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管案「停止執行」的假處分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李屏生   
2018-03-26

台灣大學在3月24日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五項校長遴選相關提案全部被「技術性擱置」,學生代表錯愕,呼籲教育部立即「適法性介入」。教育部則表示,將等台大的公文到了,再決定如何處理。另外一件校長遴選爭議案,文化大學董事長已經向法院提出「校長遴選無效」的訴訟,法院也裁准文大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大學校長遴選的司法戰或將開打。

台大校長遴選案,教育部除了作出「准或不准」的行政處分外,還有一種可能,就是針對管案的疑點繼續調查,暫不核定。如此一來,可預期教育部壓力將相當的大。但是,不同意此次校務會議「技術性擱置」的不作為,曾經擔任遴選委員的學生代表,或是現任的台大教授,都是遴選案的利害關係人,針對這次遴選瑕疵,可以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停止執行」的假處分,聲請法院裁定,在本訴也就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提起的「確認訴訟」的訴訟確定前,教育部應停止核定校長的人事案。如果法院裁准「停止執行」的假處分,教育部當然受到拘束,就可暫時不核定管中閔的聘任案。104年成功大學蘇慧貞校長的聘用案,學生們也曾聲請「停止執行」,但高雄行政法院係因教育部已經聘用,基於法的安定性而予駁回;現在台大情況不一樣,在教育部尚未核定管中閔的人事案前,聲請「停止執行」是有機會核准的。至於校長聘任案教育部的核定是否屬公法,與大學與校長聘用是否為私法契約則是另外一個問題。

當年成大學生聲請「停止執行」的假處分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中,以該校學生是人事案已經經教育部核定後,再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在抗告裁定裏認為「撤銷訴訟」,應有訴願的前置程序,再以此為理由駁回而確定,台大的同學如提起「停止執行」聲請,應該注意104年成大校長類似案例法院的見解和看法,避免成大學生曾經犯下的錯誤,也不妨參考文大校長遴選案,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中為何會裁准的理由,當然法院也會考慮「停止執行」的急迫性、重大性,比較當事間所受的損害等判斷準據,一旦法院裁准「停止執行」,縱然需要高額的擔保金,以現在「網路集資」的盛行,相信也不是問題,時間久些,事理也就越容易分明。

大學法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定:公立大學校長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依據大學法規定,教育部的聘任是否為公法上的行為?教育部核定大學校長是否可一算作行政處分?大學聘任校長是否屬於私法契約?如果認為大學校長因遴選過程有瑕疵,可否提起確認遴選程序無效?該確認遴選程序無效程序應向何機關提起?遴選委員會只是臨時的選任機構,沒有法人身分,而學校已將遴選事務委託給遴選委員會,當然不是當事人,但是參考文化大學最新的案例,遴選委員會遴選結果當然要報教育部核定,「確認訴訟」當然要教育部確認因台大校長遴選有瑕疵,確認遴選委員會遴選結果報教育部核定的公法上關係不存在,這一部分在提出確認訴訟前,應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先向教育部完成前置程序,方可依法提起確認訴訟,當然,司法訴訟沒有百分之百的勝算,但至少有機會法院裁准,總比被事先模擬好的「技術性擱置」坐以待斃有效果。

另外,台灣高等法院已經裁准文化大學的「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准文大在本訴也就是「確認校長遴選決議無效」定讞前,禁止董事會將準校長盧希鵬報請教育部聘任,高等法院的裁定經當事人供擔保後就有執行力,一旦法院的執行命令送達文大董事會,供擔保後取得「執行命令」就有法律效力。

台大或文大的校長遴選爭議,應該由司法機關介入,司法程序比較綿密,也比較公開,無論正反方都可以公開答辯,法院的判決也是公開而且可受公評,敗訴的一方也有一定的救濟管道,判決如有違憲或判決基礎的法規有違憲時,仍可聲請大法官解釋。對於解決群體的爭議,司法是不得已,卻也是最後的必要手段。

(作者為法學博士,任教大學法律系)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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