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宗力的「審判核心事項不得調查說」公然鼓勵法官違法濫權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張正修   
2019-12-20
如果法官故意引用偏離案件的法條,或是故意偏離證據來做事實認定,或違反論理法則做判決,如果不能調查,那這不就是讓法官可以用審判獨立為理由,做違法的事情嗎?圖/張家銘(資料照)
如果法官故意引用偏離案件的法條,或是故意偏離證據來做事實認定,或違反論理法則做判決,如果不能調查,那這不就是讓法官可以用審判獨立為理由,做違法的事情嗎?圖/張家銘(資料照)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唐玥審理馬英九洩密案,以馬英九是為了阻卻違法而洩密,是屬於憲法所賦予的「院際調解權」,而將馬判為無罪。後來這個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遭合議庭撤銷,改判4個月有期徒刑,但是到了最高法院,又指稱高院改判有罪未說明理由,發回高院更審,案件發回高院後,更一審再次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監察委員陳師孟教授認為判決反覆,打算於選後約談歷審判法官,查清楚有沒有濫用自由心證的問題。但是針對陳教授的行為,司法院馬上反彈說:監察委員可以調查法官有無違反風紀、濫權羈押、無故積案等事項,如果調查審判核心,已逾越監察權分際。 女法官出來聲援,而檢察官協會也跳出聲援,說:陳教授就審判核心事項約詢承審法官已明顯違憲,呼籲陳教授說清楚約詢事由,否則承審法官最好拒絕約詢。

對於許宗力院長以前即已提出:審判核心事項,監委不能介入調查之看法,作者個人稍舉民間的若干看法,來看這個說法可否被接受:在民間,許多有司法經驗的人大概都知道許多法官收了錢或基於自己主觀的偏見,故意引用偏離案件的法條,或是故意偏離證據來做事實認定,或違反論理法則做判決,許多律師看到判決後大概就知道法官會做這種判決,顯然是另有原因在主導法官的判案。而這樣的法官,在面臨質疑時會說:如果你們不服,可以上訴,而這樣的法官就以上訴制度來擺脫自己濫判的作為。

法官違法誰來制衡?

請問許宗力:如果法官做這樣的行為來犯罪,由於這涉及審判核心事項,不能調查,那這不就是讓法官可以用審判獨立為理由,做違法的事情嗎?這符合法治國的原則嗎?

此外,核心審判事項是否不能調查?我們可以拿外國的例子來看。在美國許多州,議會可以彈劾法官,而人民也可以罷免法官,而是否「牽涉審判核心事項」就不能成為彈劾或罷免之理由呢?

2015年1月,在加州史丹佛大學校內,有一位游泳選手塔納對於意識不明的女性進行性侵、強姦。他在此案件中,有三件被陪審團都判有罪,其最高的刑期有可能是14年的有期徒刑,而檢察官求刑6年。但是帕斯基法官認為塔納並沒有犯罪記錄,而且加害人與被害人都有喝酒,因此輕判有期徒刑6個月。

後來在今年11月6日的公民投票中,有大約60%的公民贊成罷免帕斯金法官。當時,被害人在審理中所說的證言被媒體加以報導,其內容是:「我本來應該只是要去附近的宴會,但是當我醒來時,我是睡在醫院的擔架上,自己是怎麼被強暴、怎麼被丟到垃圾場,是看到報導才知道詳情。」顯然,法官所說的被害人與加害人都有喝酒這個事實認定是因為法官的偏頗。而對於輕判,美國的輿論激烈地反彈。其中有一部分就是針對性侵與強姦的定義的討論。

其實,以公民投票罷免法官其實是對法官的一種彈劾。儘管台灣與美國的制度不同,但是從上述的案件來看,該法官是在法律適用、事實認定與量刑上被加以質疑而遭到罷免,請問這不正是裁判的核心事項被質疑而遭到罷免嗎?

在英美國家,國會可以彈劾法官,在國內,監察權是國會透過任命同意權與監察法授權監察院行使,如果監察院不能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加以調查,那麼當人民因為司法冤屈而向監察院提出申訴時,那不是叫監察院告訴人民說:監察院什麼都不能做,你們只好擦乾眼淚忍痛接受法官的亂判吧!如果是這樣,監委才是真正失職!許宗力與女法官協會與檢察官協會們!請你們不要以為自己是法律專家,就可以藉著司法獨立之名,在替法官、檢察官的可能違法失職做包庇!

Source: 民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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