嚐受到「商鞅作法自斃」的惡果時才會悔不當初,否則永遠抱持「死是死道友,不是死貧道」,事不干己的想法。

從小就被教導:人民有服兵役與受教育的義務;長大了,又多了繳稅的義務。社會風氣日漸開放的今天,家長已可以選擇讓孩子在家自學丶而無須強制到學校接受教育,許多人也想方設法節稅、避稅甚至逃稅,而在現行的徵兵制下,人民因宗教信仰而拒服兵役的爭論,出現已久,卻仍有多重藩籬須待衝破。

目前服兵役的除役年齡已降為37歲,而新增的這道宛若警總再現的法條:「23歲以上公民有擔任國民法官的義務」,卻未規定「除役」年齡。如果行政院與司法院果真讓該法原案通過,老夫將號召所有親朋好友「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司法單位有種就來抓我,判我「意圖顛覆國家罪」吧!

蔡英文為回應民意而進行了司法改革,其千挑萬選而任命的許宗力司法院長,竟讓這種兩光法案出了司法院大門。唉,「司法院」改成「烏龍院」可也。

Source: 民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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