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基本法草案鋪犯罪溫床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江鴻福   
2018-10-23

沒搞懂絕對保障、相對保障

明天(廿四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將審查王金平、黃昭順等委員領銜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但觀諸草案內容,卻讓筆者覺得有甚為離譜的地方。

首先,草案第十條的聖俗分離原則,不准主管機關介入宗教事務,例如侵害生態環境的動物放生,較嚴重的例如幾年前的日月明功虐死案及日本奧姆真理教的地鐵毒氣事件等,都將讓國家針對類似案件無法發揮公權力作用及達到預防之效果,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

再來是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宗教團體或法人不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之監督及管理規定,國家也不得強制要求其遵守民主及公開原則。先不論其立法理由為何,光從法條文義上就知道,其有意排除宗教團體受國家監督,如有心人士欲將髒手伸入宮廟、教會運作,在財務不透明的情況下,國家無法發揮監督功能,勢必成為犯罪溫床,除對於公共利益將造成嚴重損害外,反而更背離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意旨。

另外是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宗教師死亡時,排除民法有關特留分的規定,這樣的立法設計,除了侵害民法所保障繼承人的特留分外,更介入私法自治的運作。其不想讓國家介入監督,卻又立法干涉人民私法自治,豈不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應該要釐清的是,大法官釋字第四六○號四九○號五七三號雖均有提及宗教自由受憲法所保障,但其中釋字第四九○號提到,內在信仰自由受絕對的保障;而宗教行為自由及宗教結社自由受相對之保障,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法律的約束。所以在維護重大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國家是可以適時介入的。而草案有意將國家對於宗教自由之保護拉高到凌駕於憲法之上,不免讓人覺得荒謬至極。

最後筆者認為,政教分離是國家保持超然中立不可或缺的要件,國家應對所有宗教信仰保持相同的中立與公平。相反的,宗教團體或法人也不得介入或干涉國家政府運作。而在選舉時期將這個荒腔走板的宗教基本法草案排入審查,也不免讓人覺得別有用意!

(作者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碩士班研究生、國會助理)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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