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再次聲明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   
2018-02-21
國立台灣大學準校長管中閔教授疑似掛名抄襲爭議,事關台灣學術界清譽,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下稱本協會)特別成立學術倫理審查小組,對系爭論文仔細比對,並與台灣教授協會於本月4日發表聯合聲明,呼籲各界正視。(圖/民報資料照)
國立台灣大學準校長管中閔教授疑似掛名抄襲爭議,事關台灣學術界清譽,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下稱本協會)特別成立學術倫理審查小組,對系爭論文仔細比對,並與台灣教授協會於本月4日發表聯合聲明,呼籲各界正視。(圖/民報資料照)

國立台灣大學準校長管中閔教授疑似掛名抄襲爭議,事關台灣學術界清譽,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下稱本協會)特別成立學術倫理審查小組,對系爭論文仔細比對,並與台灣教授協會於本月4日發表聯合聲明,呼籲各界正視。聲明發表後,承蒙各界重視,教育部於本月6日以台教高(五)字第1070021851號,函請台灣大學針對本案進行實質審查。台灣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下稱台大倫委會)之前已於1月26日對同案召開第3次會議並做成結論,惟教育部仍以上開函文請台大實質審查,顯然教育部並不認同台大倫委會,過去3次會議的處理過程已符合實質審查的標準,而本協會乃至於有一般理解能力的人,對教育部所謂實質審查的理解乃指對系爭論文有無抄襲做實質審查,而不是如台大倫委會打馬虎眼,將實質審查曲解為審查會議的性質與文章的表面格式,然後據下結論「既然非屬公開出版之論文,原無進一步探究外界所質疑系爭論文是否涉有抄襲之必要」,直接脫鉤。

但面對主管機關教育部的函請,台大倫委會依然不為所動,本月9日立刻召開第4次會議,反覆重申第3次會議的理由,曲解教育部實質審查的意涵,辯稱第3次會議已實質審查,悍然拒絕教育部的要求,態度傲慢。

國人對學者一向給予敬重,中央研究院與台灣大學比一般政府單位,享受更高的社會地位與納稅人的資助,然而少數人長年自認高人一等,不受民選政府與議會監督,以「大學自治」之名,行「民主租界」之實,在學術高牆之內藏汙納垢。學界若不自清,外界很難一窺堂奧,就算這次面臨如此爭議,外界也只能以管窺豹,提出質疑,但台大倫委會仍然虛與委蛇,破天荒對學術會議的倫理規範分等適用,甚至不惜糟蹋台大與中研院擴大舉辦了6年的學術會議,利用部分媒體誤導民眾,說此等為未成熟的學術議會本當如此,還抹黑為烏龍爆料,縱容耳語,暗指學生抄襲老師。顛倒是非之能事,令人咋舌。

有鑑於此,本協會於此再度發表聲明,然暫不針對抄襲部分發聲,本協會的學術倫理審查小組,對此已有定見,也製成詳細比對報告,但既然連立案調查都不可得,我們提供再多的證據也是枉然。因此,本聲明只針對台大倫委會第3次、第4次會議紀錄的所謂「判斷基礎」逐一駁斥,以正視聽。為清楚起見,我們以第3次會議的7點判斷基礎條列說明,第4次會議只反覆相同的論點,分5點寫入會議記錄,並無新意。

(1)台大倫委會首創以學術會議性質,來規範著作倫理的高低嚴謹,已屬世界級笑話,還更進一步與同為當事人的中研院一搭一唱,自貶身價,把已舉辦6屆的「網路與貿易研討會」說成彷彿只是學者來閒聊交換意見的非正式聚會,無須太計較學術規格。

然而在公開徵稿的啟事上,主辦單位清楚標示會議的方向是「促成跨領域的學術合作」,加上管中閔身分,動輒以億計的跨領域研究計畫,此會議或許無了不起的學術創見,但對學術資源的分配與政策的影響,豈無舉足輕重的能力?學術倫理不應嚴格把關嗎?退一萬步,就算我們理解部分研討會較無學術份量,但再怎麼樣,也是重要的學術活動,豈有學術規範可以因此馬虎的道理?本協會會員所處校園的規範是,即便是校內或系內的colloquium,斷然無法容忍教授拿學生的研究成果,當成自己研究成果。

