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與人民自決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陳逸南   
2009-04-16

立法院院會三月三十一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人權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將可讓兩項人權國際公約直接具有國內法效力。報導指出,此兩項人權國際公約的加入書,未來將送聯合國秘書處存放。

兩項人權國際公約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同條第三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

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係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前者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後者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蔣介石政府曾於一九六七年十月五日簽署該兩項公約,直到陳水扁政府推動「人權立國」目標,立法院才開始討論該兩項公約的國內法典化。人權公約案歷經第四、五、六屆立法院,過去在野的中國國民黨執反對意見,現在中國國民黨執政者卻完成立法,其用心路人皆知。在四十二年後,馬英九政府於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該兩項公約施行法。

自由時報二○○九年四月四日A4報導,美國國會三十年前制定台灣關係法時明確表示,台灣的未來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代表美國國會的認知是台灣的地位問題還沒解決。

此項說法乃源於一九五○年「杜魯門宣言」及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約產生的「台灣地位未定論」,人民自決是一項重要人權。面對台灣人民恐懼淪入中共極權統治之際,希望人民不要忘了馬英九先生說的「把你們當人看」的寓意。

在當前台灣追求自由、民主、法治、人權以及獨立自主之時,兩項「人權國際公約」完成立法,具有重要意義,台灣人民應該享有「人民自決」權利,是天經地義的事。 

(作者為北社科技組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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