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形同虛設 懲戒大小眼 無以服人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紀小英 /退休公務員   
2018-03-17

對照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九條懲戒處分的規定,法官法第五十條法官的懲戒處分獨漏休職一項,因此102年8月26日媒體報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劉錫賢,竟在公職期間內擔任有限公司股東,並持股超過10%長達20多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院今彈劾劉錫賢,並移送司法院懲處。」,嗣後由職務法庭予以「申誡」處分。

而我以前任職公部門同事,也有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依公務懲戒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受「休職」處分,於休職後辨理退休,可見同是公務員,却有不同待遇,為何立法者獨厚法官呢?這不是「官官相護」嗎?

爰此,贊成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於2018年3月13日所提法官法修正草案,將新增法官懲戒的種類,包括剝奪、減少退休金,以及休職後,得接受強制教育丶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等。以杜攸攸之口。

長久以來,雖制定法官法以淘汰不適任法官,但徒法律無以自行,台北地方法院趙子榮法官在「票選愛心司法人記者會」上指出,法官們會競爭獲得愛心司法人這一頭銜,是一種良性競爭,但現在的做法是抓不到任何真正不好,只好找一些生病的、案件少的法官開刀。真正被詬病的恐龍法官,反而沒有被處理,這是因為司法院認為「恐龍判決」是「審判獨立」的。

這種受憲法保障,這塊不能碰,是嚴重誤解獨立審判之真意,變成法官可以胡亂心證、恣意而為。法官法跛了腳,如何能期待墮落法官有退場機制,連現任法官都指法官法無法達成淘汰目的,因此增訂休職處分是首要達成任務,而職務法庭組成,也應避免全由法官自己審,有瓜田李下之嫌。

Source: 民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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