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成鐵籠公投了嗎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吳景欽   
2019-06-19
 立法院臨時會通過公投法修正案,將公投與大選脫鉤,不僅於過渡時期會有適用上的疑問,更將使公投法又回到鳥籠,甚至是鐵籠公投。圖/民報資料照
立法院臨時會通過公投法修正案,將公投與大選脫鉤,不僅於過渡時期會有適用上的疑問,更將使公投法又回到鳥籠,甚至是鐵籠公投。圖/民報資料照

立法院加開臨時會,通過公投法修正案,其中引起最大爭議者,即是將公投與大選脫鉤。如此的修法,不僅於過渡時期,會有適用上的疑問,更將使公投法又回到鳥籠,甚至是鐵籠公投。

依據現行公民投票法第23條,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此即為一般所說,公投綁大選的依據。而去年在公投門檻降低後,總共有十個公投案在大選日同步進行投票,致使投、開票的時間延宕,造成諸多問題,甚至是後續的選舉訴訟。為了解決此困境,在此次立法院所通過的修正案,就明文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並自2021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即一般所謂的大選與公投脫鉤。

修法倉促、粗糙

惟此條文所規定的起始點為兩年後,這就產生一個很大的問題,即現在已經提出公投案,甚或已經進入第二階段連署者,若能趕在今年十一月前成案,則於此時,到底可否與明年一月的大選同日舉行,抑或要等到2021年八月舉行?在此次修法,漏未規定過渡時期的新、舊法適用下,勢必會有很大的解釋空間,致易流於中選會的恣意決定,也凸顯此次修法的倉促與粗糙性。

更糟的是,將公投與大選脫鉤,美其名是減輕選務工作,並讓選民有更多時間與更冷靜的思辯公投議題。但問題是,如果將公投變成兩年一次,累積的公投案必然會比去年的公投案更多,要說能減輕選務工作,實得打個大問號。甚且,公投乃在彌補行政與立法機關的怠惰,往往有迫切性,兩年一次的公投,就等同否定了必須即時處理的公投提案。

尤其依據公投法第29條第1項,公投案的同意票不僅要過半,還得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才算通過。而觀過往台灣未綁大選的公投之投票率,都在五成以下,未來要通過公投案的難度,就可想而知了。故在兩年一次且公投通過門檻也未修正,人民的創制複決權,恐因此被挖空,致有嚴重的違憲疑慮。

在面對公投法第23條的公投與大選脫鉤的修正,實有違憲之虞下,由立法院主動提出釋憲,肯定是最直接的方式。但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三年後稱為憲法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必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才有資格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則反對此次修法的立委是否有此數目、有無意願,實都有問題。

行政訴訟長路漫漫

而如果人民要聲請釋憲,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一定要用盡訴訟手段,才有資格。而目前最有可能因修法而受影響者,即是目前已提公投案,尤其是進入第二階段連署者,於成立公投案後,中選會若不同意或延遲兩個月未決定明年大選同步舉行公投投票,領銜人即可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不過,除非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主動提起釋憲,否則,又得經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後,才能聲請釋憲,這又是漫漫長路。

或許唯一一條路,就是針對公投法第23條的修正,提起法律複決的公投案,這聽起來有點詭異,卻是人民對限縮公投權利僅剩的反制手段。只是此條路徑,因是藉由公投來否定公投法,必然會遭中選會以各種理由否定,能否實現直接民主,最終還是落入少數人決定,致顯得極為諷刺。

Source: 民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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