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抗告成功 羈押案將重裁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自由時報   
2009-02-28

十大理由 認定抗告有理

〔記者楊國文、李欣芳/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針對向台北地院提出撤銷羈押聲請遭駁回一事,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合議庭認定,北院未清楚指明扁可能與何人勾串,或犯嫌重大等具體事證,原裁定有諸多可議之處,昨日以十大理由認定扁抗告有理,撤銷北院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由於二十六日北院合議庭甫開庭審理扁聲請停押、撤押,法界認為,高院昨對扁撤銷羈押做出有利裁定,已大大增加扁近日獲北院重新裁定釋放或交保的可能性。

律師轉告 扁心情好許多

前總統陳水扁昨經律師鄭文龍會見轉告,已得知聲請撤銷羈押裁定的抗告已成功,陳水扁心情也好了一些。

鄭文龍指出,高院裁定意旨,有接受他們的抗告所持見解,因此他們對法院裁准撤銷、停止羈押的機率,已有較大的期待。

片面主張 原裁定急就章

扁辦發布新聞稿表示,高院的裁定,對陳水扁及委任律師所提的主張多表認同,凸顯台北地院的原羈押裁定不但急就章,更多只依據檢方片面的主張,也沒有更具體說明與舉證,地院原裁定不合理且無必要,應重開羈押審理庭。

北院合議庭審判長蔡守訓表示,收到高院正式裁定書和相關卷證、研究裁定理由後,將再對羈押案評議。

高院昨發布這項裁定的新聞稿,以多達三千八百多字篇幅,詳述刑訴法相關羈押規定,及一一說明不採信北院原裁定的十大理由,相當罕見。

裁定書指出,羈押被告需具備犯嫌重大、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有串證、逃亡、湮滅證據等法定理由及具羈押必要性。

原北院裁定理由中,依檢方起訴書所載,雖指明陳水扁涉及貪污、偽文、洗錢等罪,但何以認定扁犯嫌重大,沒有較具體說明,裁判不備。

此外,國務費性質是否全部比照特別費,尚待查證並不明確,遽認犯嫌重大,有違論理法則。

而北院認定扁與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為貪污共犯,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但未在裁定中具體說明原因,裁判理由不備。

有關推論扁為卸任總統,具有影響力,未羈押恐有湮滅、串證等行為,高院認定,尚無具體事實。

另外,北院以扁「曾任八年總統」、「資金轉匯海外」、「尚未扣得鉅額資產」,推論扁有逃亡之虞,理由不足。

高院強調,扁聲請撤銷羈押,僅需審酌是否犯嫌重大,串證、逃亡等羈押原因是否消滅,至於是否具備羈押必要性要件,勿需審查,而北院原裁定有多項可議之處,扁抗告有理,故撤銷發回北院更裁。

據了解,高院昨日下班前已整理扁案相關卷證,準備送交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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