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下的「台灣民眾」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田台仁   
2009-04-13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TRA) 適用的對象是「台灣民眾」(the People on Taiwan)—既非領土,也不是主權,而是以「人」作為出發點。

〈上海公報〉中所提「海峽兩岸的中國人」,與TRA中的「台灣民眾」,分別代表兩種不同的集合名詞。雖然「台灣民眾」中有包含「海峽兩岸的中國人」的部分,但 「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必須不包含「台灣民眾」。否則等於是說,台灣關係法保護的對象涵蓋「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這樣一來,代誌更大條了: TRA可以管轄到對岸中國人。

既然台灣民眾是TRA內對象的主詞,那「台灣民眾」當然就可以根據TRA的條款,向美國作正式表態:絕對不願意接受中國政府的管轄。這樣的表態不觸及領土與主權,卻是清楚表現「台灣民眾」對公民歸屬的意向。這種意向的表態正是TRA中從頭到尾一再強調的保障,而且這種「公民歸屬」的基本權益,屬於「個別意願」,絕對不是任何民主程序可決定的。

講極端一些,即使美國有朝一日認為台灣領土主權應該歸屬於北京中國政府轄管,美國還得要事先處理這些不願意被北京政府轄管的「台灣民眾」去留問題。換句話說,美國對「台灣民眾」歸屬的保障是其「TRA法律義務」,而美國對台灣領土主權的認定是「政治權力」。

美西戰爭後的〈巴黎和約〉中,美國與西班牙曾給予每個菲律賓人民「國籍選擇」的權利。而在甲午戰爭後的〈馬關條約〉中,日本和中國也曾同意當時台灣公民的國籍歸屬事項,並給予其個別考慮的選擇權利。基於前述事實,美國在考慮台灣領土主權時,也應慎重考慮所有台灣公民是否願意接受中國管轄的「個別意願」。

在TRA之下,「台灣領土主權」與「台灣民眾」應該是很明顯的兩回事。若在公民歸屬的選項上,「台灣民眾」有超過五百萬人,堅決向美國表態不願意當中國公民,也不願意接受中國政府管轄。如此的意願將讓全世界有個非常清楚的概念,也將使今年八月要在華府舉行有史以來第一次為台灣問題與北京作閉門三天的會議中,讓歐巴瑪總統不得不慎重地衡量。

(作者為經濟學人,完整版請見http://tw.myblog.yahoo.com/jkt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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