(2)系爭論文是否經過同儕審查?首先,我們不認為沒人檢查就可以偷東西。再則,徵稿的啟事上,清楚指出截稿後一星期,投稿者方能收到「論文審查結果通知」。台大倫委會第3次會議紀錄所載「系爭會議中所發表之論文,並未有任何事前的同儕審查或其他形式之審查」,顯然公然撒謊。

(3)(4)考慮是否集結成冊,公開發行,申請ISBN。該會議確實有集結成冊,但與發行與否無關,除非列為機密,它屬公開範疇,所有人均可查閱,自然要嚴守學術倫理。許多校內或機構內的Technical reports也無ISBN,但不代表其學術倫理的準則,可以打折。

(5)該論文是否只是進行中的中間產物,台大倫委會的判斷是系爭論文只是草稿,連一般Working paper的程度都還沒達到。然而該論文不管在前面摘要或後面結語,都以十分確定的語氣論定「本研究是文獻上首次採用…...提供了不同於現有一般認知的實證結果」,顯然在文獻的研讀與研究本身已經完成。就算是初發表,已無大幅調整的跡象,參考文獻的引用也都到位,疏漏者或者用功不夠,或者刻意隱瞞。

再則,台大倫委會在同次會議紀錄第4點再度誤導非學界中人,所謂「依據一般學術慣例,引註或文獻引用通常於論文最終定稿、正式發表時,方告確定」云云。事實是,一般學術慣例,研究源起文獻閱讀,整理要引用的文獻應屬研究的第一步,即便初稿無法精確對應,也必列入參考文獻。何況系爭論文逐字照抄,難謂無法精確對應,而張生碩士論文,並沒列在參考文獻裡,是屬刻意隱瞞。

(6)系爭論文作者有無意圖他人引用?台大倫委會再度自問自答,舉出同議會兩篇論文分別有「preliminary and incomplete draft, comments welcome」與「very preliminary」字樣,推斷系爭論文作者無意他人引用。首先,該論文並無註明preliminary,台大倫委會的推斷實難接受。再則,註明preliminary與否,無關學術倫理必須遵守的程度,只是對自己暫時的研究成果保留,將來進一步的驗證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然而除非註明不希望引用,preliminary reports不代表不能引用。本協會會員發表preliminary reports在所多有,完全遵照正式學術規格。

(7)「作者是否曾以該議會論文,為其研究成果或業績,而申請補助或其他獎勵。」本協會無法理解這有何關係?是否小偷竊取財物而不享用就可免罰?是否這6屆來超過30篇的論文,無任何作者將該會議的論文列入其學術成就,用來升等或申請計畫? 實難相信。

台大倫委會第4次會議的結尾,竟然主張要以此做為將來處理類似「爭議典範」,辯稱若對此等學術會議深究不當引註行為,將為論文發表帶來寒蟬效應。這種和稀泥的觀念由倫委會講出實在駭人聽聞。不是應該正好相反?若扮演警察的倫委會能嚴厲把關,趁此將學界害蟲一舉凍死,對台灣學界的提昇豈非大功一件?

台大倫委會淪為只為一人的權位服務,執意護航,不講邏輯,指鹿為馬,施壓教育部接受這種滑天下之大稽的學術倫理。本協會不厭其繁指出其謬誤,只怕台大身為國內高教龍頭,將來面對學生作業或期中報告,掛名抄襲,如何教導?本協會成員多任教北美,多年來親見不少國內一流大學畢業的優秀學子,在美國求學過程中因報告的不當引用,被以剽竊認定,遭到退學處分,令人唏噓。若是國內養成教育與師長身教如此,實乃不教而殺,忝為人師與學界一員,能不慚愧?

本協會認為事不可等,此荒腔走板的發展,已讓每位有良心的學人蒙羞,我們於此再度提出呼籲,希望各界嚴肅正視此事,睜大眼睛注意那位人師有臉上街頭主張「掛名無罪,抄襲有理」。也要譴責台大倫委會,為了不觸及兩論文無法抵賴的雷同程度,不惜顛覆學界規範,逃避立案調查台大自己定的《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三)援用他人或自我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為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不當,且情節重大。至於同要點(四)規範由他人代寫的掛名歪風,也待進入檢驗。

不幸的是,在無外部有效他律的情況下,我們不再期待台大倫委會對本案能夠客觀以待。我們呼籲主管機關拿出擔當,也呼籲台大倫委會依自己的《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5點,承認此爭議在準校長與倫委會委員的權力關係下,已不適合審理此案,有充分的重大事由,交由校外之其他機構來審議,以昭公信。

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

Source: 民報/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